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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英国1998年《人权法》第3条和第4条要求法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英国主要立法作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当这种解释努力失败时,允许法院宣告主要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宣告对议会没有拘束力,也不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议会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根据法院的宣告修改与公约不一致的主要立法,这种结果显然背离了之前的议会主权原则。1998年《人权法》在一些宪法学者眼中是典型的“英国式妥协”,它成功地在保护人权和维护议会主权之间的达成了“妥协”;在另外一些宪法学家那里,《人权法》又被批评是以牺牲人权保护的代价维护早已不合时宜的议会主权原则。
本书的目的在于考察英国《人权法》与议会主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分析通过宪法的方式保护人权是否会牺牲戴雪主张的议会主权原则。作者认为,人权保护与议会主权原则完全可以协调。随后,探讨了《人权法》是否应被修改的问题。作者认为,《人权法》的价值在于为议会和法院搭起了民主对话的平台,通过这种对话,议会和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最后部分探讨了戴雪的议会主权原则是否仍然值得维持的问题。作者主张,戴雪的“议会连续主权”模式,使各国家机构之间保持一种“礼让”,这相比“限制主权”的主权模式更能维护英国的议会民主制。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艾丽森·L.扬(Alison L Young),女,牛津大学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剑桥大学罗宾逊学院,担任大卫·威廉姆斯爵士公法学讲席教授。兼任牛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成员、牛津大学“法律与宪治政府根基”项目成员、牛津大学赫特福德学院荣誉成员、英国高等教育学院成员、宪法学会理事会成员。英国宪法学协会(UKCLA)宪法网站主编之一、《欧洲公法学》杂志(European Public Law)和《公法学》杂志(Public Law)编委会成员。研究领域广泛,涉及英国及欧洲公法的所有方面,主要研究兴趣为宪法理论,尤其着眼于以“对话理论”来比较人权保护的不同途径。2017年出版的《民主对话与宪法》获菜弗尔梅(Leverhulme)研究基金资助并参选2018年内殿(Inner Temple)图书奖。研究兴趣还包括比较公法(尤其是在英国法、欧盟法、英联邦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法国法之间的比较)、言论自由和通过私法途径保护人权等方面。除本书和上述专著外,还出版《(特平和汤姆金斯)英国政府与宪法——文本与资料》(2021年,独著,在特平和汤姆金斯原版本上重新汇编)、《社会民主宪法》(2020年,独著)、《公法的基础与未来》(2020年,编著)、《米勒案之后的英国宪法:脱欧及其后续发展》(2018年,编著)、《主权与法律:国内法、欧盟法与国际法的视角》(2013年,编著)。在《欧洲公法学》《公法学》《国际宪法学》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译者简介
薛小建,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原常务理事。自1987年迄今,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研究30余年,致力于中国宪法、比较宪法、社会保障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研究,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卞苏,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2006年)、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2007~2010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理论博士(2010~2015年),现任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曾在Global Constitutionalism、Australian Journal of Asian Law等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理论、法与社会理论和比较法学。
目錄 :
引用案例
引用法条
引用法律文书
引用国际条约及协定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议会主权的定义:戴雪的概念
第二节 1998年《人权法》与戴雪议会主权理论的相容性
一、《人权法》第19条:方式和形式的挑战
二、《人权法》第1条:对亨利八世条款的挑战
三、一个宪法性法律?
四、对话和二元主权
五、评价
第三节 主权的深入分析
一、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
二、议会主权分析的不同角度
第四节 为1998年《人权法》辩护
一、英国宪法可以为权利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但并不有损主权吗?
二、公约权利应当具有刚性吗?
第五节 捍卫戴雪
第二章 解释与默示废止
第一节 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和默示废止规则:正统观念
第二节 默示废止的狭窄范围
一、反对默示废止的基本假定
二、一般规定不得限制特别规定
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Statutes)
四、当同一个主题的法律间存有冲突时
五、特定废止
第三节 如何赋予人权“刚性法律效力”
一、解释与适用
二、主要和次要法律条款和合法性原则
三、无效法律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再定义和承认规则
第一节 持续性和自我限制性议会立法至上
第二节 方式和形式的重新定义
一、为什么方式和形式条款可以作为刚性条款?
二、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理论的再认定
第三节 刚性化的方法
一、议会行为方式规则之修改
二、承认规则的修改
第四节 结语
第四章 民主与权利
第一节 戴雪与民主
一、事实准确性
二、自我修正的单一民主制?
第二节 宪法权利
第三节 民主对话
第四节 结语
第五章 民主对话与1998年《人权法》
第一节 对话模式
第二节 民主对话的正当性
一、实际困难
二、寻找合适的平衡
三、民主对话潜在前提的正当性:杰里米·沃尔德伦
四、共识、分歧和反堕胎案:一个例证
五、区分共识与分歧:人权适用的核心与适用外围
六、共识与异议之间的区分:罗纳德·德沃金的简单与疑难案件理论
第三节 1998年《人权法》的正当性
一、民主对话的正当性
二、民主对话正当性对《人权法》的适用
三、《人权法》,“确定结论”和权利理论
第四节 对话和机构的相对能力
一、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二、保护长期存续的原则
三、对特定个人权利的保护
四、补缺式修改(Interstitial Changes)
第五节 走向审判理论
一、机构能力和救济后果
二、识别在权利问题上存在合理分歧的案件
三、机构特征和救济措施
四、民主对话与解释原则
五、小结
第六节 结语
第六章 一种审判理论
第一节 现有的法律标准(Legal Test)
一、解析:民主对话审判模式与现行法律的相符性
二、示例:贝林格案
三、小结
第二节 一种新的审判理论
一、解释
二、尊重与审判
三、一种新兴的法律标准
第三节 结语
第七章 结论
第一节 对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原则的适度坚守
一、主权与至上原则之别
二、从悖论到正当性
三、对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原则的宪法辩护
四、杰克逊案
第二节 结语
索引
译后小记
內容試閱 :
前 言
英国1998年《人权法》,曾经被我视为“英国式的妥协”之典型一例(“英国式的妥协”这一提法来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尽管这一提法,既没有说明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是否也表露了妥协的意愿,也无法说明它们是否也有需要做出妥协的表示)。妥协旨在调和,既要给予人权更有力的保护,又能够达到坚守议会主权之目的。然而,如同许多妥协一般,这一妥协远远不被各方所看好,《人权法》究竟为何要妥协自始就受到质疑。对那些主张强化宪法保护人权的支持者来说,如果法院能够推翻侵犯人权的立法,议会主权就将成为一件不值得以人权妥协为代价之过气物件。但对那些议会主权的支持者而言,即使法院仅仅是声明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冲突,也已经是将过大的权力援以法院之手了。
写作本书,意在探讨议会主权和《人权法》的关系问题。我将从下列假设开始分析,即给予人权更有力的宪法保护,不可能不削弱戴雪的议会主权之宪法原则。但本书认为,戴雪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对人权的强保护是相容的,甚至可提供比《人权法》更强的保护。首先,从戴雪的解释原则来看,适用解释原则可以创设一种“刚性效力”(entrenchment effect),当制定法条款间存在冲突可能时,通过对解释原则的一种创造性使用,避免这种冲突。也就是说,事实上制定法中新的条款并不能推翻旧有条款。其次,通过对承认规则的修正,人权原则可以更具刚性,尽管事实上这种刚性很难实现。
基于强化宪法保护人权是具有可能性的这一前提,本书将分析《人权法》是否应当予以修改的问题。我将通过分析从英国《人权法》中寻找权利保护模式是否具有正当性,证明《人权法》应给予更强有力之保护。我认为《人权法》可以为保护权利提供一种民主对话模式,因此应受到保护。而且,我在本书中将提出一种模式,那就是立法者和法院应当依据《人权法》之要求行使权力,以实现这种对话。
最后,本书将探讨更为深层的一个问题:戴雪议会主权理论是否值得坚守?我认为,与自我限制性议会立法至上(selfembracing parliamentary legislative supremacy)相比,戴雪的法治原则和基于《人权法》对权利保护的民主对话模式更具共性。戴雪持续性议会立法至上(continuing parliamentary Legislative supremacy)的法治原则,坚守了机构之间相互尊重的模式,这种模式给予了我们议会民主更多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在此,我要对很多人表达我深深的谢意。特别要感谢尼克·巴伯(Nick Barber)、弗农·博格达诺(Vernon Bogdanor)和托马斯·弗隆(Tomas Furlong),他们既通读了我的书稿,又提出了极为有益的真知灼见。尤其是托马斯·弗隆,在我3年的课程中,他耐心听取了我的想法并予以指导,而且在本书出版的最后环节给予了关键性的专业帮助。我还要感谢理查德·艾伯特(Richard Albert)、理查德·丹伯里(Richard Danbury)、朱莉·迪克森(Julie Dickson)、帕夫洛斯·伊勒夫斯亚迪斯(Pavlos Eleftheriadis)、汤姆·希克曼(Tom Hickman)和丹尼·尼科尔(Danny Nicol),他们在本书出版的不同阶段,对本书的一个或多个章节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给出有益见解。本书的出版极大得益于艾伦·博格(Alan Bogg)、艾琳·卡瓦纳(Aileen Kavanagh)、伊恩·利(Ian Leigh)、罗杰·马斯特曼(Roger Masterman)和加文·菲利普森(Gavin Phillipson)与我对书中观点的研讨。我也非常感谢艾伦·博格为我在赫特福德(Hertford)学院提供了一个便利的环境并成为我亲密的同事——特别是2008年在夏季学期(Trinity Term)接管本书编辑之时。我也要感谢赫特福德和默顿(Merton)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在民法学士学位(BCL)宪法理论课上的所有参与者(我想列出他们所有人的名字,但这样可能导致前言长于整本书的内容),感谢他们的批评、宽容、耐心及建议。我也非常感谢哈特出版社(Hart Publishing)对本书出版的支持与帮助。
同时,也要感谢霍华德(D Howard)先生、尼科尔斯(M Nicholls)先生、沃尔斯滕霍姆(C Wolstenholme)先生,特别是贝拉米(M Bellamy)先生,没有他们,我就不会有精力和热情工作至深夜,并且让我能够在完成书稿的同时兼顾家庭。
我将最深的谢意致以邓肯(Duncan)和伊莫根(Imogen),并将此书献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