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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通过七章厘清履行障碍救济途径的体系。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关系。解除合同是双务合同中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履行障碍时的救济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被统称为“补救履行”。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不能并存,因此需要明确的是,面对履行障碍,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债务人补救履行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能在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之间自由选择。本章以大陆法系民法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典》为基础,结合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具体规范,厘清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分析与履行并存的损害赔偿。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在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章首先阐述可能发生与履行并存的履行障碍的具体类型,然后论述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第三章阐述合同解除的双轨制体系。本章分别论述了现代民法中合同解除的两大模式:重大违约模式和宽限期模式。在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以我国《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规范为基础,分析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宽限期解约模式中,以德国民法为基础,分析宽限期解约的条件。因为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不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会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效力,因此本章还将分析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权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失效、解除权无效等。本章最后阐述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四章研究约定损害赔偿的体系。约定损害赔偿也是履行障碍的救济手段。约定损害赔偿主要是违约金和定金。本章将首先从功能和成立要件方面阐述违约金和定金,然后分析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法定损失赔偿的适用,只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必要再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但是发生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或者定金时,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与主张违约金或者定金并无实质差异。因此,本章还将分析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第五章梳理债务人救济手段的体系。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不仅包括债权人的救济手段,还包括债务人的救济手段。第五章将从不可抗力、债权人与有过错、债权人减损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几个方面分析债务人方面的救济手段。在每个具体的救济手段中,将分析各自的法律属性、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借此力图将债务人的救济手段体系化。第六章厘清履行不能时救济手段的体系。履行不能的救济体系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单独在本章进行阐述。履行不能根据是否可归责任于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救济手段。本章除了分析发生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救济手段,还将分析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在本处探讨这个问题的原因是,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根本误区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不能的救济手段。厘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手段,则是否应当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将迎刃而解。第七章论证情事变更时的救济手段体系。情事变更是典型的履行障碍,本章将分析情事变更时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发生情势变更时,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为了变更合同进行积极协商。本章将从私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两个方面分析重新协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还论证了,重新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的从属给付义务,从情势变更中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协商或者不积极进行协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为基于履行迟延的损害赔偿和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最后本章还分析了协商不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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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郝丽燕,副教授,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通过德国法学第一次国家考试,取得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德国法律人候补官资格;德国科隆大学访问学者(DAAD奖学金资助)。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研究》《中德私法研究》《德国研究》《南大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部分文章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出版个人专著一部(《所有权转让的抽象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出版);与人合译译著一部(《德国强制执行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版上册,2021年出版下册);合写《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负责合同编通则释义,人民出版社2020年出版)。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中国法学会、山东省社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5项。获得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奖、济南市优秀社科成果奖等多项奖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分则编纂课题组成员,《民法总则评注》《民法典分编评注》主要撰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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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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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论
一、选题原因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实际履行
第一节 发生履行障碍
一、拒绝履行
二、迟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
四、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的关系
第二节 实际履行优先于合同解除
第三节 补救履行作为双方共同的权利
一、补救履行作为卖方的权利
二、补救履行作为买方的选择权
第四节 补救履行的边界
一、补救履行不具有可能性
二、补救履行不合理
三、“不合比例”作为抗辩权
第五节 特定物买卖中交付替代物的可能性
一、特定物概念说
二、可替代物理论
三、本书观点
第二章 约定损害赔偿
第一节 违约金
一、概念区分
二、有效的违约金约定
三、违约金生成
四、违约金司法增减
第二节 定金
一、定金功能
二、概念区分
三、有效的定金约定
四、定金客体
五、定金限额
六、定金罚则生成
第三节 定金的增减
一、实际损失高于定金罚金时的损害赔偿
二、定金酌定降低
第四节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关系
一、违约金罚则与定金罚则选择适用
二、违约金与定金并行适用的约定
第五节 违约金和定金分别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
第三章 法定损害赔偿
第一节 损害赔偿责任成立
一、债权人有损失
二、因果关系
三、归责原则
四、不存在责任排除事由
五、损害赔偿责任减免
第二节 损害赔偿范围
一、实际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具体损害赔偿范围
五、可预见性规则
六、损失确定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 合同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况
一、罗马法时期的合同解除制度
二、共同法时期的合同解除制度
第二节 重大违约解约
一、预期违约时的解除权
二、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解除权
三、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时的解除权
四、瑕疵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权
五、部分给付瑕疵时的解除权
第三节 宽限期设置解约
一、宽限期设置解约模式——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之外的
另一种选择
二、如何有效“设置”宽限期
三、宽限期不必要的情况
四、宽限期的再次设置
五、宽限期经过无果的法律后果
六、我国合同解除的“宽限期模式”分析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标的可以返还时的法律后果
二、标的不能返还“原物”时的价值赔偿
三、收益的返还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第五章 债务人的救济手段
第一节 不可抗力抗辩
一、不可抗力概念
二、重要的具体不可抗力事件
三、不可抗力与履行障碍之间的必然性
四、法律后果
五、债务人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
六、迟延履行排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第二节 债权人的减损义务
一、减损义务作为不真正义务
二、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
三、措施的适当性
四、法律后果
第三节 债权人与有过错
一、“与有过错”的争议
二、理论基础
三、成立要件
四、法律后果
五、法律属性
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作为债务人减轻责任的原因
一、受领迟延的前提条件
二、债务人依约提供给付
三、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拒绝为对待给付
四、受领迟延终止
五、法律后果
第五节 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一、基本情况
二、与相关规定的关系
三、第三人的范围
四、“原因”的意涵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责任成立依据
六、第三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第六节 双方违约
第六章 履行不能的救济
第一节 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二节 履行不能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三节 解除合同与不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差异
第四节 金钱之债的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
第五节 总结
第七章 情事变更时的救济
第一节 重新协商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前置机制
一、重新协商的渊源
二、重新协商的法律属性
三、违反重新协商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重新协商的合理性
第二节 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法律后果
一、重新协商作为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合理性
二、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三、合同变更:形成权还是请求权
四、当事人作出选择后是否可以任意变更
第三节 诉讼中的具体问题
一、法院的形成空间限制
二、变更合同时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
三、重新协商与抗辩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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