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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网络刑法的争议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391711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網絡法律法規
作者: 周杰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8862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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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围绕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展开专题性研究
內容簡介:
本书围绕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展开专题性研究。全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网络寻衅滋事”、“网络宣扬恐怖主义”、“网络诽谤”、“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从刑法适用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主要对于网络时代下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立法论争议问题展开研究。重点涉及“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大数据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信息网络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四个专题的研究。第三部分,鉴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化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文章主要围绕“通信数据留存”与“跨境电子取证”两个问题,在比较法和国际法层面上展开分析论证。
關於作者:
周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近三年来主要集中于网络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已在《欧洲研究》、《北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0余篇。主持教育bu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跨国网络行动的国家责任问题研究》。
目錄
目 录
第一部分 网络犯罪的解释与适用论争议问题研究
第一章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
二、“虚假信息”应被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三、不应将“实质恶意”纳入“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
四、“公共秩序”应被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
五、结论
第二章 宣扬恐怖主义罪“行刑界分”难题之解决
一、引言
二、抽象危险的实质认定难以解决宣扬恐怖主义罪的“行刑界分”难题
三、恐怖主义物品的独立认定也不能解决宣扬恐怖主义罪的“行刑界分”难题
四、将宣扬恐怖主义罪解释为“目的犯”是解决“行刑界分”难题的有效路径
五、结论
第三章 网络时代“诽谤罪”规制范围的调适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诽谤罪的实行行为:“单一性”抑或“复合性”
三、诽谤罪的行为对象:“他人”含义的限缩
四、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再解释
五、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条件
六、结论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否定成立盗窃罪观点之反驳
三、否定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观点之反驳
四、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五、结语
第二部分 网络犯罪的立法论争议问题研究
第五章 大数据技术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及应对
一、大数据技术对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
二、“数据独立保护”的立法论主张及其批判
三、回应大数据技术冲击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解释论方案
四、结论
第六章 信息网络时代增设“侵犯隐私罪”的教义学证成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刑法》保护“隐私法益”的路径及其疏漏
三、通过扩张解释“个人信息”的方式强化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可能性与局限性
四、增设“侵犯隐私罪”的理论证成及对潜在批评的回应
五、结论
第七章 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平台不作为刑事归责的“否定论”及其批判
三、网络平台的作为义务及其具体来源之证立
四、网络平台不作为刑事归责的具体路径与限度
五、结论
第八章 信息网络企业的刑事合规及其归责理论的反思
一、信息网络企业的刑事合规
二、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
三、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组织缺陷责任论”视野下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五、结论
第三部分 跨国网络犯罪的比较法与国际法问题研究
第九章 比例原则下“电子通信数据留存”之限度——《欧盟200624号指令》无效案
一、基本案情
二、法条背景
三、要求先予裁决的具体问题
四、对提请“先予裁决”问题的考虑
五、判决结果
第十章 跨境电子取证国际立法的立场之争与协调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欧美与中俄在跨境电子取证国际立法中的规则之争
三、欧美与中俄对于跨境电子取证规则持有不同立场的原因探析
四、跨境电子取证国际立法进程中基本价值观念的协调
五、不同场景下跨境电子取证规则的类型化构建
六、结论
后 记
內容試閱
自 序
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完全有理由将之称为人类在20世纪最伟大的科技发明。自互联网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之后,网络先后经历了Web1.0到Web2.0再到Web3.0的迭代更新,借助网络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工作变得日益便捷。然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无边界性等特征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所,各种传统犯罪活动正迅速“网络化”,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国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各国普遍要求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2001年在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牵头之下,第一部《网络犯罪公约》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签署,截至2023年5月8日已经有68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方。我国明确否认了加入该公约的意愿,而是主张在联合国层面上制定一部新的更具有代表性的网络犯罪公约。然而,只有在对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司法与立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国际立法方案。鉴于此,本书围绕近年来在我国司法与立法实践中有关网络犯罪的争议性问题展开系统研究。
具体来看,本书分成三个部分,分别研究与打击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适用论、立法论以及国际立法方面的问题。在第一部分,笔者重点关注有关“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宣扬恐怖主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适用问题。经过分析,本书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在“网络谣言”与“网络诽谤”类案件中存在过度扩张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刑罚处罚范围的嫌疑。而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类案件中又未能处理好“行刑界分”标准的问题。司法实践的情况显示,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存在较为明显的“刑法工具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的谦抑精神背道而驰。
在第二部分,本书着重分析了“大数据技术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网络时代隐私的刑法保护”“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信息网络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四个方面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对于我国刑法学界部分学者提倡的“数据法益”独立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妥当。虽然数据负载着各种法益,但其本身还难以成为刑法独立保护的对象。隐私权是一项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对隐私的保护不仅事关公民的人格尊严,而且还对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刑法目前对隐私的间接保护路径不足以应对万物互联条件下对隐私的侵害,在未来修法过程具有增设“侵犯隐私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网络平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在法律上网络平台被赋予了法益保护的“守门人”角色,对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完全可以进行刑事追责。信息网络企业应当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强内部合规机制的建设,但对其刑事归责应当符合“组织体责任论”的本质要求。
在第三部分,笔者首先对欧盟法院判决的“《电子通信数据留存指令》无效案”做了翻译与适当评析,进而重点探讨了“跨境电子取证国际立法”的实践与理论问题。从“《电子通信数据留存指令》无效案”中,我们可以在欧盟法运作的体系中清晰地观察到欧盟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在跨境电子取证问题上,目前欧美与中俄还存在相当激烈的立场之争。为了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必须对不同国家的立场进行协调。我国应当在坚持“数据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类分级”的安排尽快提出跨境电子取证规则的类型化方案。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充分感受到法律规则背后蕴藏着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几乎所有问题都会涉及国际公益、国家主权以及人权保护三个层面的价值冲突与协调。而任何一种理论都难以解决复杂问题,无论是法解释论中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还是法学研究方法上的“教义法学”与“社会法学”,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方法、价值都难以支撑高品质的学术研究。也许哲学家奥古斯丁的一则小故事可以为化解极端的形而上学思维提供一个有趣的说明。相传,奥古斯丁在地中海沿岸踱步沉思时,见到一个小男孩不断用小手将海水掬起,捧到他在沙滩上挖好的小坑中。奥古斯丁深感困惑,问小男孩所做何为。小男孩说他要将整个大海装到小坑中!奥古斯丁大笑,小男孩却对他说,听说有一个叫奥古斯丁的哲学家,想要把人类一切的奥秘都用自己伟大的头脑写出来。奥古斯丁听后非常羞愧。罗翔:《狂热的魔咒 理性的自负——〈自由·平等·博爱〉读后及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第171页。

周杰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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