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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参与的“区域”环境治理:以国际法为视角(国际法与涉外法治文库)

書城自編碼: 388913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王勇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81908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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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著作是国内第一本专门以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国际海底区域环境的国际法研究著作,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现实意义。
內容簡介:
本著作以国际法为主要视角,研究中国如何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法律问题:本著作在指导原则上坚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在宏观问题上主要解决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原则与目标、角色定位、方式与手段等所涉及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法治完善等;在微观问题主要解决中国参与治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深海噪音、深海油污、海洋酸化、深海微塑料、海底采矿等环境保护活动涉及的诸多具体法律问题;在难点问题上主要解决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构建“区域”环境责任信托基金制度、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等法律问题。通过上述研究,增强我国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逐步成为引领国,从而保障中国作为核心主体在“国际法的新疆域”谋求更加有利的地位并且实现海洋强国战略,进而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關於作者:
王勇,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曙光学者,2019年CLSCI期刊高产作者。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东部战区法理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目錄
导言001
一、 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001
二、 主要研究内容和基本思路006
三、 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007
四、 主要创新之处009
五、 研究方法010
第一章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基础理论问题012
第一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012
一、 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基础012
二、 主要法律依据018
第二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指导思想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021
一、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础021
二、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和价值024
三、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意义027
四、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路径028
第三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角色定位与
主要方式029
一、 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029
二、 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角色定位031
三、 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式033
第四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基本法治路径037
一、 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037
二、 采取共商共建共享的实施方法038
三、 践行多边主义的法治路径040
四、 坚持和平主权善慧共治的法治原则041
中国参与的“区域”环境治理:以国际法为视角目录第二章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43
第一节美法日德等海洋强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43
一、 美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43
二、 法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56
三、 日本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60
四、 德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67
第二节主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72
一、 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72
二、 欧盟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092
第三节重要国际环保组织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100
一、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100
二、 深海保护联盟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105
三、 国际科学理事会参加“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108
第三章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对策研究110
第一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实践梳理110
一、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110
二、 BBNJ协定114
三、 《世界环境公约》117
四、 《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海事组织初始战略》120
五、 《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计划》122
第二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问题分析124
一、 中国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角色定位问题124
二、 中国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实体内容存在有限性126
第三节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建议129
一、 中国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角色定位方面129
二、 中国参与重要“区域”环保立法的具体建议方面131
三、 中国要加强与联合国、欧盟的合作136
四、 中国要加强与重要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138
第四章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141
第一节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海洋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141
一、 海洋“酸化”及其危害性141
二、 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海洋“酸化”的具体法律问题142
三、 解决对策146
第二节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噪声的法律问题研究150
一、 深海噪声及其危害性150
二、 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噪声的具体法律问题151
三、 解决对策155
第三节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微塑料的法律问题研究157
一、 深海微塑料及其危害性157
二、 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微塑料的具体法律问题159
三、 解决对策163
第四节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油污的法律问题研究166
一、 深海油污及其危害性166
二、 中国深度参与治理深海油污的具体法律问题167
三、 解决对策169
第五章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难点法律问题研究172
第一节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与中国的对策172
一、 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172
二、 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的过程回顾174
三、 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的主要争议178
四、 中国参与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的对策180
第二节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中国的对策183
一、 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基础183
二、 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过程回顾186
三、 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争议191
四、 中国参与构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193
第三节构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与中国的对策198
一、 构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基础198
二、 构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过程回顾199
三、 构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主要争议203
四、 中国参与构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对策205
第四节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与中国的对策208
一、 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的法律基础208
二、 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的过程回顾208
三、 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的主要争议215
四、 中国参与构建“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的对策216
参考文献220
一、 中文论文220
二、 中文著作228
三、 中译版著作229
四、 中文学位论文230
五、 中文报纸资料231
六、 外文论文233
七、 外文著作238
八、 重要网址239
后记2410000中国参与的“区域”环境治理:以国际法为视角导言导言
一、 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不仅有2.2亿平方公里的广阔面积,而且蕴藏着非常丰富的资源。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区域”的环境加速恶化,主要表现为:“区域”生物多样性锐减;深海油污、深海噪音、深海微塑料的数量日益增多且危害日益明显;“区域”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日益明显等。《深海海底采矿(IUCN报告)》,https://www.iucn.org/resources/issuesbrief/deepseamining, 20221121。但是,目前“区域”的环境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单边主义、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等理念喧嚣尘上,而且现有法律制度薄弱,各国分歧巨大。中国是“区域”的先驱投资者,已经在“区域”拥有5块矿区,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是拥有矿区数量最多和矿产种类最全的国家。中国在“区域”拥有的五块专属勘探区包括: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在2001年获得的东太平洋多金属结核勘探矿区、2011年获得的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勘探矿区、2014年获得的西太平洋富钴结壳勘探矿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2017年获得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在2019年获得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参见国际海底管理局网站,https://www.isa.org.jm/explorationcontracts, 20221121。中国高度重视“区域”的环境治理。例如,从2016年起,中国提出了做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做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做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的立场。《中国代表呼吁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http://www.gov.cn/xinwen/201612/08/content_5145107.htm, 20221121。2018年1月,中国政府郑重作出承诺:中国始终把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放在首要地位,积极承担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618203/1618203.htm, 20221121。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青岛会见出席中国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时,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集体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http://www.gov.cn/xinwen/201904/23/content_5385354.htm, 20221121。2020年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次缔约国会议上指出,中国将始终做全球海洋治理的建设者、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国际海洋秩序的维护者。耿爽:《完善全球海洋治理,共建美丽海洋家园》,http://un.chinamission.gov.cn/chn/zgylhg/flyty/202012/t20201210_8354818.htm, 20221121。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 20221121。在上述背景下,“区域”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一个“新疆域”,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问题,例如:(1)中国在“区域”环保立法进程中如何发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指导作用;(2)中国应该在“区域”环保立法中采取何种环保标准;(3)中国对于是否设立“区域”环保基金以及如何分配基金责任应该采取何种态度;(4)中国对于正在参与的关于“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底噪音防治、海底油污治理、海洋酸化治理、海底采矿等国际环保立法应该采取何种立场与哪些对策。因此,研究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国际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第一,有助于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彰显大国责任。作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中国设置了保护“区域”环境的义务。《公约》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特别是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对于中国具有约束力。进一步而言,国际海底管理局分别在2000年、2010年和2012年通过《“区域”内多金属结合探矿与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与勘探规章》《“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与勘探规章》。这三个规章明确规定中国作为缔约国应该承担“最佳环境做法”、“风险预防原则”等诸多保护海底环境的义务。因此,中国需要从国际法角度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履行上述义务,从而彰显大国责任。
第二,有助于中国政府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并且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方面积极发挥引领国的作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既把握住了新时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也为全人类海洋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海洋文明伟大复兴指出了前进的方向。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本指导,研究促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方法、具体实施领域与难点问题等,既能推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又能积极发挥引领国的作用。
第三,有助于中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关于“区域”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正在持续走深走实。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积极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既能维护和确保我国在“区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获得更多制度性的权利,是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使命。
(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述评
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至2022年12月,我国国内尚没有专门的著作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中国如何深入参与“区域”的环境治理。国内研究“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文章有40余篇,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从深海资源开发角度研究“区域”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有30余篇,代表性作者是薛桂芳(2020)、杨震(2019)、王超(2018)、蒋小翼(2018)、沈灏(2017)、王岚(2016)。第二种类型主要从担保国责任角度研究“区域”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有5篇,代表性作者是魏妩媚(2018)、张辉(2017)。第三种类型主要研究中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有5篇,代表性作者为王勇(2019)、杨泽伟(2018)、沈灏(2017)、张湘兰(2012)。总结分析国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第一,国内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中国如何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文章数量太少,只有10篇左右。第二,国内的研究成果缺乏深度,没有从中国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所涉及的指导思想、法理基础、基本方法、主要实施领域与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国内的研究成果缺乏广度与系统性,没有从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所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深海噪音、深海油污与深海微塑料治理,海底采矿的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和系统性的研究。第四,国内既有的研究缺乏时效性,没有紧跟“区域”最新的环保立法与实践活动,及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研究“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文章数量较多,至2022年12月,我通过WestLaw, LexisNexis, HeinOnline检索到,国外涉及“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文章约有105篇。国外的研究成果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重点研究“区域”采矿规章制定,附带谈到“区域”环保法律问题。这样的论文60多篇,且80%文献形成时间主要集中于2015年之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要作者有艾琳·杰克尔(Aline Jaeckel, 2018)、戴维·哈特利(David Hartley, 2012)、拉尔·苏尔(Lahrs Suhr, 2008)、杰森·C尼尔森(Jason CNelson, 2005)、图里奥·斯科瓦齐(Tullio Scovazzi, 2004)、戴安娜·L托伦斯(Diana LTorrens, 1993)、苏泽特·D斯泰纳森(Suzette DStenersen, 1993)、杰弗里·D威尔逊(Jeffrey DWilson, 1982)。2016年“区域”第一部开发规章草案出台以后研究“区域”采矿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文章仅10篇,主要作者有普拉纳蒂·卡鲁图里(Pranathi Karuturi, 2020)、范多恩·埃里克(van Doorn Erik, 2018)、蒂尔·马库斯和普拉迪普·辛格(Till Markus & Pradeep Singh, 2018)、沈灏(2017)、孙林林(2017)、博隆·卢兹·丹尼尔(Bolong Luz Daniell
內容試閱
前言:一、本著作的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本著作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不仅有2.2亿平方公里的广阔面积,而且蕴藏着非常丰富的资源。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区域”的环境加速恶化,主要表现为:“区域”生物多样性锐减;深海油污、深海噪音、深海微塑料的数量日益增多且危害日益明显;“区域”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日益明显等。 但是,目前“区域”的环境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单边主义、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等理念喧嚣尘上,而且现有法律制度薄弱,各国分歧巨大。中国是“区域”的先驱投资者,已经在“区域”拥有5块矿区,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是拥有矿区数量最多和矿产种类最全的国家。 中国高度重视“区域”的环境治理。例如,从2016年起,中国提出了做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做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做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的立场。 2018年1月,中国政府郑重作出承诺:中国始终把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放在首要地位,积极承担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2019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青岛集体会见出席中国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时,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 2020年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次缔约国会议上指出:中国将始终做全球海洋治理的建设者、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国际海洋秩序的维护者。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在上述背景下,“区域”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一个“新疆域”,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问题,例如:(1)中国在“区域”环保立法进程中如何发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指导作用;(2)中国应该在“区域”环保立法中采取何种环保标准;(3)中国对于是否设立“区域”环保基金以及如何分配基金责任应该采取何种态度;(4)中国对于正在参与的关于“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底噪音防治、海底油污治理、海洋酸化治理、海底采矿等国际环保立法应该采取何种立场与哪些对策。因此,研究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国际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第一,有助于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彰显大国责任。作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给中国设置了保护“区域”环境的义务。《公约》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特别是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对于中国具有拘束力。进一步而言,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分别在2000年、2010年和2012年通过了 《“区域”内多金属结合探矿与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与勘探规章》、《“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与勘探规章》。这三个规章明确规定了中国作为缔约国应该承担“最佳环境做法”、“风险预防原则”等诸多保护海底环境的义务。因此,中国需要从国际法角度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履行上述义务,从而彰显大国责任。
第二,有助于中国政府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并且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方面积极发挥引领国的作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既把握住了新时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也为全人类海洋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海洋文明伟大复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本指导,研究促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方法、具体实施领域与难点问题等,既能推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又能积极发挥引领国的作用。
第三,有助于中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关于“区域”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正在持续走深走实。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积极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既能维护和确保我国在“区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获得更多制度性的权利,是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使命。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述评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我国国内尚没有专门的著作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中国如何深入参与“区域”的环境治理。国内研究“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文章有40余篇,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从深海资源开发角度研究“区域”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30余篇,代表性作者是薛桂芳(2020)、杨震(2019)、王超(2018)、蒋小翼(2018)、沈灏(2017)、王岚(2016)。第二种类型主要从担保国责任角度研究“区域”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5篇,代表性作者是魏妩媚(2018)、赵忆怡(2018)、张辉(2017)、袁娟娟(2012)。第三种类型主要研究中国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问题,这类文章约5篇,代表性作者为王勇(2019)、杨泽伟(2018)、沈灏(2017)、张湘兰(2012)。总结分析国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第一,国内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中国如何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文章数量太少,只有10篇左右。第二,国内的研究成果缺乏深度,没有从中国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所涉及的指导思想、法理基础、基本方法、主要实施领域与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国内的研究成果缺乏广度与系统性,没有从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所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深海噪音、深海油污与深海微塑料治理;海底采矿的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和系统性的研究。第四,国内既有的研究缺乏时效性,没有紧跟“区域”最新的环保立法与实践活动,及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研究“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文章数量较多,截至2022年12月,笔者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检索到,国外涉及“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文章约有105篇。国外的研究成果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重点研究“区域”采矿规章制定,附带谈到“区域”环保法律问题。这样的论文60多篇,且80%文献形成时间主要集中于2015年之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要作者有Aline Jaeckel(2018)、David Hartley(2012)、Lahrs Suhr(2008)、Jason C. Nelson(2005)、Tullio Scovazzi(2004)、Diana L. Torrens(1993)、Suzette D. Stenersen(1993)、Jeffrey D. Wilson(1982)。2016年“区域”第一部开发规章草案出台以后研究“区域”采矿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文章仅10篇,主要作者有Pranathi Karuturi(2020)、van Doorn,Erik(2018)、Till Markus & Pradeep Singh(2018)、Shen Hao(2017)、Sun Linlin(2017)、Bolong Luz Danielle(2016)。第二种类型重点研究“区域”矿产开发过程中的担保国责任问题。此类文章大约有25篇,且有一半以上重点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1年发表的“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而只是附带研究“区域”的环保法律问题。研究该问题的主要学者有Fatma Muthia Kinanti(2020)、Ilias Plakokefalos(2018)、Anna Dolidze(2012)、Tim Poisel(2012)、Donald K. Anton(2011)、Robert A. Makgill & Cymie R、. Payne(2011)、David Freestone(2011)、Handl, Gunther(2011)。第三种类型重点研究“区域”内探矿与勘探、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的责任与作用等问题,只是附带研究“区域”的环保法律问题,此类文章约有20篇。主要作者有Trocan Laura Magdalena(2018)、Kathleen Segerson & Dale Squires(2017)、Michael W. Lodge(2017)、Laura E. Lallier(2016)、Aline Jaeckel(2015)、Michael Lodge(2014)、Dionysia-Theodora Avgerinopoulou(2005)、Thomas A. Mensah(2001)、Elisabeth Mann Borgese(1980)。总结国外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1)国外专门研究“区域”环保法治建设的成果数量很有限。(2)国外的研究成果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要研究成果集中于2015年之前。(3)国外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着眼于如何发挥中国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引领国作用,反而充斥着保护主义、单边主义、自由主义的政治偏见或学术偏见。
综上,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本著作都具有新颖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基本思路
(一)本著作的主要研究内容
本著作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章 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证分析;第三章 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保立法的对策研究;第四章为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第五章中国深度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难点法律问题研究。
(二)本著作的基本思路
本著作以国际法为主要视角,融合了政治学、环境学、生态学与海洋学等多个学科,研究中国如何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法律问题:本著作在指导原则上坚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在宏观问题上主要解决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原则与目标、角色定位、方式与手段等所涉及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法治完善等;在微观问题主要解决中国参与治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深海噪音、深海油污、海洋酸化、深海微塑料、海底采矿等环境保护活动涉及的诸多具体法律问题;在难点问题上主要解决中国在构建“区域”活动担保国责任制度、“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环境责任信托基金制度、“区域”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等法律问题方面的立场与对策。通过上述研究,增强我国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逐步成为引领国,从而保障中国作为核心主体在“国际法的新疆域”谋求更加有利的地位并且实现海洋强国战略,进而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见图1)

图1 逻辑框架图

三、本著作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区域”环境法治建设具有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提出的海洋法治理念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处于困境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既为构建新型国际海洋秩序提供了中国方案,也是实现“区域”环境法治的有效路径。首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为构建新型“区域”海洋秩序提供了目标指引;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有利于维护“区域”环境多边体制的稳定,为创新“区域”环境治理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再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与内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塑造一个基于公平正义的“区域”环境新法治秩序。总之,该问题具有基础性地位,值得重点研究。
第二,中国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角色定位、目标与责任等问题需要从国际法角度进行重点研究。首先,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等为中国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扎实的法理基础。其次,中国要坚持“区域”环境立法与《公约》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即“区域”环境立法应该在《公约》的框架基础上寻求一定的突破,而不能完全跳开《公约》另搞一套。再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仍然应当继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站位,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上述问题均属于基础性问题,需要进行重点研究。
第三,中国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方法。首先,通过设立公平正义的“区域”环境法治最终目标,并在此目标下充分顾及各方利益,形成新的“区域”环境法律体系,来替代过去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旧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其次,通过倡导和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实现“区域”海洋法治的机制路径,通过多边路径,健全“区域”环境法律体系和机制,完善“区域”环境治理。再次,通过共商、共建、共享作为实现“区域”环境法治的具体方式。最后,通过坚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的“区域”环境法治原则,积极应对“区域”环境治理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加以解决。以上均属于基础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第四,中国如何在推进“区域”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发挥引领国的作用。首先,中国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过程要积极倡导和推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使其成为基本指导思想。其次,中国要勇担大国责任,在“区域”环境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立法议题或立法倡议,并且积极争取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从而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区域”环境治理的新规则中,进而构建“区域”环境法律新秩序。再次,中国要积极推动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区域”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在共商共享共建的过程中改进甚至重塑“区域”环境治理规则。最后,中国要不断丰富并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积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上升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从而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以上属于本著作的重点内容,值得深入研究。
第五,“区域”的环境问题不仅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标准复杂,而且涉及环境学、生态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如何能够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对“区域”的环境问题有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国际法进行深入的分析,是一个难点问题。
第六,中国关于“区域”矿物开采的环境规章究竟采取何种环保标准。在环保标准问题上,若中国单方面采用西方科技强国的环保标准则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区域”的开发活动当中,而仅采用发展中国家的污染防治标准,又有可能不利于“区域”的环境保护,所以中国必须深入研究国际社会关于“区域”环保问题的各种态度立场,结合本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向海管局提出中国的环保建议方案。
第七,关于“区域”开发活动的担保国责任制度。“区域”内活动者如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获得《公约》缔约国的担保。但是目前国际法关于担保国责任规定不仅非常模糊,而且国际社会对此的争议也非常激烈。在“区域”担保国责任制度上,到底是担保国以“尽职义务”为行为标准,只承担过错责任,还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国应该采取何种立场,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四、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选题的新颖性。“区域”的环境治理问题是当前海洋法领域的热点与前沿问题,而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着重于其中的某一个具体法律文件或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从而忽视了在宏观和综合层面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本著作从宏观综合与微观具体两个层面研究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国际法问题。
第二,主要观点的创新性。首先,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等理念均无法作为“区域”环境治理的指导思想,只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才能凝聚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确立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与合作意识。其次,深度参与“区域”的环保立法应当既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又是一种参与的动态过程,二者统一于整个“区域”环保立法的进程。从“区域”环保立法的特定议题而言,深度参与是一种深层次参与的客观状态;从“区域”环保立法的整体过程而言,深度参与又是指全过程保持参与的动态过程,且这个深度参与的过程应当是连续的和不断发展进步的。再次,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目标必须是坚持在保护“区域”环境与可持续利用“区域”资源之间寻找平衡点,既反对种种破坏“区域”环境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各种“区域”污染,又反对脱离实际的苛刻环保标准,反对脱离国家利用的“空泛”的环境保护。
第三,材料的创新性。本著作立足于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制定的7个有关“区域”国际法文件(即《国际海底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规章》《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综合战略》《降低北极水域船舶使用和运输重质燃料油作为燃料的协议》《防止海洋垃圾和微塑料排放的执行计划》《针对特定产生海洋噪声活动的减缓准则》《世界环境公约》《BBNJ协定》)的大量会议资料与谈判记录;也积累了美英俄日、欧盟、重要国际环保组织治理“区域”环境的大量法律文件与资料,从而为研究分析中国的立场态度,进而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奠定了扎实的资料基础。
五、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的方法。本著作以中国正在参与的有关“区域”矿物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防治海洋酸化、深海微塑料治理、控制深海噪音以及治理深海油污活动等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法为主要研究视角,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著作在阐述具体观点时,将充分采取事实、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第二,综合性与系统性的方法。一方面,本著作以国际法为基础,融合了政治学、环境学、生态学、海洋学等学科进行综合研究。另一方面,本著作以中国治理“区域”环境为主要着眼点,在“中国的大国责任”、“中国的国家利益”、“人类共同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之间建立起系统分析的框架,力求对中国深度参与治理“区域”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研究。
第三,从经验到理论的分析方法。本著作的研究注重从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的中国治理“区域”环境活动中提炼出经验,并且上升到理论的高度,然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理论加以验证。在方法上,将归纳和演绎结合起来,先归纳后演绎,即先通过归纳发现主权国家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一般规律,然后再通过演绎的方式对这些一般规律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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