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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是传统法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和社会行为规范手段之一,对法与刑的疏解可进一步揭示我国传统法制运行原理,阐释优秀传统法文化内涵。本书以先秦各家思想、史书刑法志、各朝传世法典及司法判例为素材,从词源学、思想、立法与司法四个层面,分析“法”“刑”之概念、法与刑应然的状态,以及传统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实然样态,考察两者应然与实然的含义、系统架构、运作方式等内容,从而揭示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与外在的行为联系,推演两者在治道中的地位与作用,从时间与空间、静态与动态相互关照的角度对法与刑进行深层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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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陆娓,南京师范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现任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台湾东吴大学、辅仁大学访问学者。近20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刑法史、司法制度史、法律制度史、思想史以及传统法律文化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不应得为律研究”、教*部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清代不应得为律研究及其适用”,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参编《民国江苏高等法院档案选编(法官编)》及《新编中国法制史》教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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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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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先秦儒法思想中的法与刑
一、先秦儒家思想中的法与刑
(一)先秦儒家法思想的前提
(二)仁政之法
(三)仁政之法中的刑
二、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与刑
(一)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与治
(二)“法术之国”下法与刑的关系
(三)刑的功能
(四)治刑的原则
第二章. 经典史书中的法与刑
一、《周礼》
(一)治法的主要官吏及其职责
(二)治刑的主要官吏及其职责
(三)治法方式及内容
(四)治刑的典章与主要规则
(五)司刑的主要规则
二、《汉书》
(一)法刑关系的前提——仁义治国
(二)法的功能与原则
三、《贞观政要》
(一)君道与法刑
(二)制法的原则
(三)治刑的规则
四、《朱子语类》《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论语集注》
(一)法刑的起源:理与气
(二)“理”范畴下的德礼政刑
(三)“存理灭欲”愿景下的政刑思想:明刑以弼教
(四)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五、《清史稿》
(一)法刑理论的前提
(二)治法之道
(三)司刑的原则
(四)治刑之道
第三章.传世法典中的法与刑
一、汉晋律典
(一)制法原则:礼律并用、大德小刑
(二)省刑之制:刑制改革与废除肉刑
(三)用刑标准:急盗贼与重尊卑
(四)经义治刑: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
二、唐代律典
(一)《名例律》中的法刑观
(二)以恤为怀的刑制设置
(三)以礼为准的刑名定制
(四)治刑执中的罪刑规定
三、宋代律典
(一)《进刑统表》中的法刑原则
(二)由恩及威的刑制变化
(三)义利并重的罪名设置
四、明清律典
(一)治法的思想与功能
(二)治法的原则
(三)治刑的原则
(四)慎刑与恤刑
(五)旗人刑制特权
第四章.古代案例中的法与刑
一、秦汉案例
(一)《奏谳书》中所见秦代案例
(二)《奏谳书》中所见汉代案例
(三)《后汉书》中案例
二、唐宋案例
(一)《龙筋凤髓判》
(二)《名公书判清明集》
三、明清判牍
(一)明人文集所载判牍
(二)《判语录存》
第五章.古典文学作品中的法与刑
一、唐宋诗词
(一)儒家思想与法刑
(二)制法的原则
(三)治刑的原则
(四)法刑的功能
二、《水浒传》
(一)治法齐一:断刑
(二)治刑为中:情理法的结合
(三)法弊与时弊:法刑功能的偏废
(四)乌托邦世界中的法刑:杀人者死与罪有应得
三、《三国演义》
(一)宽严相济
(二)法不徇情
(三)刑法世轻世重
(四)军政与法刑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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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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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序
近日收到陆娓博士的书稿“法与刑”,泛览一过,偶然想起两句话:司马迁之所以“罔罗天下放失旧闻”写《史记》,乃“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司马光于《资治通鉴》成书后,在《进书表》中讲:“监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嘉善矜恶,取是舍非。”司马迁主要是从著者的角度讲写作目的,司马光则是在提醒读者注意事项,尤其是当国之重位的读者。中国传统史学巅峰的这两大“典午”,为后人著史、读史,树立了理想典范。作为史学和法学交叉的法史学,自不能外。后人虽不能到这种高境界,但不可无向往之心。换句话说,著者和读者都须是有“心”人。二者如能心领神会,自然是好,但特别难得。读者如能从书中读出著者所未见,偃鼠饮河,各充其量,则更是佳事、乐事。
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十年千变。到今日,因中学、西学皆自成体系,莫说是外国人,就是习惯于接受西学教育的一般人,要了解传统中国人的刑、法、礼等基本概念及其关系,都特别困难,更遑论其更深处的治道和人生理念。温故知新、继往开来的前提是要较准确地了解究竟什么是“故”、何者为“往”。不知“故”“往”,即便天天念叨,也不过是喊口号应景而已。
自法史学作为一独立学科问世以来,学者多习惯于按照西方法学的分类,就相关概念到传统中国典籍中寻找相应史料,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认知。凡是西方法学有的,我们都有,差别只在程度不同,是较发达还是欠发达乃至不发达。这种做法,其流弊在削足适履。
20世纪以降,在学术上求新求奇蔚为风气,新奇成为先进的代名词。学者多喜欢拿些外来的新名词,从固有典籍中摘抄吻合自己观点的史料,将材料选择等同于学理证明。前几天翻《明儒学案》,聂豹针对王学左派好谈玄说妙言本体而不著实做工夫,玩弄光景,有这样的批评:“今之为良知之学者……驾空立笼罩语,似切近而实渺茫,终日逐外而自以为得手也。”这个评论亦适用于今日理论、概念先行的研究模式。此类研究,其流弊在断章取义。
前述两类研究,看似笃实,实则取巧。削足适履,断章取义,真相难究。如此,非但完全不能彰显传统中国人关于法律、秩序和人生之看法,反而使明镜蒙尘。正所谓“抛弃自家无尽藏,沿门托钵效贫儿”。
如何才可能找到“自家无尽藏”?
我个人受赐于清代学者所归纳的义理—考据—辞章—经济的学问研究路数。凡是学问,必须把其间的道理讲透彻。如何才能明其理?那就需要拿出坚实可靠成系统的证据来。证据确凿,从中讲出的道理才有望可靠;沙上建塔,难期久远。辞章的好坏、经世济民的考量,尚在其次。易言之,是论从史出,而不是以论代史。
中国古代典籍,浩如烟海。司马谈于《论六家要旨》中即评论儒家“博而寡要,劳而少功”,其原因在它“以六艺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随时推移,尽管其间文祸不绝,但时愈后,文益繁,则为显见的事实。传统中国的学问,不论其为经、为史、为子、为集,皆不同程度关乎如何经纶家国天下。礼与法、法与刑,皆为经纶家国天下之具。相关载籍,浩繁可知。如何从中寻觅指南,实为今人了解传统法观念所必需。
本书作者根据自己的学养,从传统典籍中选择了一些颇具代表性的著述,再从这些著述中摘出最能反映其精华内容的文句,按照特定的主题,予以汇辑,在必要处予以扼要的注解说明。尽管作者所选择典籍、具体文句,未必都可人心意,注解也非无可挑剔,但致力方向,有其意义和价值。
几年前,我给黄源盛老师的《中国法史导论》写过一篇书评,题目叫“过渡津梁”。我想,对于中国传统法文化,尤其是对法与刑等传统法基本概念之含义,有兴趣的读者,本书也可说是“过渡津梁”之一。(陆)象山先生曾自信地讲:
涓涓之流,积成江河。泉源方动,虽只有涓涓之微,去江河尚远,却有成江、河之理。若能混混不舍昼夜,如今虽未盈科,将来自盈科,如今虽未放乎四海,将来自放乎四海;如今虽未会其有极、归其有极,将来自会其有极、
归其有极。然学者不能自信,见夫标末之盛者,便自荒忙,舍其涓涓而趋之,却自坏了。曾不知我之涓涓虽微,却是真;彼之标末虽多,却是伪。恰似檐水来相似,其涸可立而待也。
通过本书这个“津梁”,哪怕是“涓涓之微”,但方向对头,如能引发读者兴趣来读读相关原典,“过渡”并非毫无把握。却不过作者和编辑之盛情,拉拉杂杂写下这些感想以塞责。
李启成
癸卯初春于京西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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