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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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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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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43版序言
第21版序言
第1版序言
引 言 侵犯财产价值犯罪
Ⅰ.侵犯财物及具体财产价值之犯罪
Ⅱ.侵犯财产整体之犯罪
Ⅲ.法律修改
第一部分 侵犯财物犯罪
第一章 毁损财物和计算机犯罪
§1 具体犯罪
Ⅰ.一般的毁损财物罪
Ⅱ.毁坏建筑物和重要的生产设备
Ⅲ.毁损公共财物罪
Ⅳ.变更电磁记录罪和破坏计算机罪
第二章 盗窃和侵占
§2 盗窃罪之基本犯罪构成
Ⅰ.体系性概览
Ⅱ.盗窃对象
Ⅲ.取走
Ⅳ.盗窃罪之主观不法犯罪构成
Ⅴ.鉴定结构:盗窃罪,第242条
§3 盗窃罪之特别严重情形
Ⅰ.第243条之改革及示例方法之意义
Ⅱ.第243条第1款之具体示例
Ⅲ.第243条第2项之排除条款
Ⅳ.鉴定结构:盗窃罪之特别严重情形,第243条
§4 持有武器盗窃罪、侵入住宅盗窃罪和结伙盗窃罪
Ⅰ.持有武器盗窃罪
Ⅱ.侵入住宅盗窃罪
Ⅲ.结伙盗窃罪
Ⅳ.鉴定结构:加重盗窃罪,第244条
§5 侵占与侵吞
Ⅰ.基本的侵占罪
Ⅱ.侵吞型侵占罪
Ⅲ.多次占为己有和补充性条款
Ⅳ.鉴定结构:侵占罪,第246条
§6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减轻情形
Ⅰ.住房和家庭盗窃
Ⅱ.价值低微物品的盗窃和侵占
Ⅲ.错误问题
第三章 抢 劫
§7 抢劫罪之基本犯罪构成
Ⅰ.抢劫罪之不法要件
Ⅱ.在继续作用但并非为抢劫目的所创设的困境之下取走物品
Ⅲ.鉴定结构:抢劫罪,第249条
§8 抢劫罪之加重情形
Ⅰ.加重抢劫罪
Ⅱ.抢劫致死罪
第四章 与抢劫类似的特别犯罪
§9 抢劫型盗窃罪和抢劫式攻击机动车驾驶员罪
Ⅰ.抢劫型盗窃罪
Ⅱ.抢劫式攻击机动车驾驶员罪
第二部分 侵犯其他特定财产价值的犯罪
第五章 使用和消费僭越
§10 无权使用驾驶工具和质押物品及盗取电能
Ⅰ.无权使用驾驶工具罪
Ⅱ.无权使用质押物罪
Ⅲ.盗取电能罪
第六章 侵犯先占权利
§11 非法狩猎和非法捕鱼
Ⅰ.非法狩猎罪
Ⅱ.非法捕鱼罪
Ⅲ.鉴定结构:非法狩猎罪,第292条
第七章 妨害和危害债权人权利
§12 取走质押物和妨害强制执行
Ⅰ.取走质押物罪
Ⅱ.妨害强制执行罪
第三部分 侵犯整体财产的犯罪
第八章 诈骗罪和诈骗相关的犯罪
§13 诈骗罪
Ⅰ.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构造
Ⅱ.第263条的客观犯罪构成
Ⅲ.主观犯罪构成
Ⅳ.示例规定和加重构成
Ⅴ.确保诈骗和可追诉性
Ⅵ.鉴定结构:诈骗罪,第263条
§14 计算机诈骗罪
Ⅰ.规范的目的、法益和归类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计算机诈骗罪,第263a条
§15 诈骗与盗窃之界分
Ⅰ.物品诈骗与诡计盗窃
Ⅱ.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与所谓的三角诈骗
§16 滥用保险罪、捏造保险事故和骗取给付罪
Ⅰ.滥用保险罪
Ⅱ.捏造保险事故
Ⅲ.骗取给付罪
§17 补贴诈骗罪、金融商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投标诈骗罪
Ⅰ.补贴诈骗罪
Ⅱ.金融商品诈骗罪
Ⅲ.贷款诈骗罪
Ⅳ.投标诈骗罪
第九章 敲诈勒索罪、抢劫型敲诈勒索罪和勒索型绑架罪
§18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型敲诈勒索罪
Ⅰ.敲诈勒索罪
Ⅱ.抢劫型敲诈勒索罪
§19 勒索型绑架罪
Ⅰ.犯罪构成结构和保护法益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勒索型绑架罪,第239a条
第十章 背信罪及类似犯罪
§20 背信罪
Ⅰ.第266条概览
Ⅱ.滥用型犯罪构成
Ⅲ.背信之犯罪构成
Ⅳ.鉴定结构:背信罪,第266条
§21 背信罪之类似犯罪
Ⅰ.抑留和侵吞工资罪
Ⅱ.滥用支票卡和信用卡罪
第十一章 包庇罪、窝赃罪和洗钱罪
§22 包庇罪
Ⅰ.保护法益和罪名归类
Ⅱ.犯罪构成
Ⅲ.自我包庇以及上游犯罪参与者之包庇
Ⅳ.可追诉性
Ⅴ.鉴定结构:包庇罪,第257条
§23 窝赃罪
Ⅰ.窝赃罪之保护法益和实质
Ⅱ.窝赃罪之对象和上游犯罪
Ⅲ.窝赃行为
Ⅳ.主观构成
Ⅴ.既遂与未遂
Ⅵ.参与上游犯罪和窝赃罪
Ⅶ.可追诉性和刑罚加重
Ⅷ.鉴定结构:窝赃罪,第259条
§24 洗钱罪和隐藏不法获取的财产价值
Ⅰ.产生、目的和法益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洗钱罪,第261条
缩略语
文献目录
祝寿和纪念文集目录
内容索引
作者和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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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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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唯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葛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越来越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越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茨(H.Ktz)、克努特尔(R.Knü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订、选题推荐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予我们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T.Kli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Schmidt)和施密特-多尔博士(T.SchmidtDrr)和他的同事亦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 Nationes)对部分书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栻、潘汉典等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琪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米 健
2002年于京城蓟门
第43版序言
在本书第43版中,扬·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如同在此前的两个版本中——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在新的版本中,考虑到了截至2020年6月中旬的文献和判例。更新文献和判例的目的在于记录对于教育而言重要的判决。在祝寿文集和专业期刊中新近的论文,与最近的专著一样,也被收录其中。
电子版包含了教科书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本和所引用的判决,这使得读者只需点击鼠标,就能通过链接直接进入教科书文本中包含的规范和判决。从德国联邦法院刑事判决官方汇编中引用的判决是在沃尔特斯·克鲁尔德国股份有限公司(Wolters Kluwer Deutschland GmbH)的许可下发布的,其他来源引用的判决是在尤里斯股份有限公司(juris GmbH)的许可下发布的。
第34版新增的、在本文上也特别醒目的版块“现实判例”(Die aktuelle Entscheidung),已经证明其价值,并在这次的版本中继续使用。其代表了财产犯罪领域判例的最新的发展,这些发展仍在不断变化,而且——特别是考虑到即将进行的考试——值得特别注意。在以前的版本中已经包含的新近判例,虽然不能再被描述为“最新的”,但仍然是重要的和具有启发性的,作为判例例证(Rechtsprechungsbeispiele),以略有不同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
在对各个罪名阐述的末尾,列出了最重要的犯罪构成。其为读者提供了方向,并在课程之后,帮助他们确证犯罪的要件,以及对此示例性地予以展示的、以图形予以标识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否被正确地记录和归类。同时,其也适合作为案例解析的结构体系。有待鉴定的法定的构成要件,各自以“”标记,并以链条形式排列在一起。法律文本本身并未明确指出的前述要件的组成部分,通过“→”进行的提示,被包含在内。倘若不(再)知道如何处理某个要件、部分或问题,则应当翻页回去,并复习对应的部分。
对于C.F.穆勒出版社(C.F.Müller Verlag)的亚历山德拉·伯雷尔(Alexandra Burrer)女士,我们要感谢她从第41版开始的、对于作品过渡到扬·舒尔(对此见第41版前言)的支持,以及以称职和友好的方式处理与她相关的事宜。我们还要衷心感谢海德堡的同事们,特别是菲利普·翁(Philipp Weng)、莱昂纳多·马塔莫罗斯(Leonardo Matamoros)和安妮娜·埃里希(Annina Eckrich)。
海德堡/哥廷根,2020年6月
托马斯·希伦坎普,扬·舒尔
第21版序言
我决意将我在重点系列的作品的继续撰写,委托给更为年轻的同事。对我而言,首要是因为可以找到继任者,他们已经在许多出版物中证明了他们杰出的专业和教学技能。这尤其适用于托马斯·希伦坎普教授(Professor Dr.Dr.h.c.Thomas Hillenkamp),他负责修订本卷关于财物犯罪和财产犯罪的论述。我确信,我毕生工作的这一部分将由他妥善处理。
借此机会,我再次衷心感谢我之前的同事们、我的儿子汉斯·乌尔里希(Hans Ulrich),以及所有以各种方式为我工作的成功作出贡献的人们。
明斯特,1999年2月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托付了对他的作品的新的修订,但不是交出了他的作品:其仍然存在,其必须得以留存。教学技巧、对他人意见的尊重、在自信的陈述和批评中对往往具有开创性的观点的熟虑的论证,所有这些,都为这部作品聚集了一批读者,这些读者必须得到维护。作为本卷的继任者,我所能承诺的——受托并荣幸地承继本卷——不仅仅是努力。
这一版本变得更加丰富。这不仅仅是因为文本的充盈,一个更为清晰的外在设计——出版社为所有三卷所创设——占用了一定的空间。当然,有必要的是,将1998年1月26日《第6刑法改革法案》(6.Strafrechtsreformgesetz)(BGBl I,S.164)带来的变化写入本书当中。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保留以前的争议,就无法对这些改变予以传达。在《第6刑法改革法案》之外,1997年8月13日《惩治贪腐犯罪法》(Gesetz zur Bekmpfung der Korruption)(BGBl I,S.2038)、1998年5月4日《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法》(Gesetz zur Verbesserung der Bekmpfung der Organisierten Kriminalitt)(BGBl I,S.845)和1999年1月1日生效的、1994年10月5日《破产法》(BGBl I,S.2866,2911,2941)带来的变化,也应予以关注。我还添加了一些我认为对读者有用的内容。截至1998年12月的判例和文献,都被包括在内。
我要感谢我的研究助理拉尔夫·英格尔芬格博士(Dr.Ralph Ingelfinger)和布丽奇特·塔格博士(Dr.Brigitte Tag),以及我的学生助理安德烈亚斯·布里拉(Andreas Brilla)、西蒙娜·哈特维格(Simone Hartwig)、西比尔·克诺尔泽尔(Sybille Knrzer)、罗尔夫·马克(Rolf Mack)和迈克尔·罗森霍费尔(Michael Rothenhfer),他们为我提供了多方面的帮助。最重要的是,我要感谢我的秘书布丽吉特·塞布(Brigitte Seib)女士,她以极大的耐心和技巧,制作了本书的付印版本。
海德堡,1999年2月
托马斯·希伦坎普
第1版序言
这本书包含了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它补充了已经出版的标题系列的第8卷,其涉及侵犯人身和公共价值的犯罪。在此的阐述也仅限于那些决定刑事司法实践图景的重点领域,而且根据经验,这些重点对学术教学和考试要求都很重要。高利贷犯罪(第302a条)迄今尚未走出阴影,因此被排除在外;1976年9月27日《惩治经济犯罪法(一)》(Gesetz zur Bekmpfung der Wirtschaftkriminalitt/1.WiKG)创设的新的规定,对此参阅斯图姆(Sturm)的论述(JZ 77,84)。关于具体的财产犯罪的判例得到了充分的整合。由于篇幅原因,必须舍弃参考文献的完整性;对其选择,是为了使学习者能够通过具体论著和新近论文,获得丰富的原始材料。
我在重点系列中的著作,是为了纪念我的父母,他们即将迎来100周岁生日。在其忙碌的一生中,他们孜孜不倦地履行职责,其所做出的全部努力,都是为了6个孩子的福祉。他们作为榜样给了我力量,使我在沉重的工作负担之外来完成这项工作。
我要感谢我的同事弗朗茨·约瑟夫·弗莱克(Franz Josef Flacke)先生、海因茨·哈格梅尔(Heinz Hagemeier)先生和乌尔里希·沃梅尔斯多夫博士(Dr.Ulrich Womelsdorf),他们负责通读更正并编制索引。他们的建议对我而言,是富有价值的支持。
明斯特,1977年3月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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