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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整本法典共分三编二十二章,除总则外,对国事罪、侵犯公共管理罪、侵犯司法管理罪、侵犯宗教感情和对死者怜悯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环境罪、侵犯公共信义罪、妨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侵犯文化财产罪、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侵犯对动物的感情罪、危害血统健全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治安违警罪、有关公共管理的社会活动的违警罪、有关保护隐私权的违警罪进行了翻译,较为完整、全面地展现了意大利刑法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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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曾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意大利共和国骑士勋章、意大利“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主要著作有《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引渡制度》《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评注》《引渡问题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罗马法》《资产追回问题比较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及论证》《或引渡或起诉》《金融制裁法律制度研究》《刑事没收与资产追缴》《境外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研究》等。
杨超,法学博士(意大利罗马大学博士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司法部中青年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研究项目。出版专著《投资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以境外追逃追赃为视角》《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的战争罪研究》,参与编著《黑社会性质犯罪专题整理》。在《法学杂志》、《刑法论丛》、《税务研究》、《检察日报》、《法治日报》、Journal of Eastern-European Criminal Law等国内外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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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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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法律
第二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主刑分则
第三节 附加刑分则
第三章 犯罪
第一节 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
第二节 犯罪情节
第三节 数罪
第四章 罪犯和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 可归罪性
第二节 累犯、惯犯、职业犯和倾向犯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犯罪被害人
第五章 对于特别轻微的犯罪结果不予处罚及刑罚的变更、适用和执行
第一节 对于特别轻微的犯罪结果不予处罚及刑罚的变更和适用
第二节 刑罚的执行
第六章 犯罪和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犯罪的消灭
第二节 刑罚的消灭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七章 民事制裁
第八章 行政保安处分
第一节 人身保安处分
第二节 财产保安处分
第二编 重 罪 分 则
第一章 国事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的国际地位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内部制度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外国、外国首脑及其代表的犯罪
第五节 一般规定和前几节的共同规定
第二章 侵犯公共管理罪
第一节 公务员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
第二节 私人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侵犯司法管理罪
第一节 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司法裁决的权威的犯罪
第三节 擅自捍卫私人要求
第四章 侵犯宗教感情和对死者怜悯罪
第一节 侵犯宗教信仰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对死者的怜悯的犯罪
第五章 危害公共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暴力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第二节 以欺诈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第三节 造成公共危险的过失犯罪
第六章之二 危害环境罪
第七章 侵犯公共信义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公共信用票据和印花
第二节 伪造印章或者用于认证、证明或承认的证书或标记
第三节 文书作假
第四节 人身作假
第八章 妨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
第一节 妨害公共经济的犯罪
第二节 妨害工业贸易的犯罪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第八章之二 侵犯文化财产罪
第九章 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
第一节 侵犯性自由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贞操或性名誉的犯罪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第九章之二 侵犯对动物的感情罪
第十章 危害血统健全罪
第十一章 妨害家庭罪
第一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家庭道德的犯罪
第三节 妨害家庭户籍管理的犯罪
第四节 妨害家庭扶助的犯罪
第十二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侵犯个人生命和健康的犯罪
第一节之二 侵害母性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个人自由的犯罪
第三节之二 本章各节诉讼程序的共同规定
第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以对物或人的暴力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二节 以欺诈方式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之二 本章公诉程序的共同规定
第三编 违警罪分则
第一章 治安违警罪
第一节 有关安全保障的违警罪
第二节 有关社会行政治安的违警罪
第二章 有关公共管理的社会活动的违警罪
第二章之二 有关保护隐私权的违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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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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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刑法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器,刑法典是法律体系中的大典。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制定和修订刑法,不仅实行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制定了刑法典并不断加以修订,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而且实行案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单行的刑法或者统一的刑法典,前者如英国、美国,后者如印度、新加坡等。用刑法典或者成文刑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和全球化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律,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79年颁布的7部重要法律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刑法典性质的刑法。此后,为适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20多部单行刑法,并在一些行政和民商事法律中附带规定了刑法的内容。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于统一刑事立法的考虑,通过系统整合1979年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实际上是一部名称上没有加“典”字的刑法典,首次实现了刑法体系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刑法的修改一直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已出台了11个刑法修正案,在不打乱1997年刑法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的大量内容。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含有诉讼程序、工作机制和刑法规范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开创了刑事立法的新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刑法的各个时期中,学术界和立法机关都注意研究、借鉴域外的刑事立法规范和经验。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证明,这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做法是实现我国刑事立法不断与时俱进,促进刑法体系现代化的有益举措。进入新时代,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部署,我们更要注重研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法治的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国际视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法治国际化。故翻译其他国家刑法(典),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与我互动,是完善我国刑法、推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力举措。正是出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全面、系统地了解、研究、借鉴相关国家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律出版社密切合作,决定组织翻译、出版一批外国刑法(典)。
回顾历史,在中华法系从自成一体到开放兼收的转变历程中,翻译外国法律(典)的工程功不可没。经查询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有关资料,我国翻译、出版代表性国家刑法(典)的活动肇始于清末修法运动,自1903年出版邱起霖笔述《印度刑律二卷》到2023年120年间,约有138部刑法(典)译作在国内出版。总体上讲,我国翻译和引介外国刑法(典)的历史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清末民初时期。清政府决定变法修律后,先于1904年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后于1905年设立了考察政治馆。在考察西方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变法要效法日本法律制度的抉择。之所以如此,正如时任清廷修律大臣沈家本所言: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是岂徒慕欧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其君臣上下,同心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弃去糟粕而撷其英华,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故国势日张,非偶然也。故在1904年与1905年出版的10部刑法(典)译作中,日本不同版本的刑法占了7部;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夕,以单行本、法规大全等形式出版的37部刑法(典)译作中,有关日本刑法的有17部。
第二个时期是辛亥革命胜利至新中国成立时期。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是清末修法的影响得以延续,尤其是在刑法方面,民国政府决定:晚清政府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并于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故而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之后,又聘请日本学者参与并参照欧陆日本刑事立法,尤其是德国、日本刑法,相继制定了2部《中华民国刑法》。与此同时,在革命根据地,苏联法律发挥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翻译出版的7部刑法(典)译作中,2部为德国刑法、3部为苏联刑法。
第三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苏联立法成为新中国借鉴的立法样本,正如日本学者铃木贤所言:“对于极其缺乏对西方法律研究积累的当时的中国而言,苏联法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因此,在1949年至1979年之间翻译出版的9部刑法(典)译作中,有3部是苏联刑法;其余除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印度刑法典》外,都为前苏联国家的刑法。需要指出的是,受国内形势影响,在1962年至1979年之间,并无外国刑法(典)译作出版。
第四个时期是改革开放至新时代时期。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在这段时期,虽然更多国家的刑法(典)被翻译进来,而且出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译本,但主要还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译本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在1980年至2000年之间翻译出版的14部刑法(典)译作中,绝大多数为德国、日本、韩国等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仅有1998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印度刑法典》与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加拿大刑事法典》。第二阶段为2000年之后。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刑法(典)翻译真正实现了百花齐放。截至2020年出版的近70部刑法(典)译作中,几乎囊括了各大法系、各大陆主要国家的刑法。
近10余年来,许多国家因应新的社会治理要求,频繁修改刑事立法。例如,德国从1998年起对其刑法进行了100余次修订,仅在2021年就修订了8次,对有关互联网犯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儿童性犯罪的条款进行了大幅修订。自2011年以来,日本也10余次修订刑法,增设了部分缓刑制度,大幅修订性犯罪立法,并对照民法等前置法的修订,调整了相关刑法条文。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刑事法律。尤其是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经与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企业刑事合规成为全球浪潮以来,如何应对有些国家借“长臂管辖”和企业刑事合规之名,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规避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重视的问题。
有鉴于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充分发挥本院的专业化和国际化优势,法律出版社充分发挥多语种出版优势,共同设立“外国刑法典译丛”项目,全面系统翻译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典)。首批遴选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希腊、墨西哥、芬兰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40余部最新刑法(典),组织精通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语种的专业人士分批翻译出版。本译丛编审委员会由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组成,特邀请人民教育家、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担任译丛学术总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担任总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教授与法律出版社副总编辑张雪纯先生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希望“外国刑法典译丛”能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研究、借鉴域外刑事法律的重要帮手,进而成为推动中国涉外刑事法治建设的外法资源。当然,由于经验不足,水平有限,书中定有不足不妥之处,尚请各位同人批评指正。
编辑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意大利刑法典》的最新发展及翻译说明
本次《意大利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是以2006年黄风教授翻译的《刑法典》版本为基础进行的翻译,未修订的部分都是保留了黄风教授的原文翻译,翻译工作主要集中于这十几年间《刑法典》所修订的内容,其间,《刑法典》经过了几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主要集中于分论具体罪名部分,如贪污腐败类犯罪、洗钱犯罪等。
近十几年来,《刑法典》的修订,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彰显打击贪污腐败类犯罪的决心。2019年通过的第3号法律,通过修订《刑法典》第九条和第十条,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管辖范围。在涉及腐败犯罪的情形下,对于意大利公民在意大利境外构成意大利《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受贿)、第三百二十一条(对行贿者的刑罚)、第三百四十六条之二(非法影响力交易罪)规定的犯罪;对于外国人在意大利境外构成《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索贿)、第三百一十八条(因职务行为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因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之二(加重情节)、第三百一十九条之三(在司法行为中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之四(诱使给予或许诺给予不应接受的利益)、第三百二十条(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受贿)、第三百二十一条(对行贿者的刑罚)、第三百二十二条(教唆受贿)、第三百二十二条之二(国际法院、欧洲共同体机构、国际议会、国际组织成员、欧洲共同体和外国职员贪污、索贿、非法诱使给予或许诺给予利益、贿赂和教唆贿赂)规定的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典》统一删除了经由司法部部长或者被害人提出请求才处理的前提条件,扩大了意大利司法机关对腐败类犯罪的管辖权。从扩大刑法域外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意大利政府打击贪腐犯罪的决心,不仅在犯罪构成上针对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修改了入罪条款,提高了刑罚幅度;同样在管辖权方面,针对跨国公司、外国官员等相关因素,扩大了管辖权。
从刑罚的角度来看,对贪污腐败类犯罪的刑罚都有了相应的加重,如第三百一十四条贪污罪的刑罚起刑点从三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四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九条之三在司法行为中受贿,对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不当帮助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刑罚从三年至八年提升到六年至十二年,在导致有人不公正地被判处刑罚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关量刑幅度分别从三年至八年提升到六年至十二年,以及六年至二十年提升到八年至二十年。
另外,《刑法典》新增的条款包括第三百一十九条之四诱使给予或许诺给予不应接受的利益,除了行为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其身份或权力,诱使他人给他本人或第三人,给予或许诺给予不应接受的现金或其他有价物利益,处以六年至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给予或许诺给予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行为侵害了欧盟的经济利益时,并且损害或收益超过十万欧元,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关注的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意大利刑事法律不仅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以防止犯罪人再犯,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刑法典》针对贪腐犯罪还设置有专门的特殊预防条款。《刑法典》第三十二条之三(剥夺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的权能)、第三十二条之四(随处罚而适用剥夺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的权能)专门适用于与贪污、腐败相联系的罪名,对在从事企业活动或者在从事该活动中实施了贪腐类犯罪的相关罪名的,将剥夺犯罪人日后与公共行政机关再次签约的权能,将其排除在与公共行政机关继续进行商业活动的名单之外。剥夺涉及贪腐类犯罪企业人员与公权力机关签约资格的附属刑罚,最早确立于1996年,经过2000年、2012年及2015年的数次修订,该附属刑罚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2019年第3号法律再次扩大了附属刑罚的适用范围,将《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贪污)、第三百一十九条之三(在司法行为中受贿)、第三百二十三条(滥用职权)、第三百四十六条之二(非法影响力交易罪)、第四百五十二条之十四(有组织地非法运输垃圾)归入剥夺犯罪人与公权力机关签约权能的范围。意大利的立法改革延续了打击腐败犯罪的一致性特征,扩大适用了与侵犯公权力行使相关的罪名。2019年的立法改革明确规定:在被判刑人被处以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时,对第三十二条之三附加刑的期限由原来的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三年,提升到五年至七年不得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而被处以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的情形下,则永久剥夺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的权能,但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形则除外。通过立法修订,附属刑罚的适用期限增加,再次体现了意大利立法者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刑法典》同时也新增了特殊量刑情节,行为人能够通过具体有效行为起到消除犯罪后果,或是对于抓捕同案犯起到了具体的作用的,可以作为减轻量刑考虑因素。
事实上,意大利政府强调对贪污腐败类犯罪的打击,也并不是一味提高刑罚,考虑到刑事政策的影响,2019年修法中还新增了第三百二十三条之三(不受处罚的情况),对于第三百一十八条(因职务行为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因违法职责义务的行为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之三(在司法行为中受贿)、第三百一十九条之四(诱使给予或许诺给予不应接受的利益)、第三百二十条(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受贿)、第三百二十一条(对行贿者的刑罚)和第三百二十二条之二(国际法院、欧洲共同体机构、国际议会、国际组织成员、欧洲共同体和外国职员贪污、索贿、非法诱使给予或许诺给予利益、贿赂和教唆贿赂)中规定的贿赂行为和实施非法引诱行为的人,在得知要对其开展调查之前或是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四个月之内,自愿供述本人或是其他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供述行为应能够提供有效且足以定罪的证据,则可不受处罚。通过这一条款的设立,能够看出,对于犯罪行为人能够自首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或是向司法警察提供了有效的帮助,给予行为人免于刑事惩罚的机会。
第二,刑罚体系的完善,将没收作为重要的一种刑事惩罚措施,确立了等值没收的概念。在第二百四十条没收财产之后,新增了第二百四十条之二特定案件的没收这一条款,其中主要涉及针对贪污腐败类犯罪、伪造货币相关的犯罪、侵害工业产权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犯罪、文化财产相关的犯罪(包括窝藏文化财产、与文化财产相关的洗钱、未成年卖淫或色情活动相关的犯罪)。
《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没收措施针对的是为犯罪服务或者被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以及作为犯罪产物或收益的物品。考虑到特定案件所侵犯利益的特殊性,为从经济基础切断犯罪行为,加大经济刑罚的力度,意大利政府在立法修改中,针对上述特定犯罪对财产的没收不再限于构成犯罪或是为犯罪服务的物品,而是将没收范围扩大至被判刑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钱款、财产和其他利益以及被判刑人享有的,包括通过自然人和法人中介享有的,或者有权以任何名义支配的、与其为缴纳所得税而申报的收入不相称或者与其经济活动不相称的钱款、财产或其他利益。同时,对于利用逃税所得钱款获取的财产,被判刑人不得将该财产解释为合法收入,除非以纳税形式免于没收。此外,法条还规定如果无法实施没收时,法官可以决定没收犯罪人所享有的,包括通过中介享有的,等值的合法来源钱款、财产和其他利益,通过引入等值没收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大了可没收财物的方式和范畴,突出了被没收财产“物”的属性,将被没收财产与定罪判决、犯罪行为切割开,只要是被判刑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都纳入没收的范围。
没收措施之外,与财产权处置相关的措施还有第三百二十二条之三新增的司法保管,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被扣押财产中除了钱款和其他可处置的财产,出于工作的需求,赋予了司法警察保管的权利,即将保管权由司法机关转移至司法警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对被扣押财产进行处置。
第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特殊量刑情节、附加刑的设置等内容作出了立法调整。例如,第二百七十条之二之一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特殊加重和减轻量刑情节,其中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情形时,对于触犯恐怖主义犯罪的父母除了基础刑罚之外,还应附加剥夺父母职责的刑罚,从这一立法调整可以看出,意大利立法者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仅是判处相应的刑罚,还试图切断恐怖主义可能带来的其他影响,特别是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2016年新增了第二百七十条之五之一资助以恐怖主义为目的的行为的条款,这一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从资金方面打击涉恐犯罪的立法意图,针对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作出了扩大化规定,除了之前规定的相关罪行,即构成或服务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物品,以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宣传资金除外,只要财产成为实施行为的资金基础,实现或用于完成第二百七十条之六规定的恐怖主义为目的的行为,甚至包括存放或保管第一款规定的财产或现金都被纳入了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范畴。
同时在犯罪行为模式上,通过第二百八十条之三新增了使用核装置的恐怖主义行为,在这一条款中,放射性物质、核装置、生物或化学脏弹物质都被认为是核装置,且设置了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罚。
第四,黑手党犯罪的修改。2015年修改中,提高了黑手党犯罪的刑罚幅度,在黑手党组织拥有武器情形下,刑罚幅度分别由七年至十五年提升到十二年至二十年,和十年至二十年提升到十五年至二十六年。考虑到黑手党犯罪向意大利政界的渗透趋势,新增了黑手党政治选举交易的罪名,犯罪行为模式上增加了通过中间人进行游说,达到赢得政治选票的情形,同样,还增加了达成合意但犯罪没有最终既遂的情形,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
第五,其他犯罪的修订。除了上述几种特定种类犯罪的集中修订,近些年来《刑法典》分论部分的修订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反洗钱方面,应对出现新的洗钱方式,《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之三之一新增了自洗钱罪名,对于在实施犯罪活动或共同犯罪活动中,通过使用、替代、转移源于犯罪的钱款、财物或其他利益,以阻碍对犯罪来源甄别的行为定义为自洗钱;同时规定了一个例外性条款,即实施源于仅为使用或个人享用为目的的钱款、财款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不予以处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犯罪的范畴,也是意大利作为《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履约义务,通过国内法律的新增和修订,进一步扩大对与贪污腐败息息相关洗钱行为的打击范畴。
对于私人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政治、行政、司法机构及其成员使用暴力或威胁这一条款增加了对其成员的规定,将犯罪行为的界定更为具体化,不仅是对相关机构造成影响,也包括对成员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情形。第三百三十九条,修改了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新增的因素直指公共场合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由此体现了暴力行为在公共场所可能带来的更大的负面影响。新增了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二,规定了加重情节,如果行为在重复实施的情形下,应将刑罚增加三分之一至一半。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增了第四百三十三条之二通过核设备危害安全的行为,在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或造成灾祸的情形下,对行为人分别处以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和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扩大化的规定,在当今电子信息社会的背景下,第六百条之四之一新增了虚构色情的犯罪模式,指使用不完全或部分与现实场景相结合的图像制作技术实现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的画面。
对于侵犯公共信义罪,第四百五十三条伪造货币罪引入了新的犯罪行为模式,将有合法授权进行制造,生产货币的行为人滥用可处置的设备或材料,制造货币的数量超出了规定的范围认定为构成伪造货币罪。针对本章犯罪中的逐利性,没收措施也成为本章刑罚的一个重要措施。
另外,较为突出的修改还体现在新增了几章新的罪名,如危害环境罪、侵犯文化财产罪。这些新增的章节集中体现了意大利立法者对特定领域犯罪行为的关切,考虑到保护特定利益的必要性,对这一领域涉及的违法行为,这一章节的罪名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首先界定了《刑法典》中所管辖的污染环境,根据造成不同的环境污染结果,在量刑上作出了区分。同时,考虑到新型环境污染可能会涉及放射性物质的情形,新增入罪的环境污染中也涉及了高放射性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罪名,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同样,在这一章节中也体现了可悔改的情况,行为人能够有效消除犯罪后果或是恢复原状可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或者实施缓刑。这一章节的犯罪还新增了非法运输垃圾。第四百五十二条之十四有组织地非法运输垃圾,行为人以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通过数项操作并通过设施进行连续有组织的活动,允许、接收、运输、出口、进口或是滥用管理卫生垃圾数量,处以一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如果所运输的垃圾涉及高放射性物质,刑罚还将在一定幅度内予以增加。又如新增的侵犯文化财产犯罪,这一章节的条款界定了意大利刑事法律中文化财产的概念和范畴,这是一个范畴比较广泛的概念,其包括文化财产、自然风景物、艺术品等各类能够体现出文化财产价值的物品、风景等,这一章节还涉及侵犯文化财产的不同程度的犯罪后果、对文化财产的洗钱行为等。同样,没收措施也适用于这一章节的犯罪。另一项较为突出的新增犯罪是涉及道路交通领域,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近些年在意大利案发数量较高,是导致人员意外伤亡重要事故原因,因此,通过刑法条文划定了在城市或乡村地区危险驾驶的具体行为和时速限制。
对家庭婚姻关系的保护,新修订的法条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被判刑人因特定种类的犯罪,都应被处以剥夺父母职责的附加刑,以保证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判刑期间能够获得有保障的待遇和稳定的成长环境。另外,意大利国内近年来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意大利宪法法院承认了民事婚姻的法律效力,赋予了民事婚姻,即同性婚姻具有和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性婚姻配偶方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新增了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新增了使用、供应药品或其他以改变运动员竞赛能力为目的物品的犯罪(第五百八十六条之二),指为了改变运动员的竞赛能力,直接修改对涉兴奋剂药品的检查结果,或是帮助他人,供应、接受或帮助以使用药品或是其他生物或药物成分,包括根据法律规定的等级,在没有病理需要的合法理由情况下让运动员使用改变或器官的精神性质或物质性质的物品。
当然,在疫情大背景下,《刑法典》也作出一项重要的修改,提高了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如在刑法典总论部分普通加重量刑情节中新增了一款,行为人煽动实施或实施暴力、威胁犯罪导致专业医疗人员或是社区卫生人员,包括任何实施辅助、帮助医疗、急救的人员以及从事上述专业服务的人员,或是由于造成从事上述专业服务人员而进行在从事医疗活动中的人员受到侵害,属于刑法典中加重量刑的情节。另如第五百八十三条之四对公务员在体育运动期间维持公共秩序职能,包括对从事医疗卫生职业人员或社区医疗人员以及任何在相关活动中从事辅助性活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的人身伤害,其规定对公务员在体育运动期间维持公共秩序职能时造成人身伤害的,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至十年,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处以八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对从事医疗卫生职业人员或社区医疗人员,在行使职能或服务时,包括对任何从事辅助性治疗、辅助医疗或急救活动中行使职责或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伤害,处以同样的刑罚。
最后,对于具体翻译的几点说明:第一,《刑法典》近些年的修改导致有些法条被废除,但为了保持法典的完整性,原文中用方括号括注已废除的法条,翻译过程中,考虑到阅读的方便,不再对已废除的整体法条进行翻译,所翻译的都为现行有效的法条。第二,对于翻译中出现的一些译者注,是译者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所作出的解释,这些译注并非原文内容。第三,意大利法律中有不同的形式,为表示区分,legge翻译为法律,Decreto legge翻译为总统令,Decreto legislativo翻译为立法性法令。
杨 超
2022年10月3日
意大利刑法典
(1930年10月19日第1398号谕令批准,1931年7月1日生效,修订截至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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