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简介/1
第二章继承法/15
第三章婚姻法/35
第四章乡村组织/59
第五章土地制度及税制/81
第六章商事法/113
附录一/139
附录二/159
译附《北华捷报》(The North China Herald)所载附录二会审公廨案件报道全文/203
內容試閱:
译序:传统中国民法研究的先驱之作
一
1843年2月5日,乔治·哲美森(George Jamieson)出生于苏格兰班夫郡(Banffshire),他是家里的长子,父亲亚历山大·哲美森(Alexander Jamieson)是一名农场主。哲美森就读于阿伯丁大学(University of Aberdeen),并于1864年获得硕士学位,同年入职中国领事馆。1864年11月,哲美森独自来到中国,进入北京的英国驻华公使馆学习中文。两年后,他被派至上海担任三等助理,1868年赴台湾台南任代理领事,1869年9月哲美森回到上海,晋升为二等助理和法律秘书。随后于1871年11月返回英国,在英国内殿律师会馆学习,1872年12月晋升为一等助理,1873年6月又转入中殿律师会馆。在回到中国之前,哲美森回到了苏格兰班夫郡家中,1873年7月1日与玛格丽特·伊莎贝拉·英克森(Margaret Isabella Inkson)成婚。
1873年底,哲美森偕妻子返回上海,在上海期间担任会审公廨的外籍陪审员。他的第一个孩子简·埃莉诺·哲美森(Jane Eleanor Jamieson)于一年后出生。1875年和1877年,他的两个女儿埃尔西·凯特·哲美森(Elsie Kate Jamieson)和阿德莱德·玛丽·哲美森(Adelaide Mary Jamieson)先后出生。1876年哲美森调任福州代理领事,1877年任英国驻罗星塔副领事。1880年6月,他休假回家参加英国中殿律师会馆考试,获得英国律师资格,随后返回中国担任英国驻九江领事。在九江期间,他的儿子埃德加·乔治·哲美森(Edgar George Jamieson)出生。
1891年4月1日,哲美森被任命为英国驻上海领事,同时被任命为英国在华及在日最高法院(The British Supreme Court for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