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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资深专家深入解读 重点阐释新司法解释基本精神和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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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这部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书作者在深入理解和研究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起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以及这部司法解释中积累的认识和体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和法学理论基础,对这部司法解释的条文逐一作了简明、扼要的解读,能够帮助读者便捷地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和适用方法,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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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席、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院校特聘、兼职、客座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9月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4年10月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2001年以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 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 编纂工作,参加了总则编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和其他民法读物100 余部,在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 600 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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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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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条【交易习惯的认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自然人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认定】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第十八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应适用具体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从非主要债务的履行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八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九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十二条【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
第四十七条【债权债务转*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债权转*通知】
第四十九条【表见让与和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第五十条【债权的多重转*】
第五十一条【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六十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第六十四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六十八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司法解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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