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御容”与真相:近代中国视觉文化转型(1840-1920)
》
售價:NT$
505.0
《
鸣沙丛书·大风起兮:地方视野和政治变迁中的“五四”(1911~1927)
》
售價:NT$
454.0
《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售價:NT$
485.0
《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售價:NT$
1214.0
《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售價:NT$
398.0
《
分析性一体的涌现:进入精神分析的核心
》
售價:NT$
556.0
《
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
售價:NT$
352.0
《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条款研究
》
售價:NT$
449.0
|
內容簡介: |
罗纳德·德沃金笔下虚构的完美法官赫拉克勒斯不仅博闻强识、智识无双,而且他不受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干扰,能在任何普通或疑难案件中给出符合法律的“唯一正解”。这样的法官当然受人们欢迎,因为他满足了人们对法律至上的期待。然而不幸的是,现实中的法官即便能够彻底抵御金钱、权势、舆论等外部因素对判决的影响,但却无法杜绝认知差异这种内部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因为现代心理学研究证实认知差异普遍存在于每个个体,每个人都无法免于被有差异的认知形塑个人的行为。每一名法官都有自己的个性,都有自己的成长背景,每一名法官其实都极不相同,而这一事实是否会影响法官输出判决呢? 如果的确有影响,那么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呢? 本书试图以实证的方式方法回应这些问题
|
關於作者: |
高礼杰,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哲学诠释学人权理论、正义理论等,当前的研究兴趣为当代政治哲学、法哲学、心智哲学等交叉领域。
|
目錄:
|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司法心理测量的方法困境与可能出路 12
一、对司法行为人心理变量定义的质疑 14
二、对司法行为心理变量构念效度的质疑 16
三、对司法行为心理变量间关系的质疑 21
四、对困境的反思:一种零星工程理念 24
五、零星工程理念如何影响本研究的策略和研究态度 29
第二章 认知风格差异影响审判的猜想及其验证思路 31
一、认知风格理论及其当代发展 32
二、认知风格测量工具发展 38
三、法官认知风格差异的研究现状 41
四、研究样本的选取与偏性评估 46
五、模拟审判问卷的设计 51
第三章 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结果与统计分析 62
一、认知风格测试软件介绍 62
二、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结果的统计分析 64
三、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结果与法官个人属性的相关性分析 72
第四章 模拟审判问卷结果与统计分析 79
一、模拟审判问卷结果 79
二、模拟审判问卷的双变量相关性分析 82
第五章 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结果与模拟审判问卷结果的
相关性分析 89
一、对认知风格差异与模拟审判问卷结果相关性的总体解释 91
二、法官对象表征的认知风格与模拟审判结果的相关性分析
与解释 94
三、法官空间表征的认知风格与模拟审判结果的相关性分析
与解释 107
四、法官言语表征的认知风格与模拟审判结果的相关性分析
与解释 109
五、本章小结 124
第六章 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研究的数据推论及相关讨论 128
一、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研究的数据推论汇总 129
二、法官认知风格测试研究的不足 131
三、下一步法官认知风格研究的方向 136
第七章 法官认知风格差异对审判影响确切背景下的对
策与建议 140
一、重视和发展法官认知风格乃至司法决策心理学的研究 143
二、法院在组织人事方面应适当考虑法官认知风格偏好 145
三、把法官认知风格研究成果作为审判制度的设计依据之一 147
四、重视法官认知风格偏好差异,有助于建构法官职业共同体 150
五、法官认知风格研究与未来司法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良性互动 152
六、结语 154
附录一:认知风格测试结果汇总表 156
附录二:模拟审判问卷 160
附录三:法官认知风格原始数据 163
附录四:法官认知风格测试平均反应时间统计表 190
附录五:认知风格测试工具测试页面展示 194
附录六:空间表征风格与法官模拟审判的相关性散点图 197
参考文献 203
后 记 211
|
內容試閱:
|
引 言
5 个受到良好教育、行事素来正派的中年男子被困于洞穴。 他们明知无法在饿死之前获得救援,遂提议牺牲1人,以其血肉为食,使另外4人得以存活下来。提议得到全体同意。 然而,在以投骰子方式选出牺牲者之前,1人反悔,不愿继续执行众人商定好的计划。 其余4人没有中止计划。他们代替反悔者丢骰子,并在公平的情况下,恰好投出反悔者成为牺牲者。4人将反悔者杀死,食其血肉,勉强支撑到救援队抵达之时。4人刚从自然危局之中逃脱升天,随即就身陷囹圄,面临法律的判决。
以上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 Lon Fuller) 根据英女王诉杜德利案,虚构的1个著名思想实验。 在朗·富勒的笔下,5 位大法官给出了 5 种不同的司法意见。 其后, 彼得·萨伯( Peter Suber) 参照朗·富勒之后法哲学的新发展,又对案件扩充了9种不同司法意见。 在这个思想实验当中,所有大法官都是善意的,不存在徇私枉法;所有大法官都是经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士,不存在业务不精;然而即如此,14位大法官仍然宿命般提出了14 种意见。这一局面让乐观者对法律善变充满了好奇,却让悲观者感到不确定的忧虑。 是什么导致审判结果如此不确定呢?
环境、历史、舆论等都可能是形成不同判决结果的原因。 除此之外,法官的个体差异也是造成审判差异的重要原因。 每位大法官都是独一无二的:性别差异可能导致法官在强奸、家庭暴力等与性别有关的法律问题上持不同观点( 比方说上述案件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就从女性视角来考察案件);个人生活经历差异可能导致法官对“ 合理” “ 必要” 等概念赋予不同的阈值;意识形态差异可能导致法官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上,灌注其自身的价值立场和价值排序。 最后,对法律事实以及法律概念的不同认知方式,也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 对此,彼得·萨伯笔下的邦德法官给出了一段重要的描述:
我的同事各有各的看法,有的认为这起杀人行为属故意,有的认为并非故意……用来修饰限定谋杀的“ 故意” 一词有一种规范的、标准的含义……但正如其他每个形容词一样———比如“ 秃头的” 或者“ 个儿高的”, 这些词外延开放, 使用范围很宽,确定不下来……如果一个人的发际线已经后退了很多,我们可以称他“ 秃头” 或者“ 不算秃头”,我们爱怎么就怎么,不会有人指责我们说错了话……我们称这起杀人行为是“ 故意的”或者“ 非故意的”,都不会导致误用这个词。
和判断一个发际线很高的人是否“ 秃头” 一样,在特定情况下,判断“故意” 这类具有何种法律意义,结果往往会因为人们的认知差异而截然不同。不过,这一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显然是个大麻烦。 因为长久以来的正义和公平要求判决不能随意,判决尺度必须统一,即必须符合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对于同样的案件,应当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形成一致的判决结果。 这是平等价值在逻辑上的必然,也历来就是正义这一法学核心理念的现实体现。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原则上要求实现同案同判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以阶层、血统、金钱等因素划定同案同判的例外情况,此类现象已经越来越少。 到了近现代,同案同判也成为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构成世界上主要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人权或平等权的固定内涵。
然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容易实现。 立法、执法、司法违反当代法治和平等的基本价值理念,这确实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但在法治体系基本完备的国家并不是常态。更常见的原因是,法官并非工厂流水线产出的“ 自动判决生成器”,他们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而法律本身是抽象的,它由有限的条文、解释、判例等构成,作为有限和抽象的规则体系,同变化无限的具体现实生活之间总是不能严丝合缝地完美匹配。 这种不匹配就表现为,法律不经解释就无法适用,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能动性才能弥合有限与无限之间的沟壑;更麻烦的是,法律在疑难案件之中总是显得过于笼统,是以法官可能需制造法律,或者说不得不制造法律。一方面是同案同判的正义理想,另一方面是法律运行必须依赖于个体差异的现实,二者在此出现了张力:法律的运行依赖于法官发挥其主体性能力,而法律正义却又要求规范、收敛甚至抑制法官在个案之中发挥事实上存在的、因人而异的主体性能力。
具体来说,法官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各异,且职业伦理、专业水平、认知能力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了把法官个人情况对审判可能造成影响减小到最低,也为了规避法律现实主义者把“ 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法官的偏见”置于演绎推理之上, 避免把司法判决视为“ 情绪、直觉、偏见、性情等因素” 所决定的东西,最终造成法官和律师对自己的才能、技艺以及长久以来对法律抱有的信心感到挫败,人们引入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 有些设计着眼于法官的职业伦理,以某种荣誉或超然性来引导法官保持善良意志,如法官终身制、员额制;或者是以专门的法律规范,规范法官保持中立不偏私的立场,如各国的各类《法官法》《检察官法》。有些设计则着眼于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以学历、履历乃至选举作为前置条件,保证法官的专业能力和智力认知水平达到较高水准,以求减少判决差异。 这些制度和措施都着眼于收敛法官的个体差异,使他们成为在法庭上行为模式相对统一的职业共同体。 客观来讲,也确实或多或少地达到了设计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