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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论我国刑事专门知识报告制度

書城自編碼: 394905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李戈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995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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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围绕专门知识报告制度构建问题展开,通过对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全面论述,系统地介绍了专门知识报告的相关概念和构建方法。具体内容有专门知识报告的基本概念、功能、意义,专门知识报告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专门知识报告的框架与立法建议等。全书体系完备、结构合理,涵盖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应用的各个方面,充分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力求为现实问题提供科学方法。
關於作者:
李戈,男,1986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李戈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侦查学。
目錄
导 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主要创新
第一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概述
第一节 刑事专门性问题
一、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概念
二、不同“问题”概念间的区分
三、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的分类
四、我国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特点
第二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
一、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概念
二、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特点
三、专门知识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四、专门知识报告与检验报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关系
五、专门知识报告的具体形态
第三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证据功能
一、专门知识报告的实然诉讼功能
二、专门知识报告影响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
三、专门知识报告的证据功能的具体形态
四、专门知识报告的证据学分析
第四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意义
一、专门知识报告的理论意义
二、专门知识报告的实践意义
第二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
一、德国的专家制度
二、法国的专家制度
三、日本的专家制度
四、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
五、俄罗斯的专家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证据规则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区别、评价和借鉴
一、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评价
二、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程序问题的评价
三、两大法系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有专门性问题证据调查方法概述
二、问题的表现——专门性问题证据调查方法的现实困境
三、问题的根源——专门性问题证据调查方法的制度困境
四、问题的破局——证据裁判原则下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二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的讨论前提
二、以客观为前提——基于技术的正当性
三、以公正为出发点——基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当性 
四、以公平为出发点——基于控辩平等的正当性
第三节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操作性
一、专门知识报告所依赖的知识的操作性
二、专门知识报告生成过程中的操作性
三、法官认证专门知识报告的操作性
第四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的现实问题
第一节 专门知识报告启动必要性的相关问题
一、专门性问题与常识问题界限不清
二、事实认定问题与专门性问题界限不清
三、鉴定问题与专门知识报告涉及的问题界限不清
第二节 专门知识报告涉及知识的可靠性审查问题
一、相关案例及分析
二、专门知识报告涉及知识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专门知识报告的证据生成问题
一、当事人聘请的专家缺乏接触原始案件材料的权利保障
二、专门知识报告提供背景知识情形下知识运用过程的潜在问题
三、对证据形式缺乏具体规定
四、对专门知识报告制作主体的资格问题缺乏清晰认识
第四节 专门知识报告的法庭调查问题
一、专门知识报告出示过程的现状及问题
二、专门知识报告质证过程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专门知识报告的认证问题
一、专门知识报告认证问题的直观表现——采信率
二、专门知识报告认证过程的基本情况和问
第五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现实问题的分析
第一节 专门知识报告现实问题的理论成因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异化
二、证据鉴真规则的缺位
三、专门知识报告证据属性问题
第二节 专门知识报告现实问题的操作成因
一、专门知识报告必要性问题的主客观因素
二、对专门知识报告涉及的知识问题研究不够
第三节 专门知识报告的现有规定
一、专家提供背景知识或狭义专门知识报告的情形
二、专家分析意见相关规定
三、专门知识报告的补救和监督问题
第六章 刑事专门知识报告问题的对策
第一节 路线的选择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二、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完善进路
第二节 构建专门知识报告制度证据生成相关的方法和程序
一、完善专门知识报告制度启动必要性审查程序和规则
二、构建专门知识报告涉及知识真伪的验证方法
三、确定专家接触相关证据材料的程序及相关的证据保管程序
第三节 构建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证据质证、审查、认证的方法和程序
一、美国专家证言证据规则的启发与借鉴
二、我国专家意见类证据质证、审查、采信方法和程序的构建
第四节 总结——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构建与立法建议
一、构建专门知识报告制度
二、相关法条的完善  
第五节 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运用方法和具体例证
一、专家知识报告制度运用的基本方法
二、涉及火灾模拟专门知识报告制度的运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內容試閱
如何解决超出鉴定范围的专门性问题?这是本书最核心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直接关乎案件核心事实,是指诉讼中无法凭借日常经验评价及判断的问题,往往需要求助于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来解决。我国实行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制度———由司法行政机构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授权成立相关鉴定机构,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形成书面鉴定意见。随着社会发展,鉴定制度表现出许多不足,其中之一即是现有鉴定制度难以统揽全部专门性问题。
相对鉴定意见,由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报告(本书简称专门知识报告)越来越受到实务界及理论界的重视。专门知识报告,即诉讼中相关人员为解决专门性问题,聘请(或咨询、询问、邀请、委托等)有一定专门知识的人,由后者提供相关意见;此类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意见在我国并无统一称呼,本书以专门知识报告指称,与鉴定意见合称为专家意见类证据,应对的对象均为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相比于传统的鉴定,专门知识报告不受既有鉴定规则的局限,在人员选择上自由度更大,应对专门性问题时更加灵活。横向来看,类似的专门知识报告也存在于适用鉴定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对鉴定制度的补充,在意大利人们可以聘用技术顾问;在俄罗斯人们可以聘请相应专家,可以质证公诉方的鉴定意见,也可以单独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其作出的意见被视为证据。这意味着聘用技术顾问和专家并非仅仅是一项诉讼制度,还关乎了法定证据形式体系。
在我国并未形成类似的统一证据制度,而是根据不同诉讼主体,零散地应用专门知识报告。对于承担取证职能的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而言,需要采取灵活手段解决工作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检验;法官可以通过技术咨询解决专门性问题;被告人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知识以对抗鉴定意见。从既有裁判文书来看,法庭上“专家”“专家辅助人”的身影并不少见,而且其意见往往作为整个案件的核心证据。这种零散的应用展现出一些问题。
以法庭上常见的检验报告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为例(它们均属于不具有鉴定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这两种模式都不能完美契合实务中专门知识报告的需求———检验报告制度从实务来看仅仅规定了“书面报告”这一种形式,难以衔接实务工作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多种形态,同时“报告”显然并不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形式,其如何发挥证据效力、如何审查、如何质证均缺乏具体规范;专家辅助人意见无法脱离鉴定意见单独举证,不具备独立证据地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这种零散的应用,看似亡羊补牢式地解决了眼前的专门性问题,但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对证据制度的破坏:大量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被冠以“参考”的名义实实在在地影响了事实认定过程。而从证据审查、质证角度来看,现有证据体系中没有所谓“专门知识报告”这一证据分类,对专门知识报告的审查、质证往往参照鉴定意见进行。需要认识到鉴定意见本身依托于我国的鉴定制度,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规范、标准,到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定材料的保管,再到鉴定意见书的格式,都由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法庭上只需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即可,但对于专门知识报告,这些前提条件荡然无存———专门知识报告所依据的科学知识是否正确,所谓专家是否具有相关资格,专门知识报告得出过程是否正确,这些均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查、质证。换言之,对于鉴定意见,质证、审查的模式是由“比对”到“采信”———比对鉴定意见与国家规定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进行下一步证明力的判断;而对于专门知识报告,质证、审查的模式是由“相信”到“采信”———专家需要让人相信他是有资格发表意见、所依据的
科学原理是正确的,完成这一步之后,才能进入证明力判断环节。这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对于法官的知识结构也有着不同的要求。简单地将两者类比,难以满足实际要求。
专门知识报告存在巨大的现实需求,但理论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进入诉讼环节的专家意见“师出无名”;法庭上的审查、质证缺乏具体规范。这种种问题,都说明对此选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本书则抛砖引玉,作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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