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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民商法手册系列之一。
全书围绕网络爬取的法律规制,选取国外具有代表性的8篇经典论文,内容涉及网络爬取的普通法实践、网络爬取的合法性、网络爬取与版权保护、网络爬取与个人信息保护四个方面,对网络爬取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准确定位,对网络爬取的具体操作作出了规范指引,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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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自轩,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出版专著1部,在《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JY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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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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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网络爬取引发的诉讼:CFAA 的限制适用与网络复制案件中的侵权 / 001
[美]凯瑟林·C. 瑞利
一、网络爬取的语境化解读 / 001
二、数据与公共政策 / 020
三、解决方案 / 027
四、结论 / 040
近二十年的网络爬取行为与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 / 042
[美]安德鲁·塞拉斯
一、导言 / 042
二、细化互联网爬取的技术解释 / 051
三、关于网络爬取和 CFAA 的思考阶段 / 059 四、结论 / 082
CFAA 在网络爬取案件中的消亡 / 086
[美]珍妮·e. 克里斯滕森
一、网络爬取简介 / 086
二、网络爬取的合法性 / 089
三、结论 / 102
网络爬取的合法性:一个建议 / 104
[美]苔丝·马卡宾拉克
一、简介 / 104
二、对网络爬取和 CFAA 的基本理解 / 107 三、网络爬取案例 / 113
四、网络爬取不应属于 CFAA 的管辖范围 / 114
五、对于修订《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的建议 / 120
六、结论 / 127
网络爬取的新普通法 / 129
[美]本杰明·L.W. 索贝尔
一、引言 / 130
二、网络法的普通法转变 / 135
三、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故事重演:为什么普通法可以而且应该帮助我们 / 142
四、网络爬虫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合同问题,而不是一个财产问题 / 151
五、恶意违反服务条款的侵权行为 / 167
六、结论 / 189
恶意爬虫:对爬取公开个人信息的规制 / 191
[美]杰弗里·肖
一、引言 / 191
二、公共场合的隐私问题 / 193
三、现有的监管格局 / 201
四、现行规范格局的缺陷 / 207
五、第一修正案反对规制公开个人信息 / 215
目 录 003
提示性合理使用和互联网聚合:由机器人、网络爬虫和网络爬取技术带来的版权和商标挑战 / 221
[美]肖恩·奥莱利
一、引言 / 221
二、背景介绍 / 224
三、讨论 / 229
四、分析 / 232
五、影响 / 234
六、结论 / 235
为大数据留出空间:网络爬取和获取公开信息的肯定性权利 / 236
[美]安布尔·萨莫拉
一、背景 / 238
二、hiQ 案概述 / 239
三、论证分析: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 / 242
四、争议分析:版权 / 247
五、争议分析:动产侵权与违约 / 251
六、构建解决方案 / 255
缩略语表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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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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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自互联网创立之初,其创立者就将共享、开放、链接作为互联网世界运行的一般原则,并以此设计了互联网运行的底层技术架构。以此为基础,互联网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并涌现了一大批的优秀互联网企业。发展互联网经济有赖于大量的数据获取与分析,互联网企业主要是通过自动的网络爬取技术从网络上获得大量数据。在“数据为王”的互联网竞争背景下,取得海量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往往不愿意共享数据,并对网络爬取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阻碍,引发了激烈的利益冲突。美国的 hiQ v. LinkedIn 案、Sandvig v. Sessions 案,我国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案、微博诉脉脉案等都是网络爬取引发的典型案例。
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最早享受到了互联网经济的福利,
但同时也最早发生了因网络爬取引发的法律纠纷。美国法院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就开始处理相关法律纠纷,其法律依据有《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CFA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侵权法、合同法、隐私保护法。但是,作为新型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将以上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爬取纠纷时就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和利益冲突。因此,自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美国法院在一个个具体的网络爬取案件中试图通过法律文义解释和类推解释将网络爬取这一“新酒”装进既有法律制度的“旧瓶”,并呈现
了不同的解释路径与标准。而美国学界也试图对 20 年来的网络爬取案例予以归纳分析,以此发现网络爬取纠纷法律规制的正确方式与未来趋向,为互联网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预期。本书选取的 8 篇论文反映了美国学者对网络爬取法律规制的系统
性思考,读者可以通过这 8 篇论文了解美国司法实务规制网络爬取纠纷的法律依据、历史流变、现实困境和利益考量,进而对我国立法、司法对网络爬取纠纷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
网络爬取法律规制面临困境,而该困境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将网络空间不恰当地比喻为一个地方。凯瑟林·C. 瑞利撰写的《网络爬取引发的诉讼:CFAA 的限制适用与网络复制案件中的侵权》分别从刑法、合同法、侵权法、版权法视角对网络爬取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多角度的解决方案。因此,该文对网络爬取法律规制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景式的观察视角。
通过详细分析几乎涉及美国司法实务中有关 CFAA 运用于网络爬取的 61 个案件,并总结法院在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用于判断爬取方是否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安德鲁·塞拉斯撰写的《近二十年的网络爬取行为与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对我们了解美国司法实务对网络爬取纠纷刑法规制的历史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以对关注美国网络爬取纠纷法律规制前景的读者产生启发, 珍妮·e. 克里斯滕森通过《CFAA 在网络爬取案件中的消亡》一文深刻地批判了网络爬取纠纷中将技术控制理论和撤销理论作为CFAA 适用依据的法律传统,并根据最新的 hiQ v. LinkedIn 案和Sandvig v. Sessions 案认真地分析了网络爬取的真正意义与价值, 进而依据公共利益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大胆预测了 CFAA 之于网络爬取的必然消亡前景。
在反思网络爬取法律规制的正当性以及完善 CFAA 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是由苔丝·马卡宾拉克撰写的《网络爬取的合法性: 一个建议》。该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其明确指出爬取公开可
导 言 003
用的信息并不违法,并详细地对该观点予以论证。作者还在论文最后给出了 CFAA 的修改建议,并针对该建议与潜在的支持者与反对者进行了探讨。
结合最新发生的网络爬取事件——Clearview 公司网络爬取用户上传到网络的人脸照片用于人脸识别程序,本杰明·L.W. 索贝尔借助《网络爬取的新普通法》一文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一直以来网络爬取法律规制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利益,但在 Clearview 案中该如何为受害的信息主体提供法律救济?索贝尔不仅在该文中敏锐地意识到网络爬取纠纷中保护信息主体利益的必要性,而且谨慎地给出自己的保护方案,即以恶意违反服务条款侵权为由为信息主体提供法律救济。面对当前频发的网络爬取个人信息事件,这一侵权救济路径值得我们学习与研究。
通过直接切中当前社会关于网络爬取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
即网络爬取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应受到规则以及该如何规制,杰弗里·肖撰写的《恶意爬虫:对爬取公开个人信息的规制》剖析了美国隐私法中的“公开无隐私”原则的实质意涵,论证了公开个人信息中存在隐私的可能性,并通过设计同意选择加入规则保护用户的隐私利益。
在涉及知识产权法对网络爬取的法律回应以及存在的问题方面,肖恩·奥莱利撰写的《提示性合理使用和互联网聚合:由机器人、网络爬虫和网络爬取技术带来的版权和商标挑战》采纳了第三巡回法院在 21 世纪房地产公司案中发展出的提示性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并以此对网络爬取的合法性予以判断,确保新兴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必要数据的权利。同时,该篇论文不仅涉及网络爬取,并且涉及版权法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完善,其研究方式和结论对关心网络爬取他人知识产品数据法律规制的学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同样关注网络爬取信息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判断问题的还有安
布尔·萨莫拉撰写的《为大数据留出空间:网络爬取和获取公开信息的肯定性权利》。萨莫拉通过提出保护数据收集的法律分割规则,以此区分合法的网络爬取和非法的网络爬取,实现互联网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的谨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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