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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我国“宽进严管”改革的提出和推进为背景,全面剖析这一改革对既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所带来的新影响、新挑战和新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对策。
本书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章)为理论解读。本部分在简要梳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政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市场主体信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挖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根基,并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应然走向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为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践及其制度建设的考察和梳理,总结和提炼“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其制度建设的国内外实践,以便为我国未来“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第四章至第十章)为制度研究。本部分遵循秩序构建的理论逻辑,按照征信、用信、评信“三位一体”的思路,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使用等方面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展开讨论。同时,鉴于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的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殊为重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故而本部分设专章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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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卢代富,1965年生,四川乐至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土生导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师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长期从事经济法学、企业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合作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干预法治化研究”“经济法理念研究”等;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子课题等。出版《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等个人专著。
两次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科研成果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励。获国务院政府津贴,入选重庆市首批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法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人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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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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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宽进严管”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解读
一、“宽进严管”的政策意蕴阐释与市场监管制度的界定
(一)“宽进严管”的政策意蕴阐释
(二)市场监管制度的界定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剖析
(一)信用和市场主体信用之诠释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基本走向
(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不断加厚
(二)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强化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有边界
(四)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注重精细化
第二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一体化、数据化、多元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一体化设计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大数据手段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一主多元”参与
(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的“深圳经验”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方式方法的革新
(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践行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协同共治的探索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方式方法革新的典型实例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信用标准的确立
(一)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
(二)信用标准的主要制度安排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信用标准的未来走势
四、我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典型实例
(一)智慧监管的探索——“深信App”
(二)运行一体化的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5 3 1 X”模式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的形成
(一)英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的形成
(二)美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的形成
(三)欧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的形成
(四)日本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的形成
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彰显“严管”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型
(一)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信用监管类型
(二)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信用监管类型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社团主导型信用监管类型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域外做法
(一)完善信用立法奠定制度基础
(二)全面信用监管提高失信成本
(三)严格信用奖惩推动制度运行
(四)适当权利保护避免监管失灵
第四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逻辑
一、“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
(一)社会共治理念
(二)适度干预理念
(三)社会本位理念
二、“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关联原则
(三)适当原则
(四)比例原则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构建中重大关系的协调
(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多维目标实现与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关系
(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权的横纵配置与有效实施的关系
(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普适性与差异性的关系
第五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制度
一、我国当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情况的现状梳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
(二)信用信息的类型
(三)信用信息采集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待完善的方面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统一管理与联动机制
(二)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与方法
(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的积极性
三、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完善进路
(一)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
(三)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一、“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意义
(一)助益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助力于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二、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概况
(二)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概况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待完善的方面
(一)强制公示信息范围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适用范围
(三)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审查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纠纷的法律责任
四、“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若干关系的利益平衡
(二)扩大强制公示信息的范围
(三)扩大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保障交易相对人的查询权
(五)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验明认证
(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纠纷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一、“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制度的价值平衡
(一)公共利益与信息主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二、“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度
(一)保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权益不能阻止信用信息的正常流动
(二)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应当有边界
(三)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与数据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待完善的方面
(一)向征信机构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监管
(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中用户同意原则
(三)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报告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质量监管
四、“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完善的路径
(一)加强对向征信机构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规范
(二)变同意原则为原则同意
(三)完善竞争性的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报告付费机制
(四)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实—更新”机制
第八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制度
一、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制度探索的总体考察
(一)地方层面的典型样本与总体情况
(二)全国层面的典型样本与总体情况
二、市场主体守信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实证考察
(二)现行制度安排待完善的方面与完善思路
三、市场主体守信的激励措施
(一)实证考察
(二)现行制度安排待完善的方面与完善思路
四、市场主体守信的联合激励
(一)实证考察
(二)现行制度安排待完善的方面与完善思路
第九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
一、“宽进严管”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变迁脉络
(一)肇始阶段
(二)初步规范阶段
(三)宽严相济、依法惩戒阶段
二、“宽进严管”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解构
(一)“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
(三)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措施
三、“宽进严管”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待完善的方面
(一)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
(二)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措施
(三)市场主体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衔接
(四)市场主体失信惩戒的审查与救济
(五)市场主体失信惩戒的制度泛化与权力滥用
四、“宽进严管”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思路
(一)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的重要前提
(二)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第十章 “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的必要性
(一)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
(二)信用修复是提高信用信息公信力的保障
(三)信用修复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四)信用修复是激活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现状检视
(一)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待完善的方面
三、我国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思路
(一)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立法
(二)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前置条件
(三)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方式
(四)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程序
(五)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监督制度
(六)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市场化
四、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配套制度
(一)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归集共享制度
(二)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分级分类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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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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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初步绘制出了我国商事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为落实以上改革方案,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决定。由此,我国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此轮改革的重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广泛,择其要点有:第一,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第二,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第三,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可以说,商事制度的这些改革是一场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全面蜕变。这一蜕变对推动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然而,“宽进”容易,“严管”难。随着“宽进严管”商事制度在实践中的逐步展开,“宽进”闸门放开所造成的数量庞大、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所释放出的监管压力陡增,如何实现“宽进”之后的“严管”,构建与“宽进”改革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制度,成为亟须回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宽进严管”改革后要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把信用监管作为实现“严管”的重要举措。可以说,随着“宽进严管”改革的启动和全面展开,我国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开始由以往主要由政府监管的方式日益向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协同监管方式转变,其重点是建立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支撑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应当说,随着国家和地方层面对包括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日益推进和由此积累的经验不断丰富,特别是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公布和实施,加上信用建设地方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其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度建设永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庞大、复杂、涉及的点多面广的系统工程,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对我国既有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随时进行审视并不断作出与时俱进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我们应当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注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这个关系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处理、关系公私权的配置、关系市场秩序的维持、关系民生的改善的重大制度的日趋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开展“宽进严管”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和制度建设毕竟时间不长,因而的确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解决路径和对策的问题。例如,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上,采集标准与方法尚待完善,统一管理与联动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上,强制公示信息的范围、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适用面较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审查机制不健全,相关纠纷的处理规则尚不明确;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用户同意原则僵化,信用评级报告被滥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标准欠缺科学性、统一性和系统性;在信用修复方面,修复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应用等有待确立合理、明确、统一和权威的规则。总之,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采信、公示、用信及信用修复的各个环节,当下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需要作出制度回应的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问题意识”,本书以我国“宽进严管”改革的提出和推进为背景,全面剖析这一改革对既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所带来的新影响、新挑战和新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对策。
本书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章)为理论解读。本部分在简要梳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政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市场主体信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挖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根基,并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应然走向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为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践及其制度建设的考察和梳理,总结和提炼“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其制度建设的国内外实践,以便为我国未来“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第四章至第十章)为制度研究。本部分遵循秩序构建的理论逻辑,按照征信、用信、评信“三位一体”的思路,对“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使用等方面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展开讨论。同时,鉴于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用的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殊为重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故而本部分设专章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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