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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形成,内容体系也日臻完善。本书将公共卫生法体系分为九个部分,即传染病防治法、妇幼卫生法、慢性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环境卫生法、学校卫生法和放射卫生法。认为随着慢性病防治法立法不断发展,内容丰富时,也可以将精神卫生法单独成为公共卫生法的一个部分。
本书从预防性卫生角度,全面回顾了公共卫生法的发展历程,对各个阶段公共卫生法立法成果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了公共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有关条文和背景对一些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希望有助于读者多方面了解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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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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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 绪 论
一章 公共卫生法概说
节 公共卫生与公共卫生法
一、公共卫生
二、公共卫生法
第二节 公共卫生法的体系
一、公共卫生法体系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法体系的内容
第三节 公共卫生法的渊源
一、公共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法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四节 公共卫生法的沿革
一、公共卫生法创建阶段
二、公共卫生法发展阶段
三、公共卫生法完善阶段
第二章 公共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节 公共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公共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预防为主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 公共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节 公共卫生法的法律地位
一、公共卫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公共卫生法在我国卫生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公共卫生法的作用
一、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二、规范公共卫生行为
三、保障公共卫生权利
四、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章 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卫生责任
一节 国家的公共卫生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第二节 政府的公共卫生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卫生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第四节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卫生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卫生责任
第二篇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概说
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的发展历史
一、起步阶段
二、发展阶段
三、完善阶段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的客体
一、传染病的分类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分类的调整
第三节 传染病防治法的原则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总原则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 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度
一、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三、传染病监测制度
四、传染病预警制度
五、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章 传染病的预防
一节 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概念
二、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三、传染病监测的主体
四、传染病监测的信息
五、传染病监测的通报
第二节 传染病预警
一、传染病预警的概念
二、传染病预警的目的
三、传染病预警的程序
四、传染病预警的形式
五、传染病预警的分类
六、传染病预警的响应
第三节 预防接种
一、预防接种的概念
二、预防接种的种类
三、预防接种的疫苗
四、预防接种的单位
五、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
第四节 医院感染管理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概念
二、医院感染管理的内容
三、医院感染管理的措施
第五节 实验室感染管理
一、实验室感染管理的概念
二、实验室感染管理的实质
三、实验室感染管理的范围
第七章 传染病的控制
一节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控制措施
二、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三、对原因不明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
第二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三节 政府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隔离措施
二、紧急措施
三、宣布疫区措施
四、封锁措施
五、调集、调用和征用措施
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目的
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范围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措施
四、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性质
第八章 传染病的医疗
一节 传染病的医疗网络
一、传染病医疗网络的构成
二、传染病医疗网络的职责
第二节 传染病的医疗要求
一、对传染病进行预检分诊
二、对不具备救治能力的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九章 国境卫生检疫
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概说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二、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
三、国境卫生检疫体制的发展变化
第二节 入出境的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的范围
二、入出境检疫的地点
三、入出境检疫的类型
四、入出境检疫的要求
五、入出境检疫的措施
六、与入出境有关的紧急措施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二、传染病监测的内容
三、传染病监测可以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节 卫生监督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
二、卫生监督的重点
三、卫生监督的要求
第三篇 妇幼卫生法
第十章 妇幼卫生法概说
一节 妇幼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妇幼卫生法的概念
二、妇幼卫生法的特点
第二节 妇幼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一、探索发展阶段
二、恢复发展阶段
三、完善发展阶段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
一节 母婴保健概说
一、母婴保健的概念
二、母婴保健工作的方针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关系
第二节 婚前保健
一、婚前保健的概念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四、婚前医学检查
第三节 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的概念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为孕产妇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四、因医学需要可以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第四节 婴儿保健
一、婴儿保健的概念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三、对新生儿进行访视
四、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五、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章 计划生育
一节 计划生育概说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发展
第二节 计划生育权利的保护
一、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二、保证避孕节育受术者安全
三、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五、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六、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七、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八、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九、获得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扶助
十、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获得优先照顾
第三节 计划生育服务
一、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
二、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者
三、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四、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不得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篇 慢性病防治法
第十三章 慢性病防治法概说
一节 慢性病防治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慢性病防治法的概念
二、慢性病防治法的特点
第二节 慢性病防治法的发展历史
一、起步于食盐加碘
二、聚焦于烟草危害控制
三、发力于精神卫生
第十四章 精神卫生
一节 精神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精神卫生法的概念
二、精神卫生法的特点
第二节 精神卫生体系
一、精神卫生管理体系
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三、精神卫生社会关爱体系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预防
一、创造有益于精神卫生的环境
二、有重点地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
三、发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作用
第四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
一、四种形式方便就诊
二、两种机制补充诊断
第五节 精神障碍的治疗
一、住院明确责任
二、出院突出自主
三、诊疗强调保护
第六节 精神障碍的康复
一、为患者提供医疗支持
二、为患者提供社会支持
三、为患者提供家庭支持
第十五章 碘缺乏病防治
一节 碘缺乏病概说
一、碘缺乏病的概念
二、碘缺乏病的防治措施
第二节 碘盐的生产经营
一、碘盐的生产
二、碘盐的经营
第十六章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
一节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概说
一、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概念
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方针
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体制
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立法
第二节 残疾预防
一、残疾预防的要求
二、残疾预防的职责
三、残疾预防的内容
四、残疾预防的信息
五、用人单位的残疾预防责任
六、监护人的残疾预防责任
第三节 康复服务
一、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二、康复机构的分类
三、康复机构的要求
四、社区康复的内容
第四节 保障措施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补贴制度
三、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
四、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篇 职业卫生法
第十七章 职业卫生法概说
一节 职业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职业卫生法的概念
二、职业卫生法的特点
第二节 职业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一、创建阶段
二、恢复阶段
三、完善阶段
第十八章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义务
一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义务概说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义务的含义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义务的分类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前期预防义务
一、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节 用人单位的过程预防义务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或者进行说明
三、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首次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材料的毒性资料
六、不得转移或者接受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作业
七、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等情况
八、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九、对劳动者应当加强健康管理
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概说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
第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一、职业保护
二、职业禁忌保护
三、母亲保护
第二十章 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护
一节 职业病诊断前的保护
一、为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保存证据性资料
二、将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据性资料的主体多元化
第二节 职业病诊断中的保护
一、在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供方面
二、在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方面
三、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
四、在职业病诊断方面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后的保护
一、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妥善安置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三、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
四、职业病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六、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八、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职业病病人由政府给予医疗和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章 职业卫生相关机构的管理
一节 职业卫生相关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职业卫生相关机构的概念
二、职业卫生相关机构的分类
第二节 职业卫生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篇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章 食品安全法概说
一节 食品安全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
二、食品安全法的特点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的由来
一、食品安全法的前身是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卫生监管体制改革促成食品安全法诞生
三、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一脉相承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史
一、创建阶段
二、发展阶段
三、完善阶段
四、改革阶段
第二十三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概念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的制定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的实施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报告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概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用途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章 食品安全标准
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与种类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内容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内容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计划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五、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形式
六、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一节 一般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
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对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产品许可的前提
五、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合作
第二节 专属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生产者
三、食品经营者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
七、集中用餐单位
八、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十二、食品召回
第二十六章 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一节 食品标签、说明书
一、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概念
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三、散装食品的标签
四、转基因食品的标签
五、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第二节 食品广告
一、食品广告的概念
二、食品广告的内容
三、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内容
四、禁止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
第二十七章 特殊食品
一节 保健食品
一、保健食品的概念
二、保健功能声称实行目录管理
三、保健食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四、保健食品的注册
五、保健食品的备案
六、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七、保健食品的广告
八、保健食品的生产
九、保健食品的销售
第二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概念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
第三节 婴幼儿配方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概念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
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销售
第二十八章 食品检验
一节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概念
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
三、食品检验人的概念
四、食品检验实行双负责制
第二节 食品抽样检验与复检
一、食品抽样检验
二、食品抽样检验的复检
三、社会委托检验
第二十九章 食品进出口
一节 进出口食品的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的概念
二、进出口食品的标准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四、进口食品的检验
五、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
第二节 进出口食品企业的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
三、食品进口商的义务
四、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监管的部门协作
一、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通报
二、进口食品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通报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
四、出口食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十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和上报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
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
三、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三十一章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四、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五、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制定临时依据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
一、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三、接受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
四、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
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六、及时移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第七篇 公共卫生应急法
第三十二章 公共卫生应急法概说
一节 公共卫生应急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共卫生应急法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应急法的特点
第二节 公共卫生应急法的发展历史
一、“非典”疫情前的公共卫生应急法立法
二、“非典”疫情后的公共卫生应急法立法
第三十三章 公共卫生应急准备
一节 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含义
一、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范围
三、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责任
第二节 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准备
一、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分类
三、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内容
四、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三节 公共卫生应急的人员准备
一、组建队伍
二、加强培训
三、进行演练
第四节 公共卫生应急的物质准备
一、保证工作经费
二、建立战略储备
三、完善机构体系
第五节 公共卫生应急的信息准备
一、建立监测系统
二、开展日常监测
三、研判形势趋势
第三十四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
一节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含义
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特殊性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意义
第二节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限
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范围
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主体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限
第三节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后的调查、防控和通报
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后的调查
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后的防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后的通报
四、有关报告、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一节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含义
一、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概念
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主体
三、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级别
四、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目的
第二节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形式
一、正式预警与非正式预警
二、外部预警与内部预警
第三节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响应
一、加强监测
二、开展培训
三、研判形势
第三十六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节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提出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指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三、宣布新发现的传染病为法定传染病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后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
五、集中技术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六、保证应急医疗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输
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调集人员、物资等特别权利
第二节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实施的措施
二、交通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的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的措施
四、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施的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的措施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的措施
七、病人、疑似病人等应当配合实施的措施
第八篇 环境卫生法
第三十七章 环境卫生法概说
一节 环境卫生法的含义
一、环境的概念
二、环境卫生的概念
三、环境卫生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一、初建阶段
二、发展阶段
三、加强阶段
第三节 环境卫生法的特点
一、体系结构尚未成型
二、内容范畴有待充实
三、效力等级亟须提升
第三十八章 公共场所卫生
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概说
一、公共场所卫生的概念
二、公共场所卫生的对象
三、公共场所卫生的范围
四、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立法
第二节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责任
一、制度上的责任
二、经营上的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二、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三、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章 医疗废物管理
一节 医疗废物概说
一、医疗废物的概念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
三、医疗废物的责任主体
四、医疗废物的主管部门
五、有关医疗废物的立法
第二节 医疗废物的日常处理
一、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按要求将医疗废物存放于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三、确保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不渗漏
四、就近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五、按规定对污水、排泄物进行消毒
六、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要求
第三节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一、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规定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四、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应当经过批准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六、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七、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可以收取处置费用
第四节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五、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章 化妆品
一节 化妆品概说
一、化妆品的概念
二、化妆品的历史分类
三、化妆品的现行分类
四、对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五、有关化妆品的立法
第二节 化妆品原料与产品
一、化妆品原料的管理
二、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
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的管理
四、化妆品的功效宣称
第三节 化妆品生产经营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化妆品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生产
三、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四、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五、化妆品生产者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六、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七、化妆品的标签
八、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化妆品相关责任
十、化妆品广告的内容
十一、化妆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
十二、进口化妆品的管理
第四节 化妆品监督管理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化妆品抽样检验
三、化妆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四、对化妆品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
五、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六、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四十一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概说
一、生活饮用水的概念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
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概念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四、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五、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概念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实行卫生许可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
第四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的性质
二、医疗单位涉饮用水病例的报告
三、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置
第四十二章 消毒卫生
一节 消毒概说
一、消毒的概念
二、消毒的意义
三、有关消毒的立法
第二节 消毒的卫生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托幼机构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单位
四、用工单位
五、特定场所和物品
第三节 消毒产品
一、消毒产品的范围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四、卫生用品不再实行备案
五、消毒产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六、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有效证件
第四节 消毒服务机构
一、消毒服务机构的概念
二、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消毒服务机构不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
第九篇 学校卫生法
第四十三章 学校卫生法概说
一节 学校卫生法的含义
一、学校的概念
二、学校卫生的概念
三、学校卫生法的概念
第二节 学校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一、初建阶段
二、发展阶段
三、完善阶段
第三节 学校卫生法的特点
一、依托法律提高学校卫生法的地位
二、依据行政法规构建学校卫生法的体系
三、依靠部门规章充实学校卫生法的内容
第四十四章 学校卫生
一节 学校卫生的学校责任
一、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
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为学生提供健康保护
五、积极预防学校事故
第二节 学校卫生的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十篇 放射卫生法
第四十五章 放射卫生法概说
一节 放射卫生法的含义
一、放射的概念
二、放射卫生的概念
三、放射卫生法的概念
第二节 放射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一、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的阶段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阶段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阶段
第三节 放射卫生法的特点
一、以许可备案为基本管理方式
二、以安全防护为核心管理内容
三、以事故应急为主要管理准备
第四十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一节 概念及分类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概念
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第二节 许可和备案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备案
第三节 安全和防护
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
二、场所的安全和防护
三、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第四节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一、辐射事故的概念和分级
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的启动
四、辐射事故报告的处理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六、辐射事故单位应当采取的送医措施
第五节 放射诊疗
一、放射诊疗的概念
二、放射诊疗机构的条件
三、放射诊疗的许可
四、放射诊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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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卫生基本的任务是防病和治病。以预防和医疗为划分标准,卫生可以分为预防性卫生和医疗性卫生。本书所称的公共卫生,主要是指预防性卫生。公共卫生的本意是公共健康或公众健康。之所以用公共卫生概括预防性卫生,是因为“公共卫生”一词既突出了预防的公共特征,又体现了预防的卫生性质,而且准确地诠释了预防的公共健康目的。
在我国早期卫生法中,“公共卫生”一词的使用频率并不高,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真正深入人心是始于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公共卫生”一词的使用比较灵活,有时是抽象的,有时是具体的,有时又是抽象和具体并用,没有对公共卫生进行明确定义,导致“公共卫生”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
本书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对公共卫生概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广义的公共卫生,就是纳入公共财政的卫生,也就是政府职责范围的卫生。公共卫生与非公共卫生之间没有的界限,其区分标准不是卫生本身,而是有没有纳入公共财政。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形成,内容体系也日臻完善。本书将公共卫生法体系分为九个部分,即传染病防治法、妇幼卫生法、慢性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环境卫生法、学校卫生法和放射卫生法。认为随着慢性病防治法立法不断发展,内容丰富时,也可以将精神卫生法单独成为公共卫生法的一个部分。
本书从预防性卫生角度,全面回顾了公共卫生法的发展历程,对各个阶段公共卫生法立法成果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了公共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有关条文和背景对一些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希望有助于读者多方面了解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全貌。
限于篇幅,有些内容本书没有展开讨论或者专门介绍,如卫生监督、公共卫生法律责任等。读者若有兴趣,类似内容可以参阅笔者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医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请查阅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这里补充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前期,卫生部门曾两次尝试起草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监督法,但几经努力未成。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其职责来自具体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卫生监督的程序,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依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对于书中的谬误和疏漏,敬请读者以及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汪建荣
2023年5月于新德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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