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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研究,通过精简的案件基本情况,结合一审、二审判决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认定,从学理、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多种维度分析再审法院裁判观点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及价值权衡,并给读者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或纠纷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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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第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直接联系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兼职副部长,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兼职副主席,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党委委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特聘专家等职务。
王新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办理过二十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二审等案件,在诉讼与仲裁、证券与资本市场、并购与重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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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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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篇·
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便利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转让股份当然包含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孳息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后,公司不能仅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前原高管主张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长个人总体概括授权他人代行董事长及其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及他人代表行为均无效
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的债务加入行为无效,但该分支机构应对债务加入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中强制收回股份的规定,对于同意签署章程的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在增资期限届满前进行股权转让的,如无明确约定,则原股东的增资义务将由受让方全部承接
由于公司的公章不唯一,合同中争议公章鉴定结果为真实性无法确定的,将不能据此认定公章虚假
股东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无权查阅原始凭证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执行“限高”措施,但该变更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无效的除外
股东会解除抽逃出资股东股东资格的,排除无表决权股东后须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项目参与人提供资金及从事经营活动等,但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登记又无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合伙关系
经股东委任担任公司董事后,如参与公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应认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承诺收购公司特定股权的,如公司不具备回购条件的,不影响其他股东以受让股权方式收购股权
股权受让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后,基于股东共同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不属于股权转让方的违约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比例的公司章程,也属合法有效
·二、物权篇·
夫妻一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形下,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以银行对借款人未尽贷款发放监管义务及改变贷款用途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不具有法律依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赴登记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登记机关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认定为抵押权未设立
对于个人购买用于自住的唯一房屋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以保障生存权和居住权的精神,予以优先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包括当事人合意与物权登记两个行为,当事人有权单独基于物权登记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房被设置抵押权的,被拆迁人有权优先获得安置房屋,但以查明安置房屋的位置范围等情况为前提
抵押合同条款中同时出现担保本息和担保本金矛盾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践惯常做法认定担保本息
案外人购买的商品房系投资性质的商铺的,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的保护范畴,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
·三、合同篇·
实际施工人已起诉发包人行使请求权,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擅自结算工程造价的,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
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作出抵销债务表示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未来诉讼环节费用的条款,不能作为适用2年保证期间的合同依据
债权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债务人即使证明借贷关系“真伪不明”,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最迟在作出判决之时债权仍未到期的,相应债务人将不承担责任
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其无偿受赠财产后立即再次赠与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再次赠与
如将开具发票列为合同约定义务内容,则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保管人未收到存货人的通知直接向买方放货,即使存货人认可买方收货的,也不影响存货人追究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原债权人起诉后才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仍可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占有资金属于不当得利的,占有人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权利人支付其无依据占有期间的利息
当事人约定增加债务履行方式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原履行方式偿还债务
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属互负到期债务,如另在合理期间通知抵销的,仍有权确认该债权债务抵销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具有民间借贷的特点,委托贷款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借新还旧”不是对旧借款的展期,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借新还旧”并新设抵押的,不应予以撤销
当事人未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约定过户土地出让金发票的,不能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但未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的,仍有权单独行使法定解除权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但不属合同僵局且违约方无履行合同的善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兼顾综合因素,人民法院不予调整减少
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法受让方未参加合同纠纷诉讼的,该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与实际债权金额不一致,但经双方合意确认的,应认定持票人合法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在一项委托事务中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该行为可构成受托人解除其他的委托事务的理由
人民法院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下信赖利益损失数额,应遵循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和过失相抵原则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起始时间的标准,不仅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还须满足法律的强制规定
“一房二卖”下,占有人善意占有房屋期间,无须向产权人返还利益
·四、知识产权篇·
权利人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另行注册为商标的,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注册之前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分支机构设立晚于他人商标注册的时间,该新设分支机构使用他人商标的,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的,该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五、诉讼程序篇·
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名下其他房屋不满足合理居住条件的,可适用“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当事人在另案审理中明确认可的事实,亦属于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承租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承租人直接起诉政府主张给予独立补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财产保全金额与生效判决虽然存在较大差距,但如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的,申请人不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须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提
如受诉法院收取行政诉状后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的,行政起诉人
无责,再次起诉将不受2年起诉期限限制
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非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刑事案件未明确认定的事实,对后行民事案件不具有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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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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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相信司法,一个基本的标准是“同案同判”“类似问题类似解决”。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就是成文的法律的齐备,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可以包打天下。事实上,任何法律都不能自动适用,况且制定法的法律条文具有较大程度的抽象性,法官对它的理解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就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项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继续强调同案同判的重要性。至此,我国案例指导、类案检索制度发展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院的参考案例、上级法院和本法院的生效案例等都成为“同案同判”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统一建设中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产生的案例,就不仅成为我们观察当代中国司法的“绝佳窗口”,而且也成为我们学习研究预判案件裁判结果的前车之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不仅从反映社会生活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角度看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汇聚各审判业务领域的专家和权威,他们具有精深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裁判经验,代表我国司法审判的最高水准,因此从这里产生的案例就更具有裁判指导的价值。也正因如此,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这本书就具有了很好的研究价值。因为,这本书从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案例中进一步进行了择选,主要选择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而产生的民商事案例来进行研究,其主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地理解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款内涵的把握、立法价值的取舍和法律背后的权益衡量。这些研究,相信能够让我们进一步掌握“活的”法律,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中获得案件分析和裁判方面的丰富启迪。
本书的作者之一方燕律师作为杰出律师当选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另一位作者王新军律师从事法律执业二十余年。他们都曾经代理过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他们不仅是扎实有功力的法律实务专家,也曾经参与国家的立法修法活动。因此,他们的研究思路和成果无疑能够给人更多的教益。
受作者所托为本书作序,是本人的一份荣誉,也给了本人一个先睹为快的机会。因为阅读获得不少启发,故在此将本书衷心推荐给各位读者,希望大家都能够从中获得教益。是以为序。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一级文科教授
孙宪忠
2023年7月12日
序 二
30多年前,我的法律人生自中国人民大学起航。时至今日,我已作为一名律师执业近30年,累计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从最基层的地方法院到区院、市院、省院直至最高院,我在守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路上不断奔走。在这期间,我也遇到过一些“无法可依”的疑难案件,限于条件,我与团队开始悉心钻研,逐步形成了分析研究类案的工作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但传统成文法存在相对滞后性,一些新型案件可能被遗漏在成文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在代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律师经常需要寻找类似案件对相似性进行分析判断,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论。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以此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有效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法官不仅具有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也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专业且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作为类案参考无疑是大多数律师的最优先选择,尤其是再审改判案例,更加能够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于法律问题、各方权益独到且精准的把握。
因此,本书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研究,通过精简的案件基本情况,结合一审、二审判决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认定,从学理、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多种维度分析再审法院裁判观点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及价值权衡,并给读者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或纠纷解决思路。其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研究结合了我们团队多年的切身体验与实战心得,凝聚了我们团队对再审改判案例潜心钻研的心血,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些许指导和启发。当然,对于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研究仅为我们团队的观点和意见,欢迎广大读者或实务工作者围绕相关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探讨,期待不吝赐教。
方燕
2023年7月13日
序 三
20多年前,我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处的工作人员,参与一宗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面对案件中存在合同双方混合过错的违约问题,不得不请教一位有经验的前辈,他告诉我对案件事实要会“剥”,对法律关系要会“榨”,再追问,答曰:案件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情况,但有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是无关紧要的,需要一次次地“榨”、一次次地“剥”,最后留下的就是实质的法律问题,再集中进行分析,最终做到能用两三句话将案件关键的法律问题概括出来。我当时似懂非懂。现在回头看,当初令人困扰的问题,在多年诉讼的跌打滚爬中不知不觉得到了解决,但是对于当时尚不会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化繁为简、去伪存真的茫然状态,仍然记忆犹新。
我们的法眼观判,正是体现了通过“剥”和“榨”的方法,实现对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意见的提炼,在精简概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准确总结三级法院裁判文书核心观点的基础上,对再审案件改判思路进行比较性分析,从而实现准确解读最高法院再审改判案件的审理裁判标准。
我们的法眼观判,题目本身就是体现再审改判依据的最新裁判意见,如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条款,字斟句酌;“案情摘要”是对三级法院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有目的地去除大量的枝节事实后,确保案件核心事实一目了然;“原审观点”和“改判要旨”,则是对三级法院文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的高度提炼,最后归纳核心法律要点,力求准确;最重要的“观判解判”,是对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意见,进行独立的学理解释和剖析,力求一针见血地揭示原审判决的错误基础,同时也对最高法院个别再审改判在说理上的不足进行了探讨性研究等。
我们参与写作法眼观判的律师团队,迄今已经办理过30余件最高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最高法院诉讼经验,对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具有较为准确和深刻的理解,希望通过法眼观判的各篇文章,能够为专业法律人士在提升阅读最高法院判例的方面提供有益的帮助,相信通过阅读法眼观判的解读案件的思路,在积累诉讼经验方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王新军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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