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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麦读法律39 民法典 担保注释书(担保法“小红书”,全面整理+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法条+司解+文件+判例,全面收集+解答担保法实务各类疑难问题)

書城自編碼: 39054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麻锦亮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33160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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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民法典?担保注释书》的编写背景
?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引发了大家的学习焦虑。
?就担保实务问题而言,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我国司法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作出一些审判思路上的调整。这些变化和调整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

——如何对《民法典》涉担保条文进行注释
本书注释体系涵盖:
【条文精解】《民法典》保证合同和担保物权部分所涉条文详解,着重分析条文在实践中如何被运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注释条文有关的《民法典》其他条文,单行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要点
【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等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复、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其适用要点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政策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部系统梳理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的实用型工具书,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并参与重大民商事司法解释起草的资深法官。本书以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二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为注释对象,对涉及民事担保制度的全部法条进行了全面注释,注释内容涵盖条文精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并对条文中涉及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能帮助读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
關於作者:
麻锦亮(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主要执笔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承办人。在民四庭、行政庭等庭室工作期间,还先后深度参与或承办了外商投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目錄
目  录
导  论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规则】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抗辩】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有权援引债务人的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的抵销或撤销抗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债权的性质与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从属性与非典型担保】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三百九十二条 【混合共同担保】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保全权】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的财产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 【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主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 【部分债权转让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债权确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条 【动产质权的标的】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
第四百三十条 【孳息收取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押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押财产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押财产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义务】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及其法律适用】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券性权利出质】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特殊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概念】
第四百四十八条 【同一法律关系及其例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四百五十条 【对可分物的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及时行使留置权义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原因】

附  录
附件1 《担保法解释》能否继续适用及评述
附件2 与担保有关的其他司法解释清理及评述
附件3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溯及力及其评述
后  记
內容試閱
自  序

一、本书有什么特点
《民法典》施行后,市面上陆续出现了多种版本的担保法释义书,这些书往往是对条文的解释,注重理论性、体系性、逻辑性,我看后感觉受益良多。但我也注意到,对于担保实务中的一些前沿疑难问题,这些释义书有的并未涉及,有的仅仅涉及部分,对于实务工作并不解渴,加上经常有中基层法院一线的办案法官向我咨询各种担保法问题,于是萌生了编写一本务实管用、尽可能涵盖担保法实务中的前沿疑难问题的工具书的想法。有了这个想法后,与“麦读”的曾健总编一拍即合,开始编写这本注释书。
在编写过程中,我一直在琢磨,怎样做到既吸收其他工具书的优点,又要有自己的鲜明特色。总结起来,我把这本书的特点概括为“四有”:
一是有问题意识。注释书的体例决定了只能解释法律条文,但法律条文不是一串僵死的文字,它本身是有生命的,每一个条文背后都凝聚着立法者的价值和逻辑,也带着司法者的困惑与争议。在对每一个条文的阐释过程中,本书都始终秉持问题意识,思考该条文在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当事人或法官的主要争议是什么,产生争议的原因又是什么,尽可能做到已经达成共识的少说甚至不说,将重点放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并尝试从基本原理、基本共识的角度进行说理,给出我个人的答案。可以说,本书囊括了本人迄今为止视野所及范围内的几乎全部担保法问题。
二是有场景意识。在条文注释过程中,在我脑海里时刻闪现的是两个场景。其一,诉讼场景,即当事人在某一诉讼过程中,因某一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指向对某一条文或其中某一句话的分歧,此时法官该如何作出解释,如《民法典》第700条的“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此种权利是仅限于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物权,还是包括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一旦有了诉讼场景,可能还会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诉讼阶段法院的释明等问题,这就会使得对条文的理解趋于立体、走向深刻。除了在“条文要点”部分体现诉讼场景外,本书还专门开辟“适用情况”部分,着重分析条文在实践中是如何被运用的、主要争议是什么,进一步强化场景意识,加深对条文含义的理解。其二,授课场景。《民法典》施行后,我曾多次受邀给法院等相关实务部门讲授民法典担保制度,在此过程中也了解了不少问题。在编纂每一个条文时,就想象我在给法官等实务工作者授课,尽可能做到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但又规范准确的语言,用大家都能接受的道理来讲课,力求将复杂的道理简单化。当然,受制于自身的水平和能力,做得还很不够,但这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
三是有主观理解。本书除了在“条文要点”“适用情况”等部分体现我对条文的理解外,即便是在客观资料部分,也尽可能体现我对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某一案例的评析,从另一个侧面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考虑到绝大多数案例都能在公开资料中找到,为节省篇幅,本书不再罗列案件所涉事实以及一、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仅撷取其中的“裁判要旨”,并尽量对其进行评述。可以说,尽可能体现我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四是有客观资料。《民法典》施行的同时,《担保法》《物权法》等9部法律被废止。以后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首先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找法。但《民法典》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甚至部门规章都在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于准确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书尽可能全面地搜集相关规范,并对其适用情况作出评述。此外,本书还搜集了典型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参考案例尽可能找具有代表性的、与《民法典》精神相符的案例;从法院层级上看,尽可能找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社会认可度高的案例,增强案例的指导性、权威性。

二、本书该怎么读
一是跳着读。尽管自认为就相关条文的阐释是具备一定理论水准的,但本书总体上属于工具书,因而不必按照条文顺序从头读到尾。读者完全可以针对遇到的问题,直接阅读相关条文。我在撰写某一条文的释义时,尽可能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使其自成体系,避免前后参阅导致的不便。当然,《民法典》本身就是体系化的产物,如关于担保的从属性,本书对保证的从属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当涉及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时,为避免重复,与保证相同的部分就不再写了,而将重点放在担保物权的特性上。此时,为全面理解担保的从属性,就有必要将保证与担保物权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看。
二是挑着读。实务中,读者可能会对某些担保制度产生疑惑但又不知道在哪一条对此有解释,如要想了解保证保险制度,却不知道哪一条有对此的解释。为增加本书的实用性,我专门制作了重要担保制度“关键词索引”,指出哪些制度可在哪些条文的释义中找,方便读者“挑着读”。
三是对着读。我还制作了3个附件,其中前两个附件对已被废止的10个涉及担保的司法解释进行逐条清理,并就其是否具有继续适用性进行评述,通过分析旧司法解释,增强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理解。此外,还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能否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用图表的方式逐条分析了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相信对指导一段时间内的担保法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帮助。
四是系统读。在编写过程中,我尽可能地吸收现行担保法著作的有益内容,增强说理性,对有志于研究担保法的学界同人,也可进行系统的研读。
本书从搜集资料到着手写作,历时近2年,其间有一些观点我也在不断修正,有一些资料可能需要更新。但因受制于能力、精力,难以及时改正,疏漏和错谬之处希望修订时能够改正。敬请读者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担保法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

麻锦亮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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