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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作者: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威廉?欧内斯特?霍金,是美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师从美国唯心主义的奠基人鲁一士,他的研究范围涉及哲学、世界政治、新闻自由、心理学等多方面,曾经担任美国形而上学学会主席。
2.译者:中国法律领域的先行者,多所名校的教授费青,江苏吴江人,与五弟费孝通、大哥费振东被称为“三凤齐飞”。毕业于东吴大学,后考取清华大学公费留学资格,赴柏林大学攻读法律哲学。回国后,曾任云南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教务长。著有《法理学概要》《西方法律史》等;译著有《现代经济学》等。
3.不学法律的人更应该读。法律哲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正如译者所说,读法律哲学的人,“并不是在学到它们的结论,而是在学到他们怎样去运用思维”,这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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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哲学概论》全书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作者比较和批评了德国近代两位法学家——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学说,后半部分阐述了自己的法律哲学。霍金并非法学家,在本书中,他以哲学家的思维探讨了非法学者所不敢尝试的法学问题。本书不仅能使不学习法学的人知道怎样去思考法学问题;也能鼓励学习法学的人充分运用自己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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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威廉?欧内斯特?霍金,唯心主义哲学家,其思想受到康德、黑格尔影响,并继承老师鲁一士的工作,将唯心主义与经验主义、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融为一体。著有《人性及其重塑》《人与国家》《哲学的类型》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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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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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原序
前?论
一、过去的成就 _004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_017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_030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_043
后?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_052
六、假定权利 _063
七、自然权利 _074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_092
译后语 _105
附?录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_116
谒施塔姆勒氏记 _126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_134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_146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_164
自?传 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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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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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结构都是理智(reason)和其他事物的产物。这理智不断地在设法实现它所认为的“应然”。这就是黑格尔所谓“实在的必是合理的”(what is,is rational)。但他不说一切“存在的”(exists)都是合理的;而只说一切“实在的”(wirklich)都是合理的。“实在的”所以是合理的,正因为——也是只因为——这句话的另一部分:“合理的是实在的”。这就是说:准向着理智的努力必须形之于事实,所以事实中的合理部分才是它的主要部分。例如一个人苟认:现有的财产制度和家庭制度是“错误”的(wrong),这句话在他或许是对的。但他若是说:这些制度是“不正当”的(not right),这样他就错了。因为无论现有的财产制度等在其他方面怎样,但它们总是一种向着理智的努力(efforts toward reason)。并且,它们是一种具体的努力,不只是空谈。依前一个理由说,它们是绝对正当的。就后一个理由说,它们比任何其他理想之仅为理想者,已高得多多。任何新的制度,逍遥地想来取旧者而代之,是不会“正当”的。它们要成为正当,须在已成了“实在的”(wirklich)之后;这就是说,须在它们和世界上正在行动中的活理智和良心已经发生了关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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