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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用别具一格的视角阐释了本土语境下的刑事辩护制度。在诸多呈现中国特色的形象化概念的背后,读者可以更深刻地认知、理解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
本书内容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事辩护模式的演进动因,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评析,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进行评析、还论及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等内容;下编为刑事辩护模式的理论展开,围绕控辩审关系的三种样态、交涉性辩护、唯“庭审主义”之辩护模式、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等内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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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曾挂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企业合规、律师制度。致力于探索独具中国特色的诉讼理论框架,塑造了包括“顺承一层控”二元分类模型在内的理论样态,尝试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符合本土资源的分析框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法论坛》《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杂志报刊上发表文章16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等各大类项目10余项,参与撰写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荣获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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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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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辩模式的演进动因
第一章 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种模式的中国叙述
三、两种模式的要素表达
四、两种模式的关系互动
五、两种模式的转化坐标
六、结语
第二章 论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
一、庭审实质化的新阶段
二、“争点主导主义”的正当化逻辑
三、“争点主导主义”的类型化动因
四、“争点主导主义”的规范化格局
五、“争点主导主义”的集中化例外
六、结语
第三章 诉讼格局·立法文本·参与主体——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持续发展因子探析
一、刑事诉讼的发展命题
二、诉讼格局:从“浪漫”到“务实”
三、立法文本:从“技术”到“理念”
四、参与主体:从“器物”到“心性”
五、结语
第四章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决策的卷宗依赖
三、庭前会议的功能异化
四、当庭讯问的程序不当
五、控辩对抗的效果不彰
六、审判期限的巨大压力
七、结语
第五章 以审查起诉为重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格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内涵解读
三、“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正当根据
四、“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若干隐忧
五、“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合理规制
六、结语
第六章 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确认式庭审”的特质归纳
三、“确认式庭审”的形塑机理
四、“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来源
五、“确认型庭审”的优化进路
六、结语
第二编 刑辩模式的理论展开
第七章 论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
三、“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
四、“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
五、结语
第八章 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交涉性辩护”之意涵
三、“交涉性辩护”之形塑
四、“交涉性辩护”之瓶颈
五、“交涉性辩护”之出路
六、结语
第九章 论“唯庭审主义”之辩护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二、“唯庭审主义”之特征
三、“唯庭审主义”之诱因
四、“唯庭审主义”之反思
五、“唯庭审主义”之突破
六、结语
第十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宏观限度:“执业目标”上的限制
三、中观限度:“身份独立”上的限制
四、微观限度:“真实义务”上的限制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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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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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虽然,斯蒂芬·茨威格曾在《人类命运攸关的时刻》一书的序言中写道:“命运攸关的时刻,在个人的生活上,在历史的演进中,都是极为罕见的。”但是,在不少人的成长过程中,却还是会经常遇到一些转折点的。别的不说,回顾自己的学术历程,至少就有过一次重要转折。熟悉我的师友大都知道,我有过数年“随心所欲”的学术经历。其间,不仅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从事过刑事辩护业务,也常通过关注轰动案件在“博客”、报刊上发表一些有关刑事程序的碎片思考,并在上海三联书店、清华大学出版社相继出版了三本随笔集,但却鲜有严格的学术论文发表。为此,一些可亲可敬的师友都曾善意地提醒我,要兼顾好甚至应专注于规范的学术论文的生产。
如今想来,我的学术转折,即从过去热衷“小文章”,到今天专注“大论文”,时间节点应该是2015年。正是在这一年,我发表了《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一文。我通过观察一些影响性案件的庭审发现,不少律师的辩护活动并非以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辩护意见为目标。对于这种带有“表演”性质的辩护,我将其概括为“表演性辩护”,并根据律师的行为方式及其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将“表演性辩护”区分为“配合性表演”和“对抗性表演”两种模式。这是我对“模式分析方法”的初步尝试。虽然该文并未能完全摆脱“对策法学”的烙印,但文中所运用的模式分析却为我之后的学术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对刑事辩护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
可以说,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名为《刑事辩护的模式》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笔者运用这种模式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辩护问题的阶段性成果。例如,有关“唯庭审主义”辩护模式的提炼,笔者不仅就这一辩护模式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归纳,还对这一模式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可见,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自然是与刑事诉讼的发展呈正相关的。而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发展”无疑构成了“中国刑诉”的核心命题。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先后在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三次或大或小的修改,也是因为,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里推动了一轮又一轮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也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部署。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整体转隶至全新的监察委员会,这不仅打破了中国司法领域固有的权能结构,也对中国刑事诉讼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说,无论是哪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无论哪一轮司法改革,都与刑事辩护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甚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辩护所遭遇的种种问题,既是“中国刑诉”的问题,也是中国司法的问题。因此,刑事辩护模式的孕育、发展以及变革,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模式孕育、发展以及变革的真实写照。
《刑事辩护的模式》一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刑辩模式的演进动因”;二是“刑辩模式的理论展开”。在第一部分,本书讨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改革等重大司法改革的推行,对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格局的影响。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格局或将孕育出来。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深入推进,将导致案件随着程序的层层推进接受越来越严格缜密的审查。如果说“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可以被概括为“顺承模式”的话,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落地后的诉讼模式则可被称为“层控模式”。再如,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案件的办理方式日益呈现出两个“互斥共存”的程序格局,即“以庭审为重心”和“以审查起诉为重心”。其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就是“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典型。这一程序格局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审查起诉环节为重要依托。其核心要旨在于有效地量刑协商,且作为控辩协商一致之产物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被法院采纳。这一切,既为中国辩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构成了刑事辩护发挥作用的司法场域。
与第一部分紧密相关的是,第二部分讨论了刑辩模式的理论展开。在这一部分,笔者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对改革所引发的较为新颖的刑事辩护模式——交涉性辩护——进行了概括提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使刑事案件的办理被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两种类型。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式的平等对抗有所不同,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则更多地体现在审前程序,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中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商、对话。如果说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样态可被概括为“对抗性辩护”,则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样态可被称谓为“交涉性辩护”,其所追求的诉讼目标是,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的沟通、协商和对话,说服其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及时终结诉讼,或在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出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从而让被告人获得更为有利的诉讼结果。
此外,笔者还在本部分特别指出,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当然,伴随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深刻变革,特别是律师身份的逐步演变,“忠诚义务”在中国律师职业伦理中的重要地位得以凸显。作为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辩护律师必须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自己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在程序框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应该在必要时敢于并善于运用一切法律和执业纪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包括本书尚未讨论的律师在程序框架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政治力量的策略选择,去挽救自己的当事人于危难之中,以为其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为达此目的,律师有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但是,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度和边界,可以从“执业目标”“身份独立”“真实义务”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对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度和边界进行研究,既有助于解决辩护律师如何履行忠诚义务的问题,也有助于调和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辩护冲突,还有助于化解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不过,由功底和见识所限,本书对刑事辩护问题的模式研究还只是初步的。笔者只能寄希望于未来,在对刑事辩护实践进行细致观察的基础上,能够对刑事辩护问题有更加深入的思考,并可以真正实现“惊心动魄的跳跃”。
学术之路犹如人生之路,曲曲弯弯,有苦有甜,所幸还有众多师友的提携、引领、支持和帮助。在《刑事辩护的模式》一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就得到过不少师友的提携、引领、支持和帮助。借该书出版之际,笔者要向这些可亲可敬的人表达诚挚的感谢。一一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这里,我谨向为本书的出版鼎力推荐的陈兴良教授、陈卫东教授、陈瑞华教授、王新清教授表示忠心的感谢。本书的部分章节,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过,我要特别感谢李游编辑、于贺清编辑、吴岩副主编、王雪梅编辑、宫雪编辑对我的文章给予的厚爱。原法律出版社的高山编辑以及本书的责任编辑张心萌女士,都为本书的出版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此书出版之际,也要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我深知,自己作为一个教书先生,报答以上师友的最好方式,就是以后要更加努力、更加专注,争取“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李奋飞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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