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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文件、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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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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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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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
第五章民事权利
……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第二编物权
……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的界定及其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百九十二条【混合担保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界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动产浮动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和租赁关系之间的效力等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百一十一条【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时间】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现清偿债务】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第四百一十七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应当遵守的规则】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 产 质 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的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物保管义务】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押财产保全】
第四百三十四条【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放弃质权】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形式要件以及质权生效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提前行使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权】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规则】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权积极要件】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消极要件】
第四百五十条【可分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则】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实现方式】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
……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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