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诸泽英道
出生于1942年,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任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院讲师(1974—2012年),常磐大学校长(1991—2002年),常磐大学理事长(2003—2012年),常磐大学研究生院教授(1989—2016年),常磐大学国际被害人学研究所教授(2006—2016年);世界被害人学会理事(2006年—现在),日本被害人学会理事(1990—2013年),亚洲刑政财团学术顾问(1992年—现在),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及对女性暴力专门调查委员会委员(2004—2011年)、法务省从被害人视角规划教育研究委员会委员(2004—2012年),全国犯罪被害人会(明日之会)顾问(2000年—现在),茨城被害人支援中心顾问(1995年—现在);受世界被害人学会表彰(1997年);在国际学会上进行主旨演讲28次,在国内参加学会报告及演讲会158次。
【著作】
Victimology and Human Security:New Horizons(wolf legal publishers, 2012).
《为被害人的正义》,成文堂2003年版;《岩波小册子·被害人支援组织的成立》,岩波书店1999年版;《为了从创伤中恢复》,讲谈社1999年版;《新版被害人学入门》,成文堂1998年版;《现代的精神:犯罪被害人及其权利和对策》,至文堂1995年版;《现代的精神:非法营销》,至文堂1994年版等24部。
【论文·著作】
Position of Victim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f Japan,in Establishing Victimology,Festschrift for Prof.dr.Gerd Ferdinand Kirchhoff(2014);《被害者补偿制度的世界动向——“损害赔偿填补型”从“恢复损失型”的转换》,载《宫泽浩一先生追悼论文集:被害人学理论的确立和今后的课题》(2011年);藤本哲也先生古稀纪念论文集(2011年);《社区的犯罪加害人及其家人——从国家到地方的观念转换》,载《刑政》第121卷第11号(2010年)。The Study of Victimology;Basic Considerations for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Victimology, in Victimization in a Multidisciplinary Key:Recent Advances in Victimology.Wolf Legal Publishers(2009). The Long-Awaited Enactment of a Victims Rights Law in Japan, in Festschrift in Honour of Iren Melup,United Nation(2005);《被害人支援制度的课题》,载日本社会保障法学会编:《讲座·社会保障法》第6卷(2001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载《临床精神医学》第30卷第4号(2001年)等201篇。
译者
张凌,1956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犯罪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
1983年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1995年毕业于日本爱知学院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部非常勤讲师(1999-2002年),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特别研究员(2000-2002年)。
主要学术成果:《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专著、日文),《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合著、日文);译著:《刑事诉讼法》(田口守一著,第一版、第五版、第七版),《刑事诉讼法》(松尾浩也著,下卷),《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日本司法制度法律法规总览》、《日本刑事诉讼法律总览》等。
于秀峰,吉林省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先后担任深圳市第四、五、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五、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咨询委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院校硕士生导师、研究员、客座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包括:独著《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译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日本司法制度法律法规》《日本刑事诉讼法律总览》,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论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德国破产刑法述评》等近20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序 言
这次我决定出版一本系统的被害人学著作。我对被害人学的基本观点在《被害人学入门》(1992年初版,成文堂)及《新版被害人学入门》(1998年初版,成文堂)中已经阐述,因此这一理论框架在本书中没有改变。
进入21世纪后,日本国内也开始完善有关保护和支援被害人的法律,出台了新的被害人政策。已出版的几部介绍这些制度的书籍,促进了人们对被害人政策的理解。不过,这些著作并没有提到有关被害人学的基本理论,而且,这些著作也没有从整体上揭示制定这些政策的目的和努力推进上述政策的目标。
半个世纪以前,世界的被害人学由中田修先生、宫泽浩一先生等人介绍到日本,现在的被害人学有了很大发展。遗憾的是,在日本很少有研究人员长期坚持研究被害人学。这既有语言障碍的问题,也有最近日本被害人学正处于青黄不接状态的问题。多年担任世界被害人学会理事和国际组织委员,我有责任填补这一空白。这是撰写本书的理由之一。本书在正文的很多地方都附加了英语和德语的原文,这对于促进许多研究者尽快接近世界研究水平,是一个十分必要的途径。
关于被害人学的历史,汉斯·冯·亨蒂希(Hans von Hentig)在1947年出版了《犯罪:原因和条件》(Crime: Causes and Conditions),第二年出版了《犯罪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His Victim),最早指出了研究被害人的必要性。但是,此后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有力的反对说。
其中之一就是恩迪克特大学的罗伯特·耶林(Robert Jerin)的观点。耶林认为,在犯罪学领域最先关注被害人的是H.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萨瑟兰在1924年出版的《犯罪学》(Criminology)由25章(643页)组成,其中第三章就是“犯罪的被害人”(The Victims of Crime)。这部书的初版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烧毁,现在留存下来的很少(幸运的是,我在耶林的热情帮助下获得了该书初版的复印件)。在此后修改的第2版中,重要的第三章已经消失了,所以几乎没人知道1924年版本的第三章。
萨瑟兰的《犯罪学》大部分内容集中于政策论,包括警察、法庭、少年法庭、刑罚、监狱、强制劳动、释放、假释等,共17章。第一章是“犯罪学:法律与犯罪”;第二章是“犯罪统计”;第三章是“犯罪的被害人”。这部著作比汉斯·冯·亨蒂希的著作早了20多年。
在犯罪学中,专门设立一章论述被害人的是萨瑟兰和汉斯·冯·亨蒂希,但在更早的犯罪学文献中也有不少提及被害人的著作(主要集中在18世纪到19世纪)。不过,找出谁是最早在犯罪学文献中论述被害人的人,这在学术上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杰明·门德尔松一直把被害人作为一般研究对象,他应该是被害人学创始人。
关于门德尔松,我通过之后的研究对他的情况不断有所了解。首先是他的名字,在日本一般标记为“本杰明·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ohn),但这是英语的标记,不是正式的名称。其次,德国学者将他名字发音混浊为“门德尔松”(在德语发音中,s是日语的zo,ss或B是日语的so)。门德尔松是以色列的律师,但他原本是罗马尼亚人,名字也应该写成“本尼明·门德尔松”(Beniamin Mendelsohn)。另外,他有不少著作是用罗马尼亚语写成的。
然而,通说认为,“被害人学”(victimology)这一术语,最早是门德尔松在195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但是,霍夫曼和法塔赫认为,最早使用“被害人学”一词的是1949年的沃瑟姆(Wertham, Frederik)。
还有人指出,汉斯·冯·亨蒂希在20世纪30年代接受《科隆城新闻报刊》(Koelner Stadtanzeiger)采访时,就已经使用了“被害人学”一词。不过,该报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次空袭中被烧毁,尚未得到确认。
也有人指出,门德尔松在1958年首次提出了“被害人学”的名称,但这一说法并不正确。门德尔松于1947年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的科尔奇亚医院演讲中就已经使用了“被害人学”的术语。当时的文章是用罗马尼亚语写的,只在会场分发,并没有印刷,因此没有留下原稿,但科尔奇亚医院的讲演稿在1958年被印刷成册,这个1958年讲演稿就是被广泛引用的门德尔松最早提倡被害人学的论文。
在日本,人们一般所指的门德尔松最早阐述被害人学的论文,是1956年刊登在法国《国际犯罪心理社会学杂志》上的论文。在此之前,门德尔松还在几篇论文中提出了研究被害人的必要性。其中之一是1937年论述犯罪人人格的调查方法的论文(Method to be used by Counsel for the Defense in the Researches made into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riminal)。他在该论文中指出:“好的犯罪预防不能建立在虚假的基础之上,应当了解真正的被害人。为了推进犯罪预防的研究,就必须研究被害人。”
门德尔松在1940年发表的《犯罪学中的强奸》中也指出,需要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视角了解被害人(bio-psycho-social point of view)。另外,他于1946年撰写了题为《新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视角的被害人学》(New bio-psycho-social horizons: Victimology)的论文,并寄给了布加勒斯特的多位专家。
但是,被害人学现在取得飞跃发展的原点,是由美国大学司法执行中心的埃米利奥·维亚诺筹划的、1975年7月在北意大利贝莱乔(Bellagio)召开的国际被害人学研究会(International Advanced Study Institute on Victimology)。
在贝莱乔研究会上,讨论了“被害人学”这一术语的定义,确定了被害人(victim)的相对应概念不是犯罪人(offender,criminal),而是加害人(victimizer),并且确认了表示被害的词语“victimize”(动词)和表示其结果的被害(或被害化)的词语“victimization”(名词)。
在犯罪学中,犯罪人的对象(接受方)是被害人;但在被害人学中,被害人的对象(造成损害的人)不是犯罪人,而是加害人。
1979年在德国明斯特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学会”(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并依据德国法登记为法人,从此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援对策论研究取得了进展,并获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援助。此后,该组织作为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的非政府组织(NGO),为确立被害人的权利和完善支援体制做了许多努力。
本书全面介绍了有关被害人学的国际动向。这些信息大部分是在世界被害人学会(WSV)、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ISV)、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联合国国际学术专业委员会(ISPAC)、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被害人问题专家会议等会议上的信息或讨论的内容。但是,介绍世界动向时无法对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一介绍,而是基于基督教文化的价值观和日本战后民主主义价值观进行论述。
以色列前驻联合国大使罗恩·普拉萨(Ron Prosor)曾在2015年4月1日《纽约时报》上就这一价值观发表文章。他评论道,根据联合国统计,联合国于1945年由51个国家组成,2015年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1949年以色列被允许加入联合国时,只有58个会员国,其中一半以上是民主主义国家。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增加到193个,而标榜民主主义的国家还不到一半。不仅如此,以不结盟运动(Non-Aligned Movement)而闻名的120个国家紧密团结在一起,在那里欧美各国的民主主义原理是行不通的。
本书《被害人学》立足于在联合国和国际学会等领域产生巨大影响的欧美国家的理论。决定一个国家的正义的是国民的价值观,它往往受到宗教的极大影响。在日本,佛教、道教等宗教的价值观中存在一些不同于基督教文化的东西,第二次世界大战70多年后的今天,依照政教分离(政治必须与宗教隔绝)的原则,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中,日本传统的价值观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价值观重合起来构建了新的价值观。
日本文化自古以来立足于户主制度,一家之主的权力十分强大。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父母以教育或指导的名义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是反社会行为,是犯罪行为。从一个世纪前的日本文化来看,这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可以说,“法律不能进入家庭”的原则,已完全被放弃了。
如果深究被害人学,就会涉及这种民族和文化问题,有些人甚至没有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为了被害人学的未来发展就要与这种惰性作斗争,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今后日本社会应有的面貌。
最后,本书的出版得到株式会社成文堂阿部成一社长以及编辑部小林等先生的大力支持,我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关于注解和图表等,出版社最大限度地接受了我的意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标注;他们对装帧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并对50多万字的原稿进行了细致的校对。如果没有他们的理解和协助,本书就不会问世。再次向成文堂的各位表示感谢!
2016年3月
诸泽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