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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技术与规范是制定良法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也是立法实践活动的基本遵循,还是体现立法活动成熟度和高水平立法的重要标志。因此,立法活动中学习和掌握立法技术与规范是立法者的基本功。全书共五章,分别从立法过程和立法成果两个方面总结立法技术与规范。对于立法过程而言,分别从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等四个方面,提出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立法成果而言,则提出了有关法律起草的技术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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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庆明,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法理学、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作为立法专家参与《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多个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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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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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属性
一、地方性法规属于“实在法”
二、地方性法规属于“人大法”
三、地方性法规属于“治理法”
四、地方性法规属于“过程法”
第二节 地方立法的主要类型
一、管理型地方立法
(一)管理型地方立法的理念
(二)管理型地方立法的设范模式
(三)管理型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
(四)管理型地方立法侧重于法律的强制功能
二、促进型地方立法
(一)促进型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原理
(二)促进型地方立法的调整方式
(三)促进型地方立法坚持目标导向
(四)促进型地方立法体现了治理的理念
三、促进型与管理型地方立法的区别
(一)二者的功能定位不同
(二)二者对社会参与的依赖度不同
(三)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体系化方法
一、增量立法的方法
二、减量立法的方法
三、存量立法的方法
四、精量立法的方法
第四节 地方立法的理念和要求
一、地方立法的理念
(一)地方立法要坚持“新发展”理念
(二)地方立法应秉持“谦抑”的理念
二、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
(一)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不越权
(二)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不抵触
(三)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有特色
(四)地方立法应当坚持重效果
第五节 立法者的基本素养
一、立法者的政治素养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二)自觉践行党的宗旨
(三)自觉弘扬法治精神
(四)自觉发扬斗争精神
二、立法者的技术素养
(一)立法者应具备“读”的技术能力
(二)立法者应具备“听”的技术能力
(三)立法者应具备“思”的技术能力
三、立法者的伦理素养
(一)立法者应具备忠实的美德
(二)立法者应具备中立的美德
(三)立法者应具备谦抑的美德
(四)立法者应具备审慎的美德
第二章 地方立法的技术标准
第一节 地方立法权的技术标准
一、高质量立法的技术标准
(一)精细化标准
(二)前瞻性标准
(三)民主性标准
(四)科学性标准
(五)创制性标准
(六)回应性标准
(七)引领性标准
(八)实效性标准
(九)公开性标准
二、审慎的立法策略标准
(一)审慎开展立法前评估
(二)严格遵守地方立法程序
(三)审慎行使地方立法权
(四)适当放缓立法节奏
(五)审慎起草审议表决法案
三、地方立法权行使的范围标准
(一)实施性地方立法
(二)补充性地方立法
(三)探索性地方立法
四、促进型地方立法的标准
(一)促进型地方立法启动的标准
(二)促进型地方立法的原则要求
(三)促进型地方立法的规范设置要求
五、立法评价的技术标准
(一)地方立法评价的基本遵循
(二)科学构建地方立法评价机制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技术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体系内容的技术标准
(一)“不抵触”的技术标准
(二)“有特色”的技术标准
(三)“可执行”的技术标准
(四)“不重复”的技术标准
二、地方性法规体系运行的技术标准
(一)“系统性”的技术标准
(二)“整体性”的技术标准
(三)“协同性”的技术标准
(四)“时效性”的技术标准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的技术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针对性”的标准
(一)从实际出发进行立法
(二)坚持“小切口”立法
(三)坚持精细化立法
(四)严把法规立项关
(五)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
(六)合理运用“小快灵”立法技术
二、地方性法规“适用性”的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适用性
(二)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性
(三)地方性法规的守法适用性
三、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的标准
(一)秉持精细化的立法理念
(二)增强立法内容的确定性
(三)注重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四)提高立法配套的有效性
第三章 地方立法权行使的技术规范
第一节 依法立法的技术规范
一、依法立法的概念
(一)依法立法中“依”的含义解析
(二)依“法”立法中“法”的含义
(三)依法立法中“立”的含义
(四)依法立“法”中“法”的含义
二、依法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
(二)坚持依宪立法原则
(三)依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原则
(五)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原则
(六)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原则
三、贯彻依法立法原则的具体规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严格遵循依宪立法原则
(三)严格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地方立法权
(四)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
(五)有效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四、依法立法的违反情形
(一)立法越权
(二)立法抄袭
第二节 科学立法的技术规范
一、科学立法的概念
二、科学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实践性原则
(四)合理性原则
(五)效益性原则
三、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具体规则
(一)构建科学的法案起草机制
(二)注重吸收专家智慧
(三)多形式征求意见
(四)有效扩大立法参与
(五)科学设定法规内容
(六)遵守立法技术规范
四、科学立法的违反情形
(一)部门保护主义
(二)地方保护主义
(三)形式主义
五、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的技术规范
(一)地方立法调研的技术标准
(二)地方立法调研的方式
(三)地方立法调研的适用范围
(四)地方立法调研的主体
(五)地方立法调研的程序
(六)地方立法调研的效力
(七)地方立法调研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立法的技术规范
一、民主立法的相关概念
二、民主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二)人大主导立法原则
(三)优先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四)构建高效民主程序原则
三、民主立法的具体规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确保人大主导立法
(三)优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高效的民主立法程序
第四节 公开立法的技术规范
一、公开立法的概念
二、公开立法的形式
三、公开立法的原则
(一)公开对象的限定性
(二)公开内容的全方位性
(三)公开方式的多渠道性
四、公开立法的规则
(一)立法公开的法定性规则
(二)立法公开的公正性规则
(三)立法公开的人民性规则
(四)立法公开的技术性规则
(五)立法公开的共识性规则
第五节 比较立法的技术规范
一、比较立法的概念
二、比较立法的原则
(一)相似性原则
(二)客观性原则
(三)优选性原则
(四)抽象性原则
(五)以问题为中心原则
三、比较立法的规则
(一)地方立法项目选择的比较
(二)地方性法规要素的比较
(三)地方性法规实效的比较
四、比较立法的违反情形
(一)抵触上位法
(二)盲目照搬照抄
第六节 法规修改、清理的技术规范
一、法规修改的技术规范
(一)法规修改的定义
(二)法规修改的原则
(三)法规修改的技术规则
二、法规清理的技术规范
(一)法规清理的定义
(二)法规清理的条件
(三)法规清理的技术标准
(四)法规清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节 立法规划的技术规范
一、立法规划的概念
二、立法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三)严肃性原则
(四)必要性原则
三、立法规划的具体规则
(一)严把法规立项关
(二)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三)扩大立项论证参与
四、违反立法规划的情形
(一)插队式立法
(二)被动式立法
(三)冲动式立法
第四章 立法文件撰写的技术规范
第一节 专家建议稿撰写的技术规范
一、专家建议稿的概念
(一)专家立法
(二)专家建议稿
二、专家建议稿的撰写流程
三、立法专家建议稿撰写的原则
(一)注重先进性原则
(二)预留修改空间原则
(三)注重说明理由原则
(四)比较立法原则
(五)客观中立原则
四、专家建议稿起草的方法
(一)分解和重组
(二)整合和优化
(三)提升和论证
第二节 立法草案说明撰写的技术规范
一、立法草案说明的概念
(一)立法草案说明的定义
(二)立法草案说明的性质
(三)立法草案说明的功能
(四)立法草案说明的内容构成
二、立法草案说明撰写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二)简约性原则
(三)客观性原则
三、立法草案说明的规则
(一)明确立法草案说明撰写职责的归属
(二)强化撰写立法草案说明的体例要求
(三)强化立法草案说明文本的公开
四、立法草案说明撰写的违反情形
第三节 立法依据撰写的技术规范
一、立法依据的概念
(一)立法依据的界定
(二)立法依据的价值面向
(三)立法依据的法理基础
二、撰写立法依据的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权威性原则
(四)全面性原则
三、立法依据的基本形态
(一)上位法的依据
(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据
(三)比较法依据
(四)法理依据
第五章 立法案起草的技术规范
第一节 体例结构安排的技术规范
一、体例结构的概念
(一)立法体例
(二)立法结构
二、体例结构安排的原则
(一)适宜性原则
(二)灵活性原则
(三)平衡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三、体例结构安排的规则
(一)立法体例选择的技术规则
(二)结构单元应用的技术规则
(三)总则、分则和附则搭建的技术规则
(四)法规名称拟定的技术规则
四、“小快灵”地方立法模式
五、体例结构安排的反面典型
(一)体例选择上的“好大喜功”
(二)结构安排上的“贪大求全”
第二节 法规条款设置的技术规范
一、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的技术规范
(一)权利义务条款的概念
(二)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的法理要求
(三)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的技术要求
二、倡导性规范的创设
(一)倡导性规范的界定
(二)倡导性规范设置的法理要求
(三)慎重设置倡导性规范
(四)慎重为倡导性规范设置肯定性法律后果
三、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
(一)法律责任条款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理念要求
(三)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模式
第三节 立法语言的技术规范
一、立法语言的概念
二、立法语言的技术标准
(一)准确性和模糊性
(二)专业性和通俗性
(三)简洁性和精练性
(四)严肃性和严谨性
三、运用立法语言的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二)准确性原则
(三)肯定性原则
(四)简明性原则
(五)朴实性原则
(六)严谨性原则
(七)专业性原则
四、立法表达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立法政策
(二)重视立法起草规范化
(三)推进立法语言审查制度化
(四)加强立法人才保障
五、“应当”一词的使用规范
六、立法语言的违反情形
(一)立法表达的口语化
(二)立法表达的政治化
(三)立法表达的政策化
第六章 立法评价的技术规范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技术规范
一、立法前评估的概念
二、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立法的合法性
(三)立法的可行性
(四)立法的影响性
(五)立法的特色性
(六)立法的协调性
三、立法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
(三)问题导向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四、立法前评估的具体规则
(一)评估方法要定性定量相结合
(二)评估内容要公开征求意见
(三)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
(四)评估主体间要有效协调沟通
(五)有效开展自我评估
(六)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
五、不可立项的标准
(一)超越地方立法权限
(二)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必要性、可行性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四)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的项目
(五)主要维护部门利益的法规项目
第二节 备案审查技术规范
一、备案审查的概念
二、备案审查的标准体系
(一)合法性标准
(二)合宪性标准
(三)政治性标准
(四)适当性标准
三、备案审查的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有件必 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
(四)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备案审查的技术规则
(一)备案审查的“诊断”技法
(二)被动审查的技术要求
(三)备案审查的一般流程
五、重点纠正地方性法规的“放水”问题
第三节 立法后评估技术规范
一、立法后评估的概念
二、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三、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四、立法后评估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科学规范原则
(三)公众参与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五、立法后评估的技术规则
(一)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流程
(二)立法后评估的技术方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附录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附录三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
附录四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附录五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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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丛书》
出 版 说 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法治中国,立法为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高质量立法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为河北省最早创建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河北大学已经建成涵盖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的全链条、完整性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是河北省法学教育的“排头兵”,全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河北大学高度重视立法人才的教育培养,不仅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立法学等相关课程,在研究生教育中设置立法学研究方向,而且在国内首创“立法学理论与实务”微专业,贯通立法理论与实践,积极探索立法专门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新路径。河北大学立法专门人才培养坚持德法兼修、知行并重,持续深化与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迄今已完成京津冀水源涵养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白洋淀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专利保护与冬奥知识产权保护、文明行为促进等100余项委托立法、立法后评估和立法论证项目,30余项成果获省领导肯定性批示,产生重要反响。2021年河北大学获批教育 部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为深化立法人才培养提供了新契机。本项目拟通过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现行立法人才教育培养体制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教育培养高素质立法专门人才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作为教育的核心要素,教材建设事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直接关乎人才培养质量。深化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以高质量教材建设为要。为了适应新时代高素质立法专门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升立法学教材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系统性、时效性,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依托“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这一新文科项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与立法实务部门的协同机制,与法律出版社共同策划出版了包括但不限于《立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立法研究》《地方立法技术与规范》《地方立法实务与案例》等构成的《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丛书》。本丛书的突出特色和亮点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理念,与立法机关全方位深度协同,共商研发计划、共建编写团队、共定写作大纲、共享信息资源,合作编写、集体审定,以期切实提高丛书的质量和时代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立法专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同时,也真诚期待学界和实务界同人不吝赐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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