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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商业秘密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经典议题,也是课堂上绕不过去的专题之一。中国当代商业秘密制度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重要的、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领域。本书以独特的方式将其全貌完整地表达出来。本书遵循了大陆法系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全书的条文收录采用了极简原则,按照商业秘密领域的关键词分类,将与商业秘密制度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核心条款,分门别类纳入相关关键词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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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韦之,祖籍桂林,法学博士、教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慕尼黑大学,曾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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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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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方案
凡例
关键词
A
B
版本
正文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监察委
人民法院
A
B
国际条约
A.多边公约
B.双边协议
后记
编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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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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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方案
这是关于中国现行法律中的商业秘密制度的一个专题法律汇编。本书编纂遵循了以下原则性考虑:
法律的类型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大致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商业秘密保护的起点本来是私法,是其中的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当然,它也涉及公法规范。考虑到中国现行法律多为综合属性,而且一部法律的性质未必就是某个具体条文的性质,故本书并未以公私法泾渭分明作为追求,而只是按照效力和时间顺序“囫囵吞枣”。
效力位阶
法律因其制定者的身份不同而形成效力差异,即效力位阶。它是法律思维中的核心要素之一。限于精力和篇幅,尤其是考虑到中国法律的统一性,本书只收录中央统一立法,加上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其中国内法律的位阶关系是很清晰的,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本书并不涉及宪法本身)—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制定的条例效力应等同于行政法规)形成一座“金字塔”。
这里有两个特例,即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前者分为两部分,即审判个案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所作的具体解释(A)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法释”文件作的抽象解释(B)。它们都是对法律的有效解释,但在国内法的效力阶梯上处于何等,实难断论。至于后者,分为多边公约(A)和双边协议(B),只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原则上拥有优于国内法的效力。
一个当属“中国特色”的问题是,本书涉及的几部基本法律中除了新时代制定的《民法典》等,其他都由它当初的立法机构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过修改。本书严格地按照制定者的身份安排条文位置,故出现了同一部法律分列两处的现象。
完整性
作为一部专题性法律汇编,完整性是其应有之义。完整的汇编可以提供特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全貌,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大量的重复。读者不难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当然,本书的任务之一是尊重现行法律的客观存在。
非完整性
由于以下诸原因,完整性只能是本书的目标而远非事实:
——选取的标准(关键词)难以尽善尽美;
——有的类别文献之多,无法评估,也难以悉数搜罗到。如司法解释A部、双边协定,故只能采取例证方式;
——手工作业的局限性;本书的编纂历时多年,笔者集中用过的网上搜索工具仅有国务院官网中的“行政法规库”。
极简
条文选取作了删节,一般到项,即一条多款时,仅收录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那一(几)款;一款多项时,也仅摘录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那一(几)项。遇有以商业秘密为标题的法律文件时,其中与商业秘密无直接关系的条款也删除,如司法解释B法释〔2020〕7号。
直接
这是极简原则的一种具体化。条款项中有关键词才收录,间接指向其他商业秘密条款的不收入。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2019)第17条第4款规定了违反该法第9条(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条款)的责任,因缺乏关键词本身不收录。
“直接”的另一含义是指那些对保护商业秘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原则条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2019)第2条第1款等,也不收录。
关键词
关键词A部是条文收录的依据。从其数量不难看出立法者的词汇量有多么丰富。他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词语,尽管它们都在本质上指向“商业秘密”。当然,本书对关键词的甄别多具有技术性,不能被认为是最终的结论。因为一个词后面的内涵,其多大程度上属于商业秘密的上位概念、子范畴或者关联词汇,需要大量的研究来佐证。
这也就是“非关键词”(B部)产生的原因。笔者当然没有列举“商业惯例”“科学常识”等明显无关者,相反,那些入选者或多或少都曾经让笔者迟疑——它到底是谁?其中“新颖性”一词便是典型,面对它,笔者玩了多轮“否定之否定”的游戏。故这个清单首要的功能在于帮助笔者暂时放下心结,将背后的问题留存下来。
灵活性
对于上述原则(以及下述凡例、关键词)本书在编纂过程中保留了最低限度的变通安排。如收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第21条的根据是“其内容”,这是对“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例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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