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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 以“读者友好型教材”为创作初衷,通过实践案例增强竞争法的代入感,相比理论灌输更注重问题意识的启发,激发学习兴趣,助力沉浸式竞争法教学场景的实现。
● 以实践为引领,通过系统性介绍互联网领域竞争法的典型执法、司法案例,呈现互联网领域执法与司法的发展历程与动向。
● 为广大院校师生的竞争法教与学提供有益读本,也为社会各界读者更好地理解竞争法、辨析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参考。
● 案例式教学精选教材·读者友好型创新佳作,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两编设置,理论结合案例,深度挖掘互联网竞争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新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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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为南开大学“十四五”规划核心课程精品教材的成果,以读者亲和型为创作初衷,精选相关典型案例,以案例带知识点的方式,力争为互联网经济领域竞争法治的教与学提供有益读本。
遵循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本书分为两编。第一编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部分,结合实务成果阐释了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相关市场,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规制的新挑战,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窘境与解决方案等新问题。第二编为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部分,分别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上化以及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方法进行了归纳与总结,特别是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裁判中的总体思路、具体适用规则及方法的变化做了总括性的描述,寄望通过实证案例解析展现我国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的大致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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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兵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经济与法治》执行主编,《互联网法治文丛》总主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天津市“海河英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开大学“竞争治理技术科技创新实验室”主任。兼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鉴定专家,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等。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教育bu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项目、韩国高等教育财团国际学者交流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首尔国立大学博士后)等课题、项目40余项。
曾赴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高校学习和工作。在中英韩文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CSSCI收录百余篇,KCI收录五篇,英文论文十篇,完成近二十篇/次咨政报告。出版《自由与秩序:互联网经济法治精神》《数字经济时代法治观澜》《新基建与数据治理法治化》《法治推进下的数字经济规范发展》《数字经济多维治理的逻辑阐发》《人工智能发展的竞争法治保障》等专著。研究方向:互联网法治、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竞争法学。
赵青
韩国首尔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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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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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互联网领域反垄断
典型案例检索 / 005
第一章?相关市场界定 020
重点问题 / 020
关键术语 / 020
第一节?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020
一、何为相关市场 020
二、为何要界定相关市场 021
三、是否在所有反垄断案件中都必须明确界定相关市场 025
第二节?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027
一、替代性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 028
二、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相关市场 031
三、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有何特殊之处 038
四、平台间的跨界竞争是否突破了替代性分析 042
五、一个案件中是否只有一个相关市场 043
规则提炼 / 044
延伸思考 / 045
第二章?垄断协议 048
重点问题 / 048
关键术语 / 048
第一节?垄断协议 048
一、协议 049
二、决定 049
三、协同行为 050
四、排除、限制竞争 050
第二节?经营者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 059
一、横向垄断协议 059
二、纵向垄断协议 063
第三节?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规制的新挑战 065
一、利用平台、技术、数据、算法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066
二、利用平台、技术、数据、算法等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066
三、以平台为轴心达成轴辐协议 067
第四节?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 067
一、《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067
二、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 068
第五节?垄断协议的豁免 074
一、经营者如何完成垄断协议豁免的举证责任 075
二、“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当事人应当如何主张豁免 076
第六节?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078
一、行政处罚 078
二、民事损害赔偿 082
规则提炼 / 084
延伸思考 / 085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089
重点问题 / 089
关键术语 / 089
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089
一、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089
二、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90
第二节?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091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特别考虑因素 091
二、审查框架与指南 092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099
第三节?特定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0
一、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低价购买行为 101
二、低于成本销售 107
三、拒绝交易 108
四、限定交易 109
五、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118
六、差别待遇 120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20
第四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123
规则提炼 / 125
延伸思考 / 126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131
重点问题 / 131
关键术语 / 131
第一节?经营者集中及其认定 131
一、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132
二、为何要审查经营者集中 133
第二节?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34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与执法机构主动调查 135
二、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窘境与解决方案 136
三、评估竞争影响的考虑因素 138
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定会被禁止吗 143
第三节?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146
一、何为“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146
二、如何处理“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147
规则提炼 / 153
延伸思考 / 154
第二编?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检索 / 163
第五章?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上化 179
重点问题 / 179
关键术语 / 179
第一节?混淆行为 179
一、知名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184
二、近似域名的权利冲突处理 187
第二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90
一、如何认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91
二、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哪些表现形式 192
第三节?侵犯商业秘密 198
一、游戏软件源代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200
二、(游戏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益人必须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吗 202
三、经营者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完成举证责任 204
第四节?不正当有奖销售 209
一、消费者未支付货币对价也能认定经营者存在“销售”行为吗 209
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吗 212
第五节?损害商誉 213
一、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编造信息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213
二、向平台恶意投诉可以认定存在“散布”行为吗 214
三、对恶意投诉行为适用了原则性条款的话,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15
规则提炼 / 217
延伸思考 / 220
第六章?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230
重点问题 / 230
关键术语 / 230
第一节?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30
一、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31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 237
三、恶意不兼容 239
四、其他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239
第二节?原则性条款的适用 250
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51
二、提供新型网络商品或服务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不破不立还是破而不立) 286
规则提炼 / 289
延伸思考 / 290
案例索引 295
代后记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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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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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互联网竞争法治的教与学
随着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逐渐强化,竞争法的实践与理论发展日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科学合理规范已经成为竞争法实践发展与理论推进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包括传统违法行为的线上化,也包括基于互联网、主要互联网经济主体(平台)的固有特点而出现的一些新行为。
以“读者友好型教材”为创作初衷,通过实践案例增强竞争法的代入感,相比理论灌输更注重问题意识的启发,激发学习兴趣,助力沉浸式竞争法教学场景的实现。以实践为引领,通过系统性介绍互联网领域竞争法的典型执法、司法案例,呈现互联网领域执法与司法的发展历程与动向,为广大院校师生的竞争法教与学提供有益读本,也为社会各界读者更好地理解竞争法、辨析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参考。阅读本书不妨带着如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相关市场?为什么要界定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需注意哪些问题?
2.什么是垄断协议?如何认定垄断协议?
3.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特定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如何审查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被认定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会怎样?未依法申报即实施经营者集中会怎样?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6.视频刷量行为的法律定性?
7.消费者未支付货币对价也能认定经营者存在“销售”行为吗?
8.向平台恶意投诉可以认定存在“散布”行为吗?
9.如何认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如何判断数据获取、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
11.若新型网络商品或服务对既有网络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冲击,如何认定提供新型网络商品或服务行为的不正当性?
……
事实上,随着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以及数字数据技术等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的底层技术和硬件支撑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围绕以互联网为场景和背景的市场竞争行为及样态不断涌现,其发生机理、运行模式、效果都呈现新变化,甚至是颠覆式的突变,这就为规范系统地认识和判断这类涉及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带来了挑战。
申言之,即便是通过快速灵敏的立法修订或新增法律法规,抑或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各级地方法院依法依规公开更多的示范性案例,或者监管执法部门在做好个案执法的同时,通过发布行政指导书等方式来规范指引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行为,仍然存在基于法制所固有的滞后性而无法及时因应经济活动的困局。在这种情势下,必须认识到在官方的有权解释之外,鼓励更多的学理解释和学术讨论,无疑有利于弥补现实中法制供给的不足。通过多元参与,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方式来提高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及其行为的合规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寄希望通过对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典型案例的学理规整与阐释,总结实践中互联网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的特征与形态类型,结合现有的竞争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方法来解读和评价相关执法、司法案例,进一步廓清互联网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别方法。通过“理论观照实践,实践校准理论”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课堂之上为研习者,特别是未来的法治人才提供“从书本概念到实践行动”的认识过程。久久为功或许更具有战略意义和时代价值。
在法治人才培养的道路上,通过供给必*的教学资源,以课程讲授和专题研讨的方式让更多法律人受益。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大量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更有助于不断传递相关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来规范训练无以计数的守法公民。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所有的主体都面临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带来的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的挑战,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多时间来培育全社会大众的互联网法治精神。
正是基于此,聚焦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且不断涌现的新型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识别问题,站在法学教育教学的角度,总结近年来教学实践的经验,以教学中普遍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讲授为线索,选取了相关案例,汇编成课堂教学与学术研究中的经典案例。关注重要知识点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整个竞争法体系基础理论的完整性。主要分为反垄断法编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编,将其中的核心知识点一一讲解,并通过提问的方式设计课程,引导学生带着问题进课堂,留着问题做功课。努力培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以大量案例的生动形式激发学习兴趣和钻研热情。
当前,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改变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已从一开始的互联网嵌入人类社会转变为人类社会寄生于网络世界。互联网已然从技术成为新时代的代名词,就好比在《流浪地球2》中的必须要重启全球网络才能拯救地球一般,人类已经深深根植于互联网之上。目前,人类社会正处在新旧交接、探索未来、规范未知的关键节点,对互联网法治问题的研究比任何时代都更加迫切。下一步朝什么方向走、怎么走,都必须尽快拿出方案,或者至少指出方向。基于此,本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前的互联网领域竞争法治提供教学资源,更在于吸引更多法律工作者关注互联网竞争法治甚或整个互联网法治的学习、研究及创新。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众人拾柴火焰高!
冀望更多法学及其他专业的教学工作者积极投身于互联网法学乃至互联网治理的教材编撰与教学之中,以吾辈之小功激发和引导诸多聪灵学子更多关注互联网法治问题。
陈 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青
南开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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