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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检察监督案例解析

書城自編碼: 388146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秦前红,黄明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73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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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办案中监督 在监督中办案
  权威性:收录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主
  学术性:从个案扩充类案研讨各类相关重要学理问题
  实用性:学者专家结合业务骨干、一线干警联合撰写
關於作者:
秦前红(主编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主任,《法学评论》主编,教育*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担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等多项学术职务。出版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教育*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大项目多项,参与《立法法》《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多部法律立法修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有关资政报告多次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荣获教育*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届、第二届、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一等奖,湖北省第十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黄明涛(主编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人选湖北省首届青年拔尖人才计划。现任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法学评论》编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础理论、检察制度、比较宪法、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出版专著4部,在《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资政报告曾获政治局常委批示,荣获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三等奖。
目錄
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类案学理研讨】
 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厘清行政非诉执行相关主体职责
 三、对于法律授权的理解应当准确、全面
 四、规范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
 五、构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
 六、坚持客观公正义务
【规范与文书】
B公司诉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发现线索并启动监督
 二、案件审查和调查核实
 三、审查意见和监督处置
【类案学理研讨】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
 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措施与保障
【规范与文书】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类案学理研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中的民行交叉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的模式解析
【规范与文书】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一、基本案情
 二、诉讼过程
 三、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制发“一号检察建议”,聚焦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三、积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体系
【类案学理研讨】
 一、关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二、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及适用
【相关法律规范】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类案学理研讨】  
 一、我国减刑撤销的制度设计简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减刑撤销制度的完善  
 三、强化检察机关在减刑撤销制度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四、结语  
【相关法律规范】  
盛科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一、基本案情  
 二、办案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  
【类案学理研讨】  
 一、检察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及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在该案件中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运用和刑民一体取证  
 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赔偿、调解  
 四、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协同并举作用  
【规范与文书】  
刘某某贩卖毒品抗诉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努力发现新证据  
 二、亲历性复核关键证据  
 三、排除怀疑查明事实  
 四、争取上级部门支持  
 五、强化引导取证  
 六、成功追诉漏犯  
【类案学理研讨】  
 一、如何理解“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  
 三、如何理解检察官的职责使命  
 四、如何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规范与文书】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监督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类案学理研讨】  
【相关法律规范】  
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类案学理研讨】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惩戒”与“保护”的价值平衡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法官的自主裁量空间  
 三、检察机关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民事执行监督中的定位  
 四、在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民事执行监督中如何强化“检察建议”效能  
 五、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定位  
【规范与文书】  
尚衡华松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摘要与关键词】  
【案情与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受理及审查情况  
 二、监督意见  
 三、监督结果  
【类案学理研讨】  
 一、本案所涉关键事实的认定  
 二、本案所涉实体法律适用的学理分析  
 三、人民检察院运用调查核实权对于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  
 四、检察监督的运行机制及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方面的重要意义  
【规范与文书】
內容試閱

  2018年以来,我国检察制度开启了新一轮的改革。在《宪法》完成一次修改,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国家机构基本架构发展为“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架构之后,各级人民检察院更自觉地担当起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于是,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也迎来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新发展、新局面。
  目前,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筹谋之下,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内设机构的改革与业务范畴的重组,形成了“四大检察”的基本工作格局。在这个新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刑事检察工作在职能调整之后得到继续巩固和加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则需要主动把准时代脉搏、深挖制度潜能、创新工作机制,以便补齐过往检察实践之中的“相对短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独有的法律监督功能。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仍然是依靠办案,这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机构属性、业务专长所决定的,也是这次检察制度改革所坚持的正确路径。正所谓“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工作格局下,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才能在案件办理中找准法律监督着力点,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也就是要把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在办案中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顽症痼疾,有效延伸办案效果,把法律监督做细做实。
  为了实现各级检察机关的高质量、高水平办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需要制度层面的多管齐下、多头并举。除必须始终坚持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方向,从理论素养、知识结构、监督意识等方面不断强化广大检察干警,尤其是一线检察官的办案能力之外,检察案例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时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就指出,要“增强案例意识,总结、制发好指导性案例,用案例统一制发思想和司法尺度”。事实上,经过严格遴选而确立为指导性案例的检察案例,能够发挥统一办案尺度、提升办案能力、开拓办案领域等多方面的基础功能。可以说,案例制度既是检察能力提升的制度保障,也是检察制度本身的构成要素。用好检察案例,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精品案例的示范作用,是我国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长期课题。
  用好检察案例,需要我们同时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案例的整理、遴选和权威传播;另一方面,是对案例本身的研究、学习。案例制度实际上必须包含这两个方面,并且两者之间是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关系。好的案例,来自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对案例加以严谨、科学、有针对性地遴选,乃至经过既定程序终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可以发挥案例的效用。在这整个过程中,对案例本身的研究都是须臾不可或缺的。实际上,典型案例对于检察监督疑难问题的破解意义、对于类案办理的启示意义,甚至对于进一步制度完善的探索意义,都需要对案例做及时地研究、持续地研究、深入地研究,才能清晰地展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对检察案例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科学有效的检察案例制度。因此,在人民检察制度正迈向新时代的新发展阶段时,不断加强检察案例研究工作,确实是大势所趋、时代所需。
  我国法学界历来重视检察制度研究,学术成果丰硕。自2018年以来的检察制度改革进程中,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之间精诚合作,续写着检察研究的新篇章。为加强对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学术支持、智力支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开始授牌设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是首批基地之一。遵循着“以案例研究推动检察监督理论建设”的宗旨,我中心在精心策划、严格拣选的基础上,推出这部检察案例解析专书,希望为新时代的检察案例研究工作和检察案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做一点探索或铺垫的工作。
  本书的主要特点如下。
  ,案例选编强调权威性。入选本书的检察案例,绝大多数都是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案例中部分当事方名称存在化名或技术性处理)。这保证了案例本身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指导意义,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解析,有利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紧密结合,并且也有利于确保理论研究遵循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案例解析突出学术性。与目前公开出版的其他案例研究成果相比,本书的写作方法力求突出学术性。每一篇案例解析在结构上分为“摘要及关键词”“案情与程序”“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类案学理研讨”“规范与文书”五个部分,并且在篇幅安排上向“学理研讨”倾斜,限度地深挖个案背后所反映的检察监督在理论基础、制度定位、改革方向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写作团队体现实用性。参与本次案例解析写作的作者,既有任职于高校、科研单位的学者、专家,也有来自各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一线干警。无论是理论界的作者,还是实务部门的作者,都是拥有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这使本书能够做到兼顾理论前沿性与实践针对性,并且在专业水准、文字表达等方面值得信赖。
  本书是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专门为检察案例研究编写的本案例解析。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检察理论研究所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也得到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各地多家检察机关的热忱协助和支持,在此特表感谢。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人民检察事业贡献一份学术力量,个中瑕疵错误在所难免,也诚恳地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有关心检察制度发展的同仁不吝批评指正。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绍娜、沈鹏飞参与了本书的编辑、统稿、校订工作。
  秦前红 黄明涛
  2023年3月6日
  内 容 提 要
  一、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就违法建筑由谁强制拆除一事,某县人民法院与水利局均认为自己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地检察院对法院与水利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某县水利局积极履行职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还要求某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相关法律适用,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内部移送机制,避免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现象再次发生。终法院与行政机关理顺职责,案涉违法建筑物被顺利拆除。行政非诉执行检察一直是检察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授权规定,查明行政非诉执行的主体责任,严格界定强制执行权限,将具体职责正确分流至法院和行政机关,疏通行政执行义务相互推诿的症结。同时加强不同检察监督职能的互补并行,开展全面监督、多元化监督,形成叠加监督的良性效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保障人民权益。
  二、B公司诉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
  针对关键事实证据存在变造嫌疑,当地市检察院及时开展多轮审查,谨慎甄别案涉材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适用,其抗诉得到支持,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原行政判决,纠正了错误认定。国家利益损失也得以挽回。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认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裁判结果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发挥能动作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检察院应当畅通线索来源,做好移送衔接,建立线索评估机制,扎实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完善核查程序。这既积极引领了社会法治意识,促进了依法行政,也维护了国家、公共利益,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依法为民的高度政治站位。
    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建设综合楼时存在多种污染行为,而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及时制止违法污染情况,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共利益。违法民事行为在违法行政行为的支持或放任下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既需要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又要纠正违法民事行为,而由检察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平台,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立案时,一般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管辖,或者由该检察机关将案件交由管辖民事公益诉讼的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在提起诉讼时,办案机关应将案件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所对应的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保障诉前制度等检察程序的有效运行,并协调好两种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畅通。后检察机关在处理民行交叉问题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优先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审慎对待民事公益诉讼检察。
  四、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齐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中,经过重审、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而省检察院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其抗诉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终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适用上,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综合分析其实质危害性。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判断,应从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出发,对于人数较多、人员不固定、多数人随时进入、现场不具有排他性的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再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时间、手段、地点、次数、猥亵部位、猥亵人数等,综合判断“公共场所当众”是否“情节恶劣”,以及其应作为入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此外检察院也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助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在司法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把握司法适用标准;依法提出抗诉,充分释法说理,同时要积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体系,推行“一站式”取证机制,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
  五、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在审查罪犯蔡某等12人宣告缓刑一案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分别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而减刑撤销制度的缺失也滋生了一些法律漏洞。立法机关应当在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减刑撤销案件的特点,制定“刑事执行法”,设置减刑考验期限,明确减刑撤销启动程序,构建减刑撤销的参与制度与审理程序、申诉程序,从而搭建起完善的减刑撤销制度。同时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减刑撤销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权,通过完善检察机关的审核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纠正权与抗诉权,确保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强制执行力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限度保证减刑监督的效果,杜绝在减刑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盛科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京市盛科公司利用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废液,并利用篡改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开展多轮调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积极开展调解以确定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方式。现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措施,难以覆盖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所有环境损害,而环保组织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中参与程度不高,这些都体现了检察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优势所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刑民一体取证办案、参与法庭调解创新责任承担方式、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同并举参与社会治理等诸多可借鉴经验,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指引。
  七、刘某某贩卖毒品抗诉案
  针对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刘某某无罪。随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积极寻找新证据,深入实践复核关键证据,争取上级支持等措施,终成功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撤销原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要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办理疑难复杂、检法争议较大的案件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指导、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证据、穷尽补证空间、充分论证事实之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此要善于从毒品犯罪“上下家”关系,补充完善证据,及时释疑解惑。要亲历性复核关键证据,及时追诉漏罪漏犯,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
  八、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监督案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责令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但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凤翔分局存在履职不尽责的情况,相对人的违法污染排放并未停止,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当地法院终确认被告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对“依法履职”标准的认定,存在“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的争议。“行为标准”不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以消除为必要条件。主张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化的情况下穷尽监管措施,实现对依法行政客观法秩序的维护,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结果标准”认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终应当达到使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受侵害状态的结果,这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的基本内涵。而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单一的“行为标准”或“结果标准”已不能准确适用于复杂多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兼采两种标准,并结合职权要件来综合判断。
  九、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某牧业公司等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告生产经营由此陷入困境。经检察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检察院据此提出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采纳,违法执行行为被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问题的一大创新举措,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权利侵犯问题和执行偏差问题,法院对此的裁量空间也存在模糊之处。检察院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各类程序、实体问题给予纠正,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此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的制度新探索也可以提上日程,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尚衡华松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本案中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尚衡华松是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对浩晔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精准把握抗诉标准,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对民商事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而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只是该项制度的特殊情形和例外。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权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担保,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法行为的界限。若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准确认定有利于推进民事诉讼监督的高质量发展,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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