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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

書城自編碼: 387947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黄丹丹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420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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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刑法解读与应用》为其中一个分册。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關於作者:
黄丹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常年从事法律图书出版,法规、实务、普法、学术文化、考试培训等领域图书品种研发。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刑事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內容試閱
全新升级第五版
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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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专业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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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条文解读
罪刑法定原则→本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通俗地说就是,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形式方面包括:(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具有刑和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也即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3)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实质方面包括:(1)明确性,刑法规范必须清楚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2)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条文解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条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这一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联参见
《宪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法官法》第4条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条文解读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本条是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时,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则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还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关联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5条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条文解读
属地管辖权→本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关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90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对于这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刑法》,如何处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采取了遍在说的观点,对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1)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被视为犯罪地。(2)行为地既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应有所作为之地(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关于结果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结果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实务应用
01.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行为如何管辖?
本条第2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地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参见
《民用航空法》第6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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