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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国际水法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以及临时仲裁机构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法案例进行述评。
以国际司法仲裁实践对国际水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为标准,选取了如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常设国际法院的1927年“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1937年“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国际法院的1997年“匈牙利/斯洛伐克项目案”、2009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2010年“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2015年“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常设仲裁法院的2000年“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2013年“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其他仲裁机构的1957年“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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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伟芳,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理事、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从事国际公法学、国际环境法学、文化遗产法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外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并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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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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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常设国际法院案例
第一节 1927年“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常设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二节 1937年“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常设国际法院判决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二章 国际法院案例
第一节 1997年“匈牙利与斯洛伐克项目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国际法院判决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二节 2009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国际法院判决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三节 2010年“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国际法院判决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四节 2015年“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国际法院判决
四、法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三章 常设仲裁法院案例
第一节 2000年“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四、仲裁员单独意见
五、述评
六、附录
第二节 2013年“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四、裁决结果
五、述评
六、附录
第四章 其他仲裁机构案例
1957年“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双方主张
三、仲裁庭裁决
四、裁决结果
五、述评
六、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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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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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淡水资源是人类活动及其他生物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跨界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常见的形态是国际水道。
联合国对国际淡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问题的关注可以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1959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通过第1401号决议,表明其“希望启动关于国际河流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以决定该主题是否适合进行法律编纂”。1970年12月8日,联大第2669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并考虑将该议题纳入委员会既定议程的可行性。此后的20余年间,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编纂的议题列入其长期工作方案,最终在1997年5月21日,联大第51/229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2014年5月17日,因越南的加入,公约缔约方数量达到35个;2014年8月17日,公约正式生效。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录三大部分构成,正文共37个条款,分为导言、一般原则、计划采取的措施、保护保全和管理、有害状况和紧急情况、杂项规定以及最后条款七个部分。
由此,国际水法的发展逐步从学说和习惯国际法、区域国际法迈向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多边条约规则,并逐渐发展形成了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与合作等基本法律原则,“国际水法”的概念逐渐形成。
中国是世界上跨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主要跨界河流80多条。境内跨界河流流域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5。所处的跨境河流流域有鸭绿江、图们江、乌伦古河、额敏河、伊犁河、狮泉河—印度河、孔雀河—恒河、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独龙江—伊洛瓦底江、怒江—萨尔温江、澜沧江—湄公河、元江—红河、左江—珠江、披劳河、北仑河等流域,涉及周边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泰国、孟加拉国17个流域国。
因而,跨境水资源的合作与利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睦邻关系、边境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须在国际法框架下,妥善处理与邻国的跨境水资源的协作与利用,探索公平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跨境水资源共享机制。
国内关于国际水法方面的著作主要集中在国际水法基本理论、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国际水法条约解读、中国开发利用跨界河流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研习法律,案例始终是最好的工具。本书以国际水法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以及临时仲裁机构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法案例进行述评。
以国际司法仲裁实践对国际水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为标准,选取了如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常设国际法院的1927年“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1937年“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国际法院的1997年“匈牙利/斯洛伐克项目案”、2009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2010年“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2015年“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常设仲裁法院的2000年“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2013年“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其他仲裁机构的1957年“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作为国际法领域的中国学者,期盼“国际水法案例研习组”的成果能够对我国水法领域国际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有所贡献。
本书是采取集体讨论、分工研究与撰写的方式完成的。本人作为主编,选定相关案例、研究大纲、确定编写结构、组织“国际水法案例研习组”及分工协调。其中,黄炎(讲师,法学博士)也对此作出贡献。
“国际水法案例研习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按所写章节排序):
李伟芳、王杨(法学研究生):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一节;
黄炎(讲师,法学博士):第四章;
王雅儒(博士研究生):第三章第二节;
徐蕾(法学研究生)、李伟芳:第二章第三节;
王杨(法学研究生):第二章第二节;
傅煌安(法学研究生):第一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一节;
洪佳杨(法学本科毕业生):第二章第四节,傅煌安对本案例的最后修改与补充也有贡献;
博士研究生刘珊同学也对本书的完成有所贡献。
编写和审校国际法案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全体研习组成员为本书的写作进行了艰苦细致的原文研读工作,本书的完成是全体研习组成员共同努力的成果。
在本书的定稿阶段,核对所有案例的写作与修改是本人2021年暑假的主旋律。其间,王雅儒、傅煌安也对此作出了贡献。
即将收笔之际,再次感谢研习组全体成员将近一年的工作,尤其感谢徐蕾,案例研读伴随她走上工作岗位,也祝福全体成员前程远大。
本书的出版得到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承毛镜澄编辑负责本书编辑出版工作,在此深表谢意。
本书中的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以便我们今后加以修改。
2021年夏定稿于上海巨鹿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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