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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重点运用比较的和综合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尝试在国际法范围内构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理论体系,并依此设计了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第一章以“数字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挑战”为题,着重分析和解决“为什么要研究这一选题”。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探讨和解决“本选题应研究哪些内容”。从理论联系实际、从既往经验联系当前需要出发,本选题应研究的内容包括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设计的法理基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标准事项范围、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管辖权冲突、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和司法解释、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上程序和线下程序、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义务和隐私权保护,等等。第十二章“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中国措施”重点分析“中国情况”并提出有关的中国方案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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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雪平,法学博士,教育 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国际法基本理论、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国际劳工法、极地法等教学与研究。已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企事业单位专项等各类课题20余项,在国内外重要期刊、报纸和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或宣讲中英文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及其他参编著作10余部,应邀为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国内外有关企业提交有效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30余件,获得学术类奖项若干。
万晓格,武汉大学法学院2020级国际公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兼任《法学评论》编辑部技术编辑学生助理。曾获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国际法新锐奖”,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光荣称号。已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等多个科研项目,在《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等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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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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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研究实践基础与理论需求
二、国内外有关研究述评
三、研究方法概览
四、研究思路描述
五、拟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一章 数字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挑战
第一节 数字贸易与国际贸易的数字化
一、作为国际贸易第三发展阶段的数字贸易
二、数字贸易的释义辨析
三、国际贸易的数字化及其影响
第二节 数字贸易挑战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
一、数字贸易亟待既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更新调整
二、数字贸易挑战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设计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价值立场
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基本价值目标
二、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模式设计的价值选择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设计的模式选择
一、采用与利益导向对应的混合型争端解决模式
二、采用先对抗后审问的争端解决模式
第三节 解决数字贸易争端的国家间机制
一、以区域力量促进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二、将企业纳入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范围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标准事项”范围
第一节 对数字贸易分类的分歧
一、美国模式下的数字贸易分类
二、欧盟模式下的数字贸易分类
三、中国模式下的数字贸易分类
四、其他国家对数字贸易的分类
第二节 与数字贸易的市场准入有关的争端
一、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分歧
二、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分歧
第三节 与数字贸易监管措施有关的争端
一、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二、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立场分歧
三、对于源代码披露的要求模糊不清
四、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的冲突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管辖权冲突
第一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主权理论
二、第四国际空间理论
三、管辖权相对论
四、网址管辖理论
五、服务器所在地论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管辖权冲突的实有依据
一、国家对数据的属地管辖权
二、国家对数据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家对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管辖权
第三节 解决数字贸易争端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一、司法礼让原则与科技辅助相结合
二、排他管辖与协议管辖相结合
三、专属管辖与补充管辖相结合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
一、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举证责任的复杂性
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举证责任的难度
二、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举证责任
第三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和方法
一、公平善意原则及争端当事方的举证责任
二、技术中立原则与第三方平台的举证责任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与条约解释的关系
一、条约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二、司法解释必然指向条约解释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方法的创新
一、WTO争端解决的司法解释原理
二、WTO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方法的新发展
第三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的特殊性
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司法解释需要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
二、数字贸易的法律渊源带来的司法解释依据之间的协调
第四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一、文本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结合
二、国际渊源与国内渊源相结合
三、条约解释的传统方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上程序
第一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标准程序释疑
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标准程序中的步骤
二、采用阶梯式流程解决数字贸易争端
三、保证当事方参与程序的自主性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上程序的必要性
一、当前主要的线上争端解决程序
二、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上程序的利弊得失
第三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上程序的尝试应用
一、数字贸易线上程序的平行式应用
二、数字贸易线上程序的辅助性应用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下程序
第一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上程序与线下程序的关系
一、选择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下程序的必 备要素
二、以争端当事方的意愿为程序选择的首要标准
三、不同程序步骤的线上与线下模式选择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下补充程序
一、建立数字贸易政策澄清与谈判的专门通道
二、拓宽“法庭之友”线下程序的参与路径
第三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机构设计
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设计的功能构想
二、采用混合型机构的模式设计
三、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克制
本章小结
第九章 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分类及其适用性
一、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类型
二、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适用性
三、对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承认
第二节 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执行及其保障
一、执行阶段的开始
二、对争端裁决结果“执行不能”
三、给予政府申诉方的补偿救济
四、激励企业当事方执行裁决结果
本章小结
第十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要求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透明度要求及其争议
一、多边贸易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
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
三、WTO透明度问题的改革主张
第二节 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
一、关于透明度义务的强化问题
二、关于透明度争议中的商业秘密例外
三、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透明度
第三节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义务
一、WTO主要成员对于数字贸易的透明度要求
二、数字贸易透明度义务的争端解决
三、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问题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隐私权保护
第一节 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数据跨境流动及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保护与数字贸易的数据跨境流动
二、与数字贸易有关的隐私权保护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节 数据跨境流动中的隐私保护措施差异及其对数字贸易的影响
一、数据隐私保护措施的国际差异
二、与数字贸易有关的隐私权保护措施差异带来的影响
第三节 与隐私权保护有关的数字贸易争端及其解决
一、数字贸易中隐私权保护方法的争议
二、与数字贸易争端有关的隐私权争议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中国措施
第一节 中国数字贸易争端及其解决现状
一、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
二、中国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现状
第二节 中国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前进方向
一、以数字贸易发展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建立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支持保障体系
三、积极参与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多边程序规则谈判
本章小结
结论与前景展望
参考文献
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争端解决条款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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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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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各国竞相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出台鼓励政策,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贸易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球展开。它不仅突出体现在近年达成的《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USJDTA)以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等区域(含双边)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和制度中,而且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内正在进行的一个多边谈判议题,由此昭示着数字贸易及其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作为新兴的国际贸易形式,尽管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上有“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之争,但不能否认基于不同模式的数字贸易实体规则在区域层面已大致成形的事实,因而需要特别关注数字贸易的国际争端及其解决。与传统国际贸易甚或电子商务相比,数字贸易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又突出表现为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这些特征决定了数字贸易争端必定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与之有关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也必然有所不同。囿于当今区域贸易协定的“无限包容性”,数字贸易争端问题也就被习惯性地置于为贸易协定所普遍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下。
作为探讨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研究,笔者重点运用比较的和综合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尝试在国际法范围内构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理论体系,并依此尝试测研现有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在结构上,本书由绪论、主体部分和结论组成。在绪论中,笔者阐释了研究的实践基础和理论需求、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等,并由此打开了由12章构成的“总—分—总”的研究模式及其所承载的内容。
首先,向读者交代“为什么要研究这一选题”。笔者认为,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发展的第三阶段。尽管WTO主要成员迄今在数字产品定义、数字贸易分类、数字贸易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分歧,但不能否认数字贸易兴起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表现为贸易方式数字化影响贸易的运营与消费、贸易对象数字化对服务贸易模式的冲击以及贸易数字化塑造新型贸易价值的模式等。在全球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挑战既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全球贸易体系。相应地,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也与以往不同,包括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载体的适应性要求更高、争端主体的范围相对于传统贸易进一步扩大以及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要求更高等。
其次,探讨并综合解决“本选题应研究哪些内容”。从理论联系实际、从既往经验联系当前需要出发,笔者认为,本选题应研究的内容大致可归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设计的法理基础和模式选择。基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设计理念可分为权力导向、权利导向和利益导向,它们分别对应政治型、法律型与混合型争端解决模式。权力导向对应的政治型争端解决模式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的公平发展;在数字贸易的多边实体规则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在划定数字贸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标准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权利导向的模式应用尚缺乏相应依据。因此,数字贸易争端解决应当采用利益导向对应的混合型争端解决模式。换言之,设计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时,应当以化解利益冲突为主,辅之以权利保障。立基于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应成为解决数字贸易争端的最优模式选择,但它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应有许多不同,这尤其体现在争端当事方的主体地位上。这是因为,企业是而且必须是数字贸易活动的“主力军”,国际法理论与国际贸易实践均已为其成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有限主体提供了依据。
二是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标准事项”范围和具体解决方法。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标准程序包括可选性的磋商或协商、调解、仲裁专家组等。这一过程应遵循“利益先行,权利辅助”的原则,采用先对抗后审问的争端解决程序流程设计方案;按照“会面—交流—确定和评估”的阶梯式流程安排程序开展的顺序,可以有效协调效率与公平两个价值目标,高效处理数字贸易争端;同时,为保障当事方的程序自由,应赋予其在合理范围内选择程序步骤、把握程序进度的权利。就方法而言,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上程序确有必要,需要确立相应的标准程序,采用“阶梯式”流程解决数字贸易争端,并保证当事方参与程序的自主性,包括数字贸易线上程序的平行式应用和辅助性应用。对于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线下程序,务必注意它与线上程序的灵活衔接,但同时更应该明晰选择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线下程序的必 备要素,以争端当事方的意愿为程序选择的首要条件,建立数字贸易政策澄清与谈判的专门通道,拓宽法庭之友线下程序参与的路径。另外,对于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建议采用混合型机构的模式设计,但要特别关注争端解决机构对司法能动性的抑制作用。
三是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管辖权冲突及裁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在充分明晰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需要分析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管辖权冲突的实际问题,并确立解决数字贸易争端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解决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助于国家间对相关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主要包括扩大或维持境外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建议修改或维持政策、裁定是否给予利益补偿等内容。为保障数字贸易争端裁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对主权国家适用补偿性机制,可以借鉴“美式”贸易协定中的经济补偿措施,并尽量减少采取中止减让或贸易报复措施,以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环境的优化。对于企业这一以经济利益为追逐目标的争端解决的有限参与主体,可以强化其利益的关联度,并实施正向或负向的利益激励措施。
四是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和司法解释。在研究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数字贸易的特征及其具体表现,指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举证责任的复杂性,并应探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公平善意原则及争端当事方的举证责任、技术中立原则与第三方经营平台的举证责任等关键性问题。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明晰司法解释与条约解释的关系的基础上,可以汲取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及创新方法,但同时应顾及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司法解释的特殊性,应采用文本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结合、国际渊源与国内渊源相结合、条约解释的传统方法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等的原则和方法。
五是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义务和隐私权保护。透明度义务在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都较为常见,且从当前WTO主要成员提交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方向看,从新近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看,强化国际贸易中的透明度义务已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数字贸易依赖于数字技术和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透明度义务则更为复杂,尤其是当它与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隐私权保护等相联系时,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更值得商榷。其中,隐私权保护已成为横亘在数字贸易及其自由化道路上的“巨大鸿沟”。在厘清与数字贸易有关的隐私保护的性质和范围的基础上,指出WTO主要成员关于数据跨境流动中隐私保护措施的差异及其在隐私权保护合作方面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对数字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带来挑战。
最后,落脚“中国情况”并尝试提出有关的中国方案或措施。笔者认为,中国数字贸易当前尽管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发展模式,但正处于大幅上升和拓展阶段,数字化产品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与之有关的实体规则正在快速增长和完善。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中国第一部正式规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解决的法律,但其规范对象则以私人主体间的电子商务争议为主,尚不能完全回应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需求,而且该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多为框架性安排,仍需进一步细化;而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应从完善数字贸易实体规则、提升对数字贸易的监管能力、建立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保障体系等三方面,促成中国数字贸易的治理秩序。同时,还应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的多边法律化和制度化过程(特别是在WTO体制内),结合中国国家利益及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复杂态势,率先研究并提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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