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
本书翻译了俄罗斯互联网治理中最重要的主权互联网法《俄罗斯联邦通信法》和《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以及治理数字金融的《俄罗斯联邦关于数字金融资产、数字货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案》、保护互联网时代个人权益的《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希望通过对俄罗斯互联网治理法规的翻译,为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本书适合互联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互联网研究者及相关法律研究者、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阅读使用。
|
關於作者: |
田凤娟,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形势与政策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年来侧重人工智能伦理、互联网治理研究。主持和参加教*部人文社科项目多项,发表理论文章多篇,并撰写多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获得省部级奖励2项,校级奖励10余项。
徐楷,法学博士,副教授,兼职律师,仲裁员。研究方向为俄罗斯法、刑法学、法律社会学。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多项,在俄罗斯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程显英,山东青岛人,北京邮电大学情报服务部学科馆员,教*部认证科技查新员,研究方向为情报检索与数据分析。
|
目錄:
|
目录
俄罗斯联邦通信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联邦法的目的
第2条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第3条 本联邦法的作用范围
第4条 俄罗斯联邦通信法
第2章 通信领域的活动基础
第5条 通信网络和通信设备的所有权
第6条 组织与布置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有关的活动
第7条 通信网络和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8条 通信工程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登记
第9条 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和俄罗斯联邦领海范围内的通信线路的建设和运营
第10条 通信用地
第3章 通信网络
第11条 联邦通信
第12条 俄罗斯联邦统一电信网络
第13条 公共通信网络
第14条 专用通信网络
第15条 技术通信网络
第16条 特殊用途的通信网络
第17条 邮政通信网络
第4章 电信网络的连接及其交互
第18条 电信网络的连接权
第19条 在公共通信网络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运营商的电信网络连接及其交互程序要求
第19-1条 强制性公共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运营商的通信网络连接及其与转播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的通信网络的交互特点
第19-2条 强制性公共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的空中地面转播
第20条 在公共通信网络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运营商所提供的连接服务和流量传输服务价格
第5章 对通信领域活动的国家调控
第21条 组织对通信领域活动的国家调控
第22条 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管理
第22-1条 无线电频率部门
第23条 无线电频谱的分配
第24条 分配无线电频带和赋予(指定)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信道
第25条 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的辐射监督
第26条 编号资源的管理
第27条 联邦国家通信控制(监督)
第28条 通信服务资费管理
第6章 提供通信服务领域的活动许可和通信领域的符合性评估
第29条 提供通信服务领域的活动许可
第30条 申请授予许可证的要求
第31条 申领许可证的招标(拍卖、竞标)
第32条 授予许可证的申请的审核程序
第33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34条 拒绝授予许可证
第35条 许可证的重新登记
第36条 对许可证作出修改和补充
第37条 暂停许可证效力
第38条 恢复许可证效力
第39条 吊销许可证
第40条 建立和管理通信许可证登记簿
第40-1条 由通信运营商实施电视频道和(或)广播频道转播的广播公司的信息
第41条 通信设备和通信服务的符合性确认
第42条 在进行通信设备的强制性认证时符合性证书的签发和终止
第43条 符合性声明和符合性声明书的登记
第43-1条
第43-2条
第7章 通信服务
第44条 提供通信服务
第44-1条 通过移动无线电话通信网络分送
第44-2条 监督通信运营商遵守核实用户信息和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用户的通信服务使用者信息的可靠性的义务,其中包括代表通信运营商行使职责的人员提交的信息
第45条 向公民提供通信服务的特点
第46条 通信运营商的义务
第46-1条 通信运营商遵守在公共通信网络中提供通信服务和流量传输服务要求的保障系统
第47条 使用通信服务的优惠条件和优势
第48条 提供通信服务时语言和字母表的使用
第49条 通信领域的核算报告时间
第50条 电信业务
第51条 为满足国家和市政需要提供通信服务、连接服务和流量传输服务
第51-1条 为满足国家权力机关需要、国防、国家安全和法制保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组织需要提供通信服务、连接服务和流量传输服务的特点
第52条 紧急业务部门呼叫服务
第53条 通信运营商用户数据库
第53-1条 在数字创新领域试验性法律制度计划范围内提供信息
第54条 支付通信服务费
第55条 递交投诉和提出索赔及其审议
第56条 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和索赔地点
第56-1条 组织活动以确保电信信息互联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稳定、安全和整体运转
第56-1-1条 通信运营商、技术通信网络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流量交换点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跨俄罗斯联邦国境的通信线路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的义务
第56-2条 通信运营商、技术通信网络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流量交换点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跨俄罗斯联邦国境的通信线路的所有者或其他占有者、其他人员(如果这些人员具有自主系统编号的)的义务
第8章 通用通信服务
第57条 通用通信服务
第58条 通用服务运营商
第59条 通用服务准备金
第60条 通用服务准备金的资金来源
第61条 通用服务准备金的支出
第9章 通信服务用户的权利保护
第62条 通信服务用户的权利
第63条 通信秘密
第64条 在从事侦查活动、俄罗斯联邦安全保障活动、实施调查行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羁押以及以剥夺自由的形式执行刑事处罚期间,通信运营商的义务和通信服务用户的权利限制
第10章 个别情况下的通信网络管理
第65条 紧急情况下和紧急状态下的公共通信网络管理
第65-1条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电信信息互联网和公共通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受到威胁时的通信网络管理
第66条 通信网络和通信设备的优先使用
第67条
第11章 违反俄罗斯联邦通信法的责任
第68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通信法的责任
第12章 俄罗斯联邦在通信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69条 俄罗斯联邦在通信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70条 国际通信领域活动的管理
第71条 俄罗斯联邦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设备的进出口
第72条 国际邮政通信
第13章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73条 使立法行为符合本联邦法
第74条 本联邦法的生效
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
第1条 本联邦法作用范围
第2条 本联邦法中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第3条 在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领域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调整原则
第4条 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
第5条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
第6条 信息的所有者
第7条 公共信息
第8条 信息访问权
第9条 信息访问限制
第10条 传播信息或提供信息
第10-1条 互联网信息传播组织者的义务
第10-2条
第10-3条 检索系统运营商的义务
第10-4条 新闻聚合器传播信息的特点
第10-5条 视听服务所有者的义务
第10-6条 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的特点
第11条 信息的文件化
第11-1条 在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力时,以电子文件形式交换信息
第12条 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国家调整
第12-1条 俄罗斯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使用领域的国家调整特点
第12-2条 互联网上信息资源的听众数量的研究特点
第13条 信息系统
第14条 国家信息系统
第14-1条 使用信息技术识别自然人
第14-2条 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稳定地和安全地使用域名
第15条 电信信息网络的使用
第15-1条 能够识别含有禁止在俄罗斯联邦传播的信息的互联网网站的域名、互联网网页索引和网址统一清册
第15-1-1条 以不雅形式表达有损人类尊严和公共道德,明显不尊重社会、国家、俄罗斯联邦官方国家象征、俄罗斯联邦宪法或俄罗斯联邦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信息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1-2条 限制对诋毁公民(自然人)荣誉和尊严或损害其声誉以及与指控公民(自然人)犯罪有关的虚假信息访问的程序
第15-2条 违反著作权和(或)邻接权传播的信息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3条 违法传播的信息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3-1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的要求所传播的信息,和(或)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的要求制作和(或)传播的宣传材料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4条 互联网信息传播组织者的信息资源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5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所处理的信息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6条 对屡次非法发布含有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对象的信息,或含有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信息网络获取此类对象所需的信息的互联网网站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6-1条 克隆锁定网站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5-7条 应权利人申请采取的有关终止电信信息网络中,包括互联网中侵犯著作权和(或)邻接权的法外措施
第15-8条 旨在反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电信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措施,通过这些网络和资源为俄罗斯联邦境内限制访问的信息资源和电信信息网络提供接入服务
第15-9条 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外国大众传媒对信息资源,和(或)由该外国大众传媒创办的俄罗斯法人对信息资源的限制访问程序
第16条 信息保护
第16-1条 对遵守与电信信息网络(其中包括互联网)中信息传播有关的要求进行联邦国家监管(监督)
第17条 在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领域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18条 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法律文件规定)失去效力
俄罗斯联邦关于数字金融资产、数字货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案
第1条 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和生效范围
第2条 数字金融资产的发行
第3条 关于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决定
第4条 数字金融资产的核算和流通
第5条 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运营商
第6条 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运营商的业务要求
第7条 信息系统运营商名册,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规则批准程序
第8条 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运营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册
第9条 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运营商的责任
第10条 数字金融资产交易商
第11条 数字金融资产交易规则及其批准程序,数字金融资产交易商名册
第12条 证明已发行证券行权可能性的数字金融资产发行和配售特点,要求转让已发行证券的权利
第13条 证明股份公司参与权的数字金融资产的发行和流通特点
第14条 数字货币的流通
第15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
第16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作出的变更
第17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法作出的变更
第18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法作出的变更
第19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破产法作出的变更
第20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广告法作出的变更
第21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作出的变更
第22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作出的变更
第23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国家支付系统法作出的变更
第24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收入监管法作出的变更
第25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关于禁止某类人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拥有账户(存款)、储存现金和贵重物品、拥有和(或)使用外国金融工具的修正案作出的变更
第26条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关于利用投资平台吸引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正案作出的变更
第27条 本联邦法生效程序
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联邦法的效力范围
第2条 本联邦法的宗旨
第3条 本联邦法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在个人数据领域的立法
第2章 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第5条 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
第6条 个人数据处理人的条件
第7条 个人数据的保密
第8条 个人数据的公开来源
第9条 个人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
第10条 特殊种类的个人数据
第10-1条 关于个人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别规定
第11条 个人生物统计学信息数据
第12条 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第13条 国家或自治地方个人数据系统个人数据处理的特别规定
第3章 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14条 个人数据主体了解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第15条 为了商品、工作、服务在市场上的流通及为了进行政治鼓动而处理个人数据时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16条 个人数据主体在作出仅根据对其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决定时的权利
第17条 对运营商行为或不作为提出告诉的权利
第4章 运营商的义务
第18条 运营商在搜集个人数据时的义务
第18-1条 保障运营商履行本规定义务的措施
第19条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20条 运营商在个人数据主体向他提出要求时或在收到个人数据主体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及个人数据保护主管机关的质询时的义务
第21条 运营商排除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的违法行为、核对、锁闭和销毁个人数据的义务
第22条 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通知
第22-1条 单位中组织个人数据处理的责任人
第5章 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国家监督违反本联邦法的责任
第23条 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主管机关
第24条 违反本联邦法的责任
第6章 最后条款
第25条 最后条款
|
內容試閱:
|
前言
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各方应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对话与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俄作为两个新兴网络大国,同样面临加快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时代课题。因俄罗斯互联网产业的体量和规模与中国相比有所差距,这让俄罗斯互联网治理领域成为研究的价值洼地,鲜有业界广泛关注。但事实上,自2012年以来,俄罗斯加强了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的国产化替代,坚定维护国家的互联网主权和网络安全,各项措施及严密的立法和监管均走在世界前列,并在某些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就治理类型而言,美国是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不以国家治理为主导。欧盟则是多国统一立法协调的治理模式。所以,从主权国家独立互联网立法治理上,俄罗斯的互联网治理对我国更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俄罗斯充分尊重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思想引领地位,对中国的多项互联网治理国际倡议给予了坚定支持。中俄的互联网治理合作正是对习近平主席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践行,是打破博弈论困局,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大国关系的典范。本书翻译了俄罗斯互联网治理中最重要的主权互联网法《俄罗斯联邦通信法》和《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以及治理数字金融的《俄罗斯联邦关于数字金融资产、数字货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案》、保护互联网时代个人权益的《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这四部互联网治理法规涵盖了俄罗斯互联网治理战略、数字经济治理,特别是数字货币、数字金融和治理、网络隐私权保护、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本书希望通过俄罗斯互联网治理法规的翻译,一方面具体落实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目标;另一方面回应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现实关切,针对国内亟须立法、修订法和政策调整多个层面,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围绕着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构建和规则博弈日趋激烈,此次俄乌冲突,表面是两个主权国家间的军事实力较量,背后是多国互联网主权的角逐。美国和全球各地的数十家公司切断了与俄罗斯电子产品、数字服务和系统的关系。国际黑客团体“匿名者”等黑客组织攻击了俄罗斯的RT电视台、国防部、外交部等网站以致这些网络暂时瘫痪。美国IT公司为乌克兰提供卫星通信服务,规避了地面基础设施的不足。从对俄罗斯的互联网制裁和俄罗斯的反制、应对中,可以洞见当前及未来有效捍卫互联网主权的紧迫性。
2016年,中俄领导人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协作推进信息网络空间发展的联合声明》,共同倡导推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推动尊重各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加强信息网络空间领域的科技合作,加强信息网络空间领域的经济合作,切实维护两国公民在互联网的合法权利,加大工作力度,预防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恐怖及犯罪活动,开展网络安全应急合作与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加强跨境网络安全威胁治理。在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中国要向世界提出互联网治理的解决方案,应先了解和深入研究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
2019年3月13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批准了对原有通信法、信息保护法的修改,被称为俄罗斯的“主权互联网法”;2020年2月21日,为配合主权互联网法案的实施,又通过了《公共网络集中管理法》。三部法案的出台,标志着俄罗斯进入了主权互联网时代。俄罗斯主权互联网的解决方案独树一帜,深刻地挑战了互联网的“自由哲学”。俄罗斯主权互联网法案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被俄罗斯定义为与万维网失去联系后的自救措施,被多国媒体解读为“断网”的方案。其到底蕴含着怎样的原因和指向,对各国参与、建设和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哪些启示,又会引起怎样的技术革命及对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有哪些影响,都值得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2021年1月1日,俄罗斯第259-FZ号联邦法律生效,规范与数字金融资产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相关的关系。其中规定,市场上目前的各类数字货币,不是俄罗斯联邦货币单位或外国货币单位的支付手段,但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可以作为投资,比特币、以太坊和其他加密货币都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作为财产,在破产、执行程序、打击腐败和反洗钱中被征收。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完全禁止使用数字货币支付商品、工作和服务。它适用于在俄罗斯经营的法人实体,包括外国和国际公司的分支机构与代表处,以及连续12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逗留至少183天的公民。现行立法允许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和民法交易,但其所有者的主张受到司法保护,前提是税务机关被告知拥有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的事实。2022年是公民必须申报代币收入的第一年。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数字金融的法规,俄罗斯的立法思路、立法技术和文本措辞都具有参考价值。
随着电子政务、社交网络、指纹录入、人脸识别等新兴事物的出现,俄罗斯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规,2006年出台了《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2020年12月23日,俄罗斯大规模修订了《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旨在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权。该法明确了个人数据的定义、法定处理方式、个人权利、处理原则、运营商义务等。值得关注的是,俄罗斯对已公开信息的二次处理设定了比欧盟、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更为严格的条款,加大了对个人数据“传播”的保护力度。俄罗斯个人数据保护新规引领了新的立法方向,从原来的数据本地化、数据的跨境转移转向数据传播,在传播已公开信息的同意、双向加重责任的治理模式、数据主体权利的实质性扩大、信息处理时限、个人信息保护生态建构等方面,均应引起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