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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書城自編碼: 389949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72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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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3.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
4. 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第五条【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
5. 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有关国家机关应如何协调配合?
第七条【协助、配合义务及对协助、配合方给予保护】
第八条【举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6.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哪些?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
7. 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预防治理的长效机制】
8. 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包括哪些?
第十四条【监察和政法机关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的预防治理】
第十六条【防范有组织犯罪信息的传播】
9.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第十七条【履行反洗钱义务】
10.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八条【监管、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
第十九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11.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期限是什么?
第二十条【任职审查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认定】
1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是什么?
13. 什么是“软暴力”?
第二十四条【线索收集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线索移送】
14. 对黑恶势力案件的举报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实现?
第二十六条【线索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条【查询财产信息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条【羁押措施】
15. 什么是异地羁押、分别羁押以及单独羁押?
第三十一条【特殊侦查措施】
16.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17. 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18. 什么是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宽处罚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财产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从严管理】
19. 什么是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程序】
20.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是否可以减刑?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
21.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前,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哪些材料?
第三十八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考虑财产刑的履行和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
22. “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是指什么?
23. “配合处置涉案财产”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4. 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第四十条【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调查】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信息数据、提请协查】
25. 什么是“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的甄别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26. 等值追缴、没收包括哪几种情形?
27.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具体适用上应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法查处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不服的异议及救济】
28. 案外人是否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
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及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第五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中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第五十九条【加强反有组织犯罪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29. 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六十二条【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保护措施的批准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三条【对侦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组织犯罪人员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30.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相关人员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抚恤优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否应从重处罚?
32.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罪犯适用的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对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罚】
33. 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十条【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密以及违反规定泄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202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实 用 附 录
1. 刑事责任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
3. 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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