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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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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申请查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具有不同看法,由此导致纠纷的,如何处理?
◆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退伙时间如何确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要承担补缴义务吗?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吗?
◆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吗?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出质财产份额吗?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会必然导致其退伙吗?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身份转变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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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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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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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定义、基本形式及其本质特征
第三条 哪些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合伙人如何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效力和未约定事项、修改及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等执行权利及委托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与亏损承担及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企业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权和撤销权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的表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的禁止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应承担比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及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
第四十七条 对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退伙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法定退伙情形
第四十九条 除名退伙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份额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退伙结算
第五十二条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
第五十七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替代赔偿措施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的法律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期缴纳出资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 允许有限合伙人同业竞争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其财产份额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或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及类型变通
第七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终止时,有限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变化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确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
第八十八条 合伙企业债权申报程序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权利和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普通合伙人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牟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适用本法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施行日期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9.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3.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12.14修订)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8.19)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12.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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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说明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法治社会,人们与其生活的社会发生的所有关系,莫不以法律为纽带和桥梁。人与人之间即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为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组织专业力量精心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出版机构专业: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有专业的法律编辑队伍和标准的法律文本资源。内容专业:书中的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理据权威、精准专业;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2.全面。全书以主体法为编写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该条的标准理论阐释和疑难实务问题,帮助读者全面构建该条的立体化知识体系。
3.实用。实用问答模块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读者可按图索骥获取解决实务问题的答案;典型案例模块精选与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裁判要旨,读者可按需扫描案例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
4.易读。采用大字排版、双色印刷,易读不累,清晰疏朗,提升了阅读体验感;波浪线标注条文重点,帮助读者精准捕捉条文要义。
书中可能尚存讹误,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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