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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三条“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共规定了十三个案由,分别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这十三个案由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衍生诉讼案由。
本书就以破产衍生诉讼有关的十三个案由为出发点逐一梳理,通过案例分析选取该案由项下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例,总结裁判要旨、分析一审、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观点,让读者对此问题形成具象化认识,再通过实务问题解答将该案由项下常见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十三个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纠纷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本书通过分析不同争议焦点下法院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而给出实务操作指引。本书也希望通过论述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让读者体会到法律的科学之美、艺术之美。
關於作者:
申林平,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毕业,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曾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访问学者。
申律师帮助数十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开展过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公司境内外上市(IPO)和并购重组(M&A)、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业务,申律师的法律业务擅长以破产重整管理人身份、债权人(包括重整投资人、债务人)法律顾问角色整合资本市场资源帮助困境企业重生。
申律师编著并出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解决之道》;翻译并出版《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中英对照译本)》;撰写《中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建议稿与理由(管理人建议稿)》《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指南》。
傅莲芳,律师、会计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国际工商管理硕士。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主要执业领域:争议解决、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凭借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双重专业背景,傅律师擅长经济类疑难纠纷的争议处理和困境企业的破产挽救。荣膺2021 LEGALBAND风云榜:诉讼律师15强,2023年AILB亚洲法学杂志:十五佳女律师。
公开发表专业实务文章《从实务案例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和特殊对象的债务追偿》《破产程序无法清算责任案件相关实务问题研究―基于〈九民纪要〉规定及民事审判的实例考证》等。
目錄 :
专题一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一、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
二、典型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
三、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例外
四、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中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认定
本专题小结
专题二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虚构债务或者不承认真实债务的行为
三、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其他破产无效行为
本专题小结
专题三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一、对外追收合同之债纠纷
二、对外追收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纠纷
本专题小结
专题四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一、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
二、债权可否抵销实缴出资
三、工商登记持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追收未缴出资
本专题小结
专题五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一、抽逃出资行为的判断
二、股东转让抽逃出资股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三、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
本专题小结
专题六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
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限制条件
本专题小结
专题七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有关利息的债权确认纠纷
三、有关违约金的债权确认纠纷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的处理
五、破产程序中保证责任的实现
本专题小结
专题八 取回权纠纷
一、一般取回权
二、出卖人取回权
三、代偿取回权
四、债权申报与破产取回权行使的冲突
本专题小结
专题九 破产抵销权纠纷
一、破产抵销权的认定
二、不得抵销的情形的认定
三、抵销权异议处理
四、商业银行主张扣款抵债抵销权的效力认定
五、破产抵销权中典型抵销标的的特殊说明
本专题小结
专题十 别除权纠纷
一、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性权利的别除权纠纷
二、以法定优先权为基础性权利的别除权纠纷
三、以非典型担保物权为基础性权利的别除权纠纷
四、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
本专题小结
专题十一 撤销权纠纷
一、撤销权构成要件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五、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六、放弃债权的行为
本专题小结
专题十二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一、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相关人员违法经营或过错行为导致企业破产
三、偏颇清偿行为
四、破产欺诈行为
五、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
本专题小结
专题十三 管理人纠纷
一、管辖权问题
二、管理人责任之诉受案范围
三、诉讼主体资格确认
四、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的判断条件
五、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专题小结
內容試閱 :
前言
“衍生”,顾名思义指“演变而生”,那么“破产衍生诉讼”其实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与债务人法律关系调整有关的诉讼。从广义上而言,破产衍生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但本书所指破产衍生诉讼仅指狭义上的破产衍生诉讼,即民事诉讼。通过司法案例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破产管理人水平的不断提升、债权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破产衍生诉讼的案例数量逐年攀升,破产衍生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债务人企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惯常方式。
但与实践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便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地出台与破产衍生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我们可以预见破产衍生诉讼接下来将会迎来爆发式增长,而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将会使当事人承担较高的诉讼风险以及增加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难度,所以本书通过梳理大量司法案件,以期对实践进行总结,梳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裁判规则,为破产衍生诉讼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后2020年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共规定了13个案由,分别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与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比,其在“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由项下删去了“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3个破产程序案件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这13个案由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衍生诉讼案由。
本书就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破产衍生诉讼的13个案由为出发点逐一梳理,通过案例分析选取该案由项下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例,总结裁判要旨,分析一审、二审、再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观点,让读者对此问题形成具象化认识,再通过实务问题解答将该案由项下常见争议焦点进行总结,13个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纠纷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本书通过分析不同争议焦点下法院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而给出实务操作指引。
德沃金曾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黑格尔也曾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每天都有新的企业产生、旧的企业消亡,经济社会生活如同稳定运行的齿轮一样,滚滚向前,以法律为指引,司法实践面对精彩纷呈也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给出了答案,裁判观点将法律运用到实践中去,切实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维持着法律的衡平之美。在破产衍生诉讼中更是如此,法律条文并非机械适用,其背后拥有的立法精神与原则,使无论现实社会如何变迁,我们都可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利益等达到平衡。本书也希望通过论述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让读者体会到法律的科学之美、艺术之美;也期待读者通过本书的阅看,能注意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个案的公平裁判和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是我们每个案件参与方共同追求的目标,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感谢破产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朋友们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本所对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总结的重视,感谢法律出版社田浩等老师的大力支持!
作者于北京东方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