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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东南亚及南亚国家投资法选译

書城自編碼: 390063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屈文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909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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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文本选译汇编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
目錄
东帝汶民间投资法 屈文生 万立译 
菲律宾外国投资法令 屈文生 万立译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屈文生 万立译 
老挝投资促进法 屈文生 万立译 
泰国投资促进法 屈文生 万立译 
泰国投资促进法(第四次修正) 屈文生 万立译 
泰国货物进出口法 曹雳译 龚茁审校 
泰国外籍人经商法 万立译校 
新加坡激励经济扩张(所得税减免)法令 屈文生 万立译 
新加坡金融公司法 付泽皓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竞争法 龚茁译 詹继续审校 
新加坡反补贴反倾销法 孙雅文译 万立审校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令 屈文生 万立译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规例 屈文生译 
马来西亚野生生命保育法令 屈文生 曹斯澜译 
马来西亚保障措施法 万立译 龚茁审校 
关于国民身份证及其他类别国民身份证号码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令》咨询指南 屈文生译 
缅甸竞争法 曹雳译 詹继续审校 
印度尼西亚贸易法 曹斯澜译 万立审校 
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 曹雳译 詹继续审校 
越南生物多样性法 屈文生 曹雳译 
阿富汗私人投资法 万立译 
阿富汗公司伙伴关系法 万立译 詹继续审校 
巴基斯坦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 万立译 
不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万立译 
尼泊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私人融资法 万立译 龚茁审校 
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指令 万立译 
马尔代夫进出口法 陈宏柢译 詹继续审校 
马尔代夫货物买卖法 万立译 詹继续审校 
后 记
內容試閱
编 译 说 明
  本卷受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翻译。本卷译文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结构和立法语言不尽相同,与我国的立法体例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在编译时,我们尽可能保留了原文的形式,以尽可能符合立法翻译中的“形式对等”要求。
  在译文的技术处理过程中,我们按照我国立法技术规范,重新处理了所有的数字,将除“年月日”外的所有数字均处理为汉字小写,而不采用阿拉伯数字。将法律条文的各个条款与我国立法中的“条款项目”结构进行对应,如我们将新加坡法中的Section 7(1)(a),直接处理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产生的分条,也按照我国法律的使用习惯,以“之一”“之二”等进行命名。如新加坡法中出现的“第28A条”,我们将其处理为“第二十八条之一”;韩国法中出现的“32-2”作为第32条的分条,也处理为“第三十二条之一”。
  2020年新加坡政府颁行了新的立法技术规范,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法律名称的写法,在立法技术调整以前,新加坡法是以《新加坡制定法汇编》的章节指代某一部具体立法[如Interpretation Act(Cap. 1)],但这种写法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相关立法的时效性,也无法说明援引立法的版本。因此,在这次技术规范调整时,将其改为使用立法的生效年份(如Interpretation Act 1965),而当需要援引某一部立法的历史版本时,才在相关立法后加上《制定法汇编》中的章节和年份。由此,我们将译文中的法律名称统一进行修改,从“《新加坡解释法》(第一编)”,统一修改为“《新加坡1965年解释法》”。
  当然,由于本卷内容所涉内容范围极广、译者众多,不同译者的语言风格也略有差异,对于一些并不涉及译文是非的部分,我们并没有也没必要完全将这些表达强行统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译者个人的语言风格。如涉及数字2在转写为汉字小写时,究竟是写作“二”(如“二年以下”“二名”),还是写为“两”(如“两年以下”“两名”),这在我国立法中尚且不统一,我们也没有作出调整,只是保证了同一文本中文内统一。
  再如,不同新加坡立法对于Part一词的使用并不统一,因此,多数译者参考英国法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双语立法,将其译为“编”;也有译者基于特定立法的特殊性,将Part译为“章”;也有译者使用了我国法上没有的术语“部”,以防止与我国立法中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混淆。但无论翻译为何,都不影响我们对相关立法内容和结构的理解,但我们有必要将这一考虑写入编译说明中,希望读者可以理解我们的考量和用心。
  东盟国家投资法与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卷首语
  东南亚地区是“一带一路”海路与陆路的交汇点,是该倡议实施的跳板与依托。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以东南亚为主的东盟国家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地区,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伙伴,因而需要推进彼此各领域合作,维护本地区繁荣发展良好势头,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在我国贸易伙伴中,东盟连续两年作为我国第一大货物贸易伙伴,这彰显出中国—东盟经贸关系的巨大活力与强劲韧性。2021年,中国—东盟货物贸易保持高速增长,总额达5.67万亿元人民币。双方贸易达8782.1亿美元,同比增长28.1%。我国对东盟出口4837.0亿美元,自东盟进口3945.1亿美元。事实上,东盟国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原因在于它在国家层面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区域层面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相契合。
  2015年3月28日,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纲领性文件,主要规划了合作重点领域与总体合作机制。其中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合作重点皆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引领力量,是减少干扰阻碍的重要手段,是公正解决争端的基础,只有切实了解、把握沿线各国法律制度规范,才可能增加理解信任,畅通“一带一路”建设。
  因此,实现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更多层次与东盟国家合作的首要前提是深入了解这些国家的投资、贸易立法,而法律翻译则是第一步。
  一、东盟国家立法文本翻译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对外国法律文本的翻译主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盛于90年代,延绵至今。然而,至今尚未有专门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的中译本汇编或相关数据库,沿线各国法律文本的中译本主要收录在以下两类文本当中:一是多国汇编式中译本,编译主要国家、某区域内国家或某一类国家的法律文本;二是非多国汇编式中译本,编译某一国家的法律文本。
  根据我们的检索与研究,中国实务界与学术界对东南亚法律文本有许多关注,编译的主力基本为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学者,其中不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等权威政府部门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将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文本译成中文,勾画出这些国家投资、贸易相关法律文本的大致轮廓,为了解、掌握一国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文本基础,对后续的翻译和研究有着重要的工具价值。
  然而,上述所译法律文本大多层级较高、内容宽泛,相对缺乏针对性,无法为对外合作提供精细化指导。以设立公司为例,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变更、注销、治理结构、股份交易等事项进行总体性规制,但相对缺乏实务性指引。在沿线国设立公司的登记机关、手续、费用等事宜一般不由框架性的公司法规定,而是在一系列细化公司法规定的法规、条例、命令等之中。因而,不仅需关注层级较高的法律文本,还应注意细化这些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时,既有多国汇编式译本还存在源语不明和滞后过时等问题。多数中译本未注明底本来源或是否译自官方文本,这关系到直译和转译的问题,且大多数译本未附上原本于译本之后,以供对照。例如,一些汇编译本(如《东南亚国家经济贸易法律研究丛书》系列)大多译自非官方英译本(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texts),而非官方文本,进而增大译本失真、失实的可能。
  法律乃地方性知识,其原因之一在于语言差异。立法语言具有严谨性、规范性与技术性等特征,不同语言下的立法语言必然有着关乎要旨的差异。因此,若非直接译自法律文本的官方文本,而是其他译本,则极易放大首次翻译既已存有的问题,降低汉—外通约的可能性,这也是接力翻译(relay translation)的问题所在。因此,实有必要梳理既有法律文本的中译本,确定是否译自官方语言,查明其中存有的问题,正本清源、展开重译,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真确(authentic)、可靠的(true and correct)中译文本。
  与此同时,中国法律翻译界40余年的努力产出丰厚成果,上述中译本不乏上乘之作,如时建中主编的《三十一国竞争法典》在体例安排、语言选择、审校工作等方面皆达至较高水准,具备为“一带一路”合作重点事项的开展提供强劲理论与实践支持的能力。然而,这些佳作实属凤毛麟角,多数译本皆存有不容忽视的问题。简言之,除新近面世的汇编外,多数译出的沿线国法律文本业已废止或有重大修正。这一问题并非编译者可以掌控,但却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法律的稳定性不得不向经济发展、文化变迁、观念转换妥协,法律的立、改、废愈加频繁,就愈有必要对既有中译本进行梳理,确定是否存在更新的法律文本,并对之展开翻译。此外,绝大多数中译本未列出术语对照表,对后来译者的确认、核实造成极大的不便。
  总之,既有汇编式中译本的确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基础性的文本支持,使政府机关、投资者、普通民众得以对沿线各国法律制度有初步的认知。然而,上述译本局限性较强,未涉及与对外投资合作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文本;而这些译本大多非译自官方语言,且多数文本业已失效或有重大修正。因而,实有必要对沿线各国的法律文展开梳理,选择“一带一路”合作重点领域最关切的法律文本展开翻译,同时重译有重大修正的法律文本。
  就东南亚国家而言,既有印度尼西亚的经贸类法律文本翻译,涉及投资、关税、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仲裁等诸多领域,十分全面。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尼西亚涉商法律文件汇编》,其独树一帜地将原文列于译文之前以供读者对照,译文质量较高,但仅翻译了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文本。同时,这些中译本所选法律文本多有重要修正(如1967年《外资法》已由2007年《投资法》全面取代),因而有必要对之展开梳理,以确定所需翻译的文本。
  除杨振发与祁希元编译的马来西亚法律文本外,既有中译本皆由马来西亚黄士春译出,并在信达雅翻译出版社刊行(一些译本的出版年代不详)。黄士春所译涵盖与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相关的多数法律文本,不仅包括统领性的《公司法令》,还涉及《法定房屋买卖和约》等实务规定,具备提供理论与实践上法律支持的能力。这些中译本实乃上乘之作,但语言风格与香港立法相似,对大陆受众而言有一定障碍。而且其中部分法律被修正或废止(如《1967年所得税法令》在2017年修正),一些细化规定也有待关注。
  顾明、黄曙海卷主编的《外国经济法·新加坡卷》集中编译了新加坡关于经济组织、房地产规则、宏观调控、进出口关税、民事活动及仲裁规则等各方面的法律文本,涵盖新加坡大多数经贸法规,全面展示新加坡经贸类法律制度。但是,此译本的重大缺陷在于未注明所选文本生效时点,也省略了制定背景等信息,且多数法律文本有重大修正或业已废止(如1967年《公司法》于2006年全面修正)。《新加坡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以节译的方式翻译其所选大多数法律文本,也不乏章节编号上的瑕疵。此外,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官方网站刊登的译本,未注明译者、文本来源,且其中存有句法、术语选用等错漏。总之,新加坡法律文本有待进一步翻译。
  关于越南立法文本的翻译数量较多,但术语选用方面存有一些可商榷之处(如legal capacity译为民事法律能力)。《越南缅甸劳务现行法律选编》其中多数法律业已修正或废止,有待重译新近颁行的法律文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涵盖十分广泛,译本质量尚佳,但也有法律的修正或废止等问题(如2003年《劳动法》已为2012年版废止)。其他译本多数出版年代早远,所选法律文本已改头换面,如2005年版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与1988年版截然不同。此外,《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并非完整译本。
  李晨阳、全洪涛主编的《缅甸法律法规汇编(2008—2013)》收录自2008年至2013年以来缅甸颁布实施的法律文本,涉及政治类、投资贸易、社会管理等诸多领域,是了解、掌握缅甸法律法规不可多得的途径。该汇编错漏极少、术语准确、译文通畅,但未能提供双语对照与术语表,是为缺憾之处(本项目数据库内辅以双语对照版和术语译名对照表,但限于版面和经费预算等原因,纸质本终稿也终未能以双语对照形式呈现)。该汇编未收录关于知识产权、仲裁诉讼、环境保护的法律文本,后来译者仍有发挥的空间。其他汇编式译本所选法律文本已经失效或有重大修正,有待更新。此外,吴迪、林诗婷关注到缅甸2016年施行的投资法,译文质量尚佳。
  老挝、柬埔寨、菲律宾、泰国、文莱等国的投资、贸易类法律文本还有待展开。米良主编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主要涉及投资合作、外国劳务等方面的文本,但其中多数法律之后有重大修正。柬埔寨法律的中译仅限于经济贸易类法律文本,翻译质量尚佳,但其中部分术语的选用有待斟酌。董治良、赵佩丽主编的《柬埔寨王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不仅关注到投资法、劳动法等层级较高的法律,也翻译了条例、政府令等规定,但该汇编一些译文带有歧义,似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陈云东、赵元讼、王陈立编译的《菲律宾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以节译的方式翻译菲律宾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劳动法典等文本,但其中多数立法文本现已有较大幅度的修正。米良、安明、罗刚译的《越南、泰国民事诉讼法典》未注明底本来源、译自何语等。
  综上,东南亚诸国的法律文本有大量中译本产出,且不乏上乘之作,但共同的问题是法律文本的废止或重大修正,使得译本可能缺乏现实参考意义;其次,所译多为层级较高的法律,一些重要的法规、实施细则、命令等细化规定未能译出,因而有必要对之梳理展开进一步翻译(本卷成果事实上也未能穷尽重要国家的重要立法)。其他国家法律文本的中译本偏少,多涉及投资贸易类文本,而“一带一路”合作重点还包括政策沟通、增加就业、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他类型的法律文本同样有翻译的必要。
  二、东盟与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强调中国坚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以及中国期待同世界共创发展机遇、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加速形成,并将继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渐进自由化条款中,中国在自贸区升级谈判中与东盟成员方完成了第三批服务贸易具体减让承诺谈判。各国均作出了更高水平的承诺,进一步提升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随着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拓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范围等成为首要问题。我们必须关注、掌握东盟国家关于投资、贸易、基础建设的法律规定。中国投资者大多并非精通外语,无法对相关措施、规则有全面、透彻的掌握,从而不能准确判断相关法律风险,这极不利于中国投资者、贸易商进入东盟国家市场。为打破这一语言障碍,应对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规则展开外译工作,满足中国投资者了解、掌握东盟国家法律规则以预防法律风险并妥善解决投资贸易争端的需求。
  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印度尼西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例如,2013年启动的印度尼西亚莫罗瓦利工业园是中印度尼西亚的重点经济合作项目。该综合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超过2000公顷。2016~2018年,工业园年产300万吨不锈钢,2018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2019年,工业园的镍铁年产能达到200万吨,不锈钢冶炼和热轧年产能达到300万吨。2020年年底,园区建成世界上首个采矿—镍铬铁冶炼—不锈钢冶炼—热轧—退洗—冷轧及下游深加工产业链。工业园已为当地创造3万多个直接就业机会,园区企业纳税总额超过1亿美元。
  印度尼西亚主要以《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印度尼西亚贸易法》规范投资、贸易事宜。《印度尼西亚投资法》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国内外投资,但是仅适用于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对外国个人投资持限制态度,但对机构投资不设准入限制。此外,《投资法》要求在印度尼西亚的任何外国投资须通过于印度尼西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个人投资者不可任意开展投资活动。
  印度尼西亚对所有商业领域均向国内和外国投资开放,但明确规定为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有条件开放的领域除外,后者包括限制外国所有权的份额。对投资的限制和条件规定于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投资法》要求将该等限制统一规定于总统令。因此,即便商业领域不受限制或负面清单开列条件制约的投资,一般仍应办理许可证。除筛选新投资活动等作用外,投资协调委员会还提供“一站式服务”,旨在协调政府各部委、机构对特定投资所需的其他许可和审批的签发,但该一站式服务仅适用于国家一级要求的投资审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投资负面清单未列出的特定活动,则无条件对外国投资开放。主要投资限制包括:建筑服务企业外国股权的限额为67%;不附属于制造业务的分销业务的外国份额至多为67%,但如分销业务与制造商相关,则不设该限制。保险业务外国份额至多为80%。实践中,投资者须与投资协调委员会确认某活动是否对没有任何该类条件的外国投资开放。
  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分别对境外投资和贸易有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政策,并主要体现在本卷翻译的立法文本及相关立法中。这些国家持续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也促使我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除了降低或者取消贸易和投资壁垒等措施外,要从以往“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拓展、延伸和深化,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济规则接的制度和体系。在加快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还应加快构建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平台,需要重点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实施,并倡导推动高水平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总之,加快对东盟国家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有助于“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还关涉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新发展格局包含“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前者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后者要求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体两面,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因此,基于对东盟国家投资、贸易等基础性法律的翻译和研究,从而在组织投资促进活动、增强行业互补和促进生产网络化以及简化投资批准手续等方面与东盟国家展开持续深入的合作,并以此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东盟与绿色投资
  中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深化绿色领域务实合作,携手应对环境与气候挑战。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展开投资、贸易活动时,需要不断强化合作引领、探索绿色创新、推动互惠共享,深化绿色丝绸之路合作,不断提高“一带一路”建设的绿色底色和成色。
  2022年《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鼓励企业开展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领域投资合作,推动“走出去”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规范企业境外环境行为。压实企业境外环境行为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鼓励企业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或中国更高标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完善资金支撑保障和完善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支撑保障。
  在数字经济和绿色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和全球发展新动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东盟国家发展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发展现状和国际合作。2020年11月东盟发布《东盟全面复苏框架》,加大绿色发展融资,推动绿色基础设施、灾害管理以及可持续金融等领域建设,并发展生物经济、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东盟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国内立法、政策。
  东盟国家与我国投资、贸易额排名中,新加坡、越南、泰国常年位居前列,因而对三者在投资、贸易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需要精准翻译和研究。例如,《越南2021—2030年战略》(第1658/QDTTg号决定)旨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实现经济繁荣、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平等,实现绿色增长和绿色碳中和经济,并为实现减少全球变暖的目标作出贡献。
  越南上述战略的核心是低碳增长、生产的绿色化、生活方式的绿色化,手段包括为高新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公司实施税收激励措施。除一般的税费减免措施外,越南政府鼓励进口、使用与环境监测、分析和开发清洁能源有关的技术。为此,越南政府在地方一级建立机构和制定绿色增长行动计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促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推动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消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政府大力促进外国投资者的绿色投资并予以相应的优惠。比如,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工具,如清洁发展机制、绿色债券;实施生态税和碳税;协调国际金融资源应对气候变化。
  马来西亚依斯干达经济特区(Iskandar Malaysia, IM)为加快区域规划、发展和管理中的绿色增长,特别制定了《绿色经济指南》(Green Economy Guidelines),涵盖正在推广的九个行业,以推动伊斯干达经济特区发展成为绿色产业的全球中心。该指南涵盖该特区绿色产业投资的优先行业、政策框架、激励措施、制度要求、审批流程和程序、规划合规性、监控和报告机制。
  印度尼西亚政府就生物多样性设置了许多金融工具,包括生物多样性证书、债券、生态账户、信贷和抵消。在向马来西亚特别经济区运用这些金融工具时,需要特别注意《马来西亚野生生命保育法令》关于准入范围、事先报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项。例如,印度尼西亚马鲁阿(Malua)生物银行出售“生物多样性保护证书”(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es),相关业务的投资者购买后,可以为印度尼西亚雨林保护提供资金,并获得分红或者转化为自身公司、产品的品牌价值。例如,化妆品、能源和食品公司的供应链包括棕榈油等关键成分,因而可以购买生物多样性保护证书,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发展绿色“一带一路”是实现生态文明的题中之义,是实现从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的助推器。中国—东盟将深入推进绿色合作,通过政策对话、能力建设及试点示范,推动生物多样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而其前提之一在于把握东盟国家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政策,以便制定长远或短期规划并稳妥实施。
  四、东盟与全球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以“五通”为合作重点,也旨在促进各国互联互通,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复合型互动网络,实现沿线国家多元、独立、平衡、可持续发展,并为全球包容性可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能。“一带一路”倡议与2015年联合国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推动相关国家在全球贸易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协调和务实合作,并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发挥协同效应。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等发布以来,中国—东盟不断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政策沟通和发展战略对接做深做实本地区可持续发展合作。2021年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发表联合声明,提出顺应新一轮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和生物、循环与绿色经济发展新模式等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可持续经济模式和倡议,探讨开展低碳、循环和绿色经济合作。中国—东盟中心不断围绕可持续发展合作,积极参与支持双方低碳发展、污水处理、扶贫减贫、海洋合作等系列活动,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中国—东盟可持续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关于东盟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一带一路”倡议项目中的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Karot Hydropower Project)。该项目广受认可,展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融资合作模式,即私营部门投资和多边开发银行联手加速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卡洛特水电站为“一带一路”倡议项目树立了榜样,既满足了东道国的发展需要,也符合了世界银行集团的融资战略。2017年世界知名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期刊《基建期刊和项目融资杂志》(IJGlobal)将卡洛特水电站评为年度最佳融资奖。
  卡洛特水电站项目总成本预估为20亿美元,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三峡集团和丝路基金共同出资。国际金融公司就项目所需的各项环境和社会研究进行了审查,相关问题有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估和管理、劳动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预防、社区健康、安全与安保、土地征用和非自愿重新安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以及文化遗产等等。同时,三峡集团出资约1.5亿元人民币,以基于当地情况定制环保专项规划,以及采用世界领先的环保设备和措施处理废水。
  巴基斯坦并非东盟国家,但是东盟地区论坛(ASEAN Regional Forum)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有着重要地位,中国与东盟国家展开类似项目时可以借鉴上述有益经验。此外,巴基斯坦也颇为支持外国私人投资。巴基斯坦关于外国投资事宜的规范主要载于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中。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巴基斯坦缺乏且联邦政府认为可取;巴基斯坦现有规模无法满足本国经济和社会需求;有助于巴基斯坦的资本、技术和管理资源开发,或挖掘、调动或更妥善利用国家资源,或提升巴基斯坦的国际收支平衡,或增加巴基斯坦的就业机会等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动。此外,在巴基斯坦投资的私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可全额贷款,拥有多数外资股权的公司也可自其母公司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1.5%的利率借入5年期可再融资贷款。
  除了关注东盟国家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之外,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也有类似要求,主要体现为将生物多样性风险降至最低,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实现“净零损失”甚至“净收益”。许多国际机构要求将生物多样性评估与缓解措施绑定,并将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磋商纳入生物多样性评估与管理,具体包括:对接国际承诺和国内法律;基于生物多样性要求制定禁止项目类别清单;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估和影响评估;依照缓解措施层级采取措施确保生物多样性净零损失或净收益;在生物多样性评估与管理中确保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和磋商。
  例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会有意地资助依据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和协议,被判定为非法或在国际上逐步被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交易或相关活动。再如,由于不符合生物多样性标准,被亚投行判定完全不合格项目。比如,“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或文化资源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波恩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所禁止的活动。”
  总之,东盟国家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针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出台了许多框架性或操作性规范,中国投资者、贸易商需要重点关注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从而避免由于违反生物多样性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法顺利开展投资、贸易活动。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走出去”战略迈向新阶段的重要举措,这一倡议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打破语言障碍是了解、掌握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前提。目前,国内关于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屈指可数,既有成果也不成体系、局限颇多,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文本展开全面、系统的多语互译,为“一带一路”建设的联动发展提供法律文本支持,并以多语法律数据库展现,进而满足相关主体知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需求。
  当前,百年变局和全球疫情叠加作用下,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各国经济都面临转型升级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中国和东盟是亲密的近邻、朋友和伙伴,未来必将共同迎来更高水平的、更宽领域、更多层次的合作。中国—东盟将持续开拓思路、凝聚共识,积极寻求新增长点,推进高水平经贸合作,为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有助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而中国—东盟合作尤为关键。在对外投资、贸易方面,两方需要继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领域开放。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健全外资服务体系。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与此同时,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绿色复苏发展已成为国际共识。东盟各国正在加速落实《东盟全面复苏框架》,以期实现更有韧性、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疫后经济复苏。中国和东盟将继续围绕可持续发展合作主题并以此为重点合作方向,加强疫后复苏、绿色经济、清洁能源等领域交流合作,助力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为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注入新动力。
  “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语种与法系多样、法治环境迥异,这一切都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挑战。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离不开对外国法律全面的掌握,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涵盖53种官方语言,分属九大语系,语言障碍横亘在“五通”的发展通道之中,掣肘沿线各国交流互鉴、通关合作。突破语言障碍的主要方式是外国法律文本的中译,为中国政府、投资者、普通民众真实、全面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提供可能。
  就东盟国家投资、贸易类法律文本而言,不仅需关注层级较高的法律文本,还应注意细化规定,为国际货物、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以及数字经济、绿色投资等新的商业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相关的法律、政策。同时,还有必要关注展示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司法案例。法律条文往往艰深晦涩,相关主体通常并非职业法律人员,无法仅凭法律条文透彻洞察沿线国的法律制度,而司法案例正是枯燥法条的生动注脚,展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主体提供切实直接的指引。
  本书编者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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