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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司法活动是官与民的共同实践,联结国家与社会,是对历史进行整体性观察很好的切入点。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民族肇建的大一统王朝,由于多元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元朝统治下的法律制度与前代相比产生了鲜明的特色,地方司法运作接续与变奏交杂。本书借鉴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分别从制度中的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社会中的司法三个层面展开,探讨元代地方司法的制度变迁、实践状态和社会图景,力图对元代的司法运作与地方社会进行整体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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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鹏,1986年生,山东滨州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现为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元史、中国古代法律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部人文社科基金等各级科研项目多项,在《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国史研究动态》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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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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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001
第一章地方司法体系的多级与多元结构022
一多级混合:元代地方司法体系的基本结构023
二诸色户计与司法管辖的多元化032
三地方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044
本章小结061
第二章路、县两级司法运作的展开063
一县级司法运作:时间、空间与参与者064
二独专刑名:推官与路级司法运作092
本章小结113
第三章诉讼社会的“相”与“实”117
一“江南好讼”:一个话语的考察118
二现实中的诉讼:诉冤与告奸138
三“见官去”与“怕见官司”:民众的矛盾心态156
本章小结170
第四章地方治理中的息讼机制172
一从“无讼”到“息讼”:基于地方治理的审视173
二息讼源:“无争”社会秩序的构建180
三弭讼端:讼争产生后的平息之术201
本章小结220
第五章诉讼分类与审断策略223一元代的诉讼分类制度224
二依法审断与“畏刑名之错”232
三婚姻判决中的官、民与法240
本章小结261
第六章地域社会中的讼争与博弈——以两浙湖讼案件为中心264
一元代两浙地区的围湖垦田与讼争265
二案例分析:永安湖案与花屿湖案271
三讨论:元代江南司法中的地方势力276
本章小结283
结论285
参考文献296
后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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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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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制史研究的新进展(代序)
申万里
郑鹏博士的新书《制度与秩序:元代地方司法运作研究》就要出版了,作为他硕士和博士的研究生导师,由衷地为他感到高兴。从当时他完成博士论文并以优异成绩通过答辩,到今天该书的完成,其间已经过去近十年时间,确实是感慨良多!通读这部书稿,了解到它是在郑鹏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经历了他在博士后期间的继续研究以及入职华中农业大学以后的不断打磨和完善后才定稿,可谓是“十年磨一剑”,其学术观点的新颖和写作方法的成熟同时体现出来。郑鹏是我带的第一位博士,回顾他学习元史和中国法制史的历程,深有感触。
一
法制是与人类历史相始终的制度体系,在古代和今天都占有重要地位。法制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典、司法制度及设施,这一点古今中外同样区别不大。不过,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进的历程,法制及其运行特征与中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在中国传统社会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同样也有各自的特征。郑鹏博士的书稿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元朝,有其特殊的考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的大一统时代,元代地方司法运作具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特征,对于今天来说,具有明显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战国以前没有成文法,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战国时期的李悝、申不害和商鞅将法律条文提出来,颁行天下,作为处理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在中国法制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成文法的出现,影响了秦帝国和西汉前期的国家治理,对中国中央王朝的建构与维持,产生了重要影响。秦汉帝国以后,因法家过度使用法制,与中国社会讲究伦理和“人情”的文化特征相悖,因此儒家礼制逐渐被纳入法律范畴。经过三国、魏晋南北朝“由礼入法”的完善,唐王朝颁布的《唐律》,完成了法制与儒家礼制的融合。长孙无忌阐释《唐律》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理论最完备的表达。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盛世,唐王朝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建构,以后历代王朝通过的法律,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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