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甲骨拼合六集
》
售價:NT$
1520.0
《
视觉美食家:商业摄影实战与创意解析
》
售價:NT$
602.0
《
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机会与选择
》
售價:NT$
454.0
《
DK月季玫瑰百科
》
售價:NT$
959.0
《
为你想要的生活
》
售價:NT$
301.0
《
关键改变:如何实现自我蜕变
》
售價:NT$
352.0
《
超加工人群:为什么有些食物让人一吃就停不下来
》
售價:NT$
454.0
《
历史的教训(浓缩《文明的故事》精华,总结历史教训的独特见解)
》
售價:NT$
286.0
|
編輯推薦: |
运用类案检索大数据 精选68个参考案例
总结裁判思路全要点 提炼24个裁判规则
|
內容簡介: |
本书围绕民法典实施后实务中的疑难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适用和法律后果,紧扣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分歧和法律适用问题,运用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精选可供参考的例案、提炼裁判规则以及选取实务操作中常用关联规定,为司法实务人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参考案例和解决思路,是一本贴合实务人员需要,紧扣司法实务的办案参考用书。
|
關於作者: |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前资深高级法官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主任
|
目錄:
|
上篇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
专题一 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1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之一“不能预见”的认定标准,包括不能预见客观情况的发生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2条:战争、动乱等社会现象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3条:极端天气等若成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4条:国家政策调整在协议签订时就在进行中,对协议履行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国家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5条: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专题二 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适用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6条: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范围时,超出部分视为约定免责
……
下篇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
专题一 情势变更的认定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1条:情势变更规则中的“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致使显失公平的情况
……
专题二 情势变更的适用
专题三 情势变更中止履行的法律责任
……
|
內容試閱:
|
……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众所周知的理由、原因或者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并能够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情势变更情况的,准确查明构成理由、原因或重大变化所处时空阶段和范围、理由、原因或重大变化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案件中的影响因素及其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在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加以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还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规则;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件,构成的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妥善处置纠纷。司法实践具体掌握的原则如下:
一是遵循合同严守、鼓励交易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情势变更规则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四章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中的一项例外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信守合同全面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533条设立的情势变更规则是例外:“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合同,形成合意,就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但在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根据公平原则灵活变通。其中“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是情势变更制度得以成立的首要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与“明显不公平”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合同尚能履行而不是不能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不是情势变更规则。鉴于其中并没有“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表述,在《民法典》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一种独立事由、一种独立制度、一种独立规则加以明文规定以后,以立法事实区别了不可抗力事由、制度、规则,此时不再面临《合同法》立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制定时将二者混为一谈、不加区分的乱象和不可抗力包含情势变更的错误认识问题,因而也就不需要在《民法典》第533条法条中再明文排除不可抗力,显然这是立法者惜墨如金智慧的体现。对于各自有其适用范围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自力救助等制度,《民法典》第533条也都没有明文排除,它们也都很难隔山打牛构成情势变更的原因,显然也不需要在第533条中规定。那种把不可抗力解释为情势变更的原因,情势变更为不可抗力的结果之一的观点虽然具有教义学意义,但是毫无法律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