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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自2010年以来审判的物权法权威案例,并提炼、归纳了案例相关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裁判观点。每个案例下包括【案例原文】【新旧法律依据对照】【法律适用指引】【类案裁判观点】四个栏目。通过对案例原文的全面呈现、新旧法条的列举对照、法律条文的适用指引、裁判观点的权威阐释,总结审判经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型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此外,为了真实地还原案例原貌,在【案例原文】中保留了案例裁判时所适用的裁判依据和法条内容,并在【新旧法律依据对照】中,对案例中所引用的重要法律条文做了新旧法条对照指引,方便读者更好地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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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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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
【案例一】生产经营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审查处理要点——再审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相邻排水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对“应当尽量避免”的适用
法律适用指引二 准确适用相邻关系的原则
法律适用指引三 准确把握相邻关系的范围
【案例二】高某清、戴某晴与张某清、袁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全面履行原则
法律适用指引二 诚信原则
法律适用指引三 业主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法律适用指引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适用指引五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法律适用指引六 业主共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类案裁判观点】
类案裁判观点一 关于业主共有部分转让法律后果的规定
类案裁判观点二 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权属问题
类案裁判观点三 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权属问题
类案裁判观点四 业主共有权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形式,而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三】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条款的理解
法律适用指引二 协议分割的规定
法律适用指引三 裁判分割的规定
二、担保物权
【案例四】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法律适用指引二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法律适用指引三 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特别规定
法律适用指引四 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对质权效力的影响
法律适用指引五 流动质押的概念
法律适用指引六 流动质押的设立及其条件
法律适用指引七 流动质押中监管人的义务
法律适用指引八 保兑仓交易融资担保
法律适用指引九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件及范围
法律适用指引十 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适用指引十一 流动质押的有效设立及其条件
【类案裁判观点】
类案裁判观点一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类案裁判观点二 对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处理
【案例五】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范围
法律适用指引二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
法律适用指引三 占有改定方式的效力不低于现实交付方式
法律适用指引四 占有改定下是否能发生善意取得
法律适用指引五 除了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动产,占有改定制度还适用于将来可以取得的动产
法律适用指引六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类案裁判观点】
类案裁判观点一 当事人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类案裁判观点二在一物数卖,存在多个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应当准确把握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类案裁判观点三 在简易交付中无需考虑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有动产
【案例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分别情况承担责任——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二审案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适用指引一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的含义
法律适用指引二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
法律适用指引三 关于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法律适用指引四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
法律适用指引五 恢复抵押财产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请求权
法律适用指引六 提前清偿请求权
法律适用指引七 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法律适用指引八 报批义务的释明
法律适用指引九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类案裁判观点】
类案裁判观点一 在一物数卖,存在多个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应当准确把握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类案裁判观点二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案例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新旧法律依据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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