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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商事再审前沿实务与疑难解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为视角

書城自編碼: 38705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丁义平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85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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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与其他有关民商事再审书籍相比,具有如下鲜明特色:(1)对再审启动主体、启动方式、法定事由及再审程序中常见的12个实体疑难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案例解析式研究,研究较为全面;(2)对国内民诉法学者、民商事领域知名学者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人民法院的新近审判动态予以呈现,理论和审判结论较为新颖;(3)绝大部分案例均为人民法院终局性案例,尤其是再审案例,所援引案例权威且具稳定性;(4)全面呈现了国内学术界、审判实务界对民商事再审程序与实体主要疑难问题的观点差异,有助于读者多视角解读。因此,本书对从事民商事再审理论、程序和实务领域的有关人士的研究、学习、代理乃至实务均具有参考价值,是一本民商事再审领域的工具书,相信读者朋友一定会开卷有益。
關於作者:
丁义平,江西修水人,毕业于厦门大学,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7年,经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推荐,被评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期志愿律师团优秀志愿律师”。
  2018年,专著《通向再审之路: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疑难实务》被评为“深圳律师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暨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专著”。
  2021年,被评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
  主要从事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代理。
目錄
上  篇
章 当事人申请再审论述
 节 申请再审主体
  一、当事人
  二、继受人
  三、案外人
  四、遗漏人
 第二节 申请再审对象
  一、生效判决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生效裁定书
  四、驳回管辖异议生效裁定书
  五、再审发回重审后生效裁判
 第三节 申请再审期限
  一、原审当事人申请期限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限
  三、民事调解书申请期限
 第四节 申请再审法院
  一、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二、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三、调解只可向高院申请
  四、限制向法申请
 第五节 结 语
第二章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论述
 节 申请检察监督程序要点
  一、申请检察监督主体
  二、检察监督前置程序
  三、申请检察监督对象
  四、申请检察监督期限
  五、申请上级监督复查
 第二节 检察监督法定事由
  一、监督事由比较
  二、依职权而监督
  三、检察机关抗诉
  四、依职权再抗诉
  五、再审检察建议
 第三节 检察监督与申请再审差异
  一、能否鉴定勘验不同
  二、能否调查取证不同
 第四节 检察机关抗诉与再审改判
  一、检察监督与再审改判
  二、检抗诉与改判
 第五节 结 语
第三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论述
 节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原由
  一、依职权再审裁判文书
  二、应当依职权再审案件
  三、依职权再审线索来源
 第二节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定
 第三节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概况
 第四节 法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比例
 第五节 结 语
第四章 再审审理程序论述
 节 再审受理阶段
  一、收取材料审核程序分开
  二、再审申请增加必要内容
  三、法下移审查机制
  四、法裁定提审类型
  五、高院上报审理机制
  六、释明律师代理法
 第二节 再审审查阶段
  一、审查标准
  二、审查方式
  三、司法鉴定
  四、审查结果
 第三节 再审审理阶段
  一、程序:生效裁判审级
  二、审理:基本规律探索
  三、改判:法律原则适用
 第四节 结 语
中  篇
第五章 再审新证据论述
 节 新证据构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三、逾期制裁
 第二节 新证据四大类型
  一、新发现的证据
  二、新取得的证据
  三、新形成的证据
  四、未质证的证据
 第三节 新证据提交时间
 第四节 刑事文书与新证据
  一、文书种类:在后裁判文书与程序性文件
  二、裁判差异:在后刑事文书与再审新证据
  三、评判策略:在后刑事文书与再审新证据
 第五节 结 语
第六章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论述
 节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第二节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三节 适用已经失效或未施行的法律
 第四节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第五节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第六节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第七节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一、举证责任分配:法定原则
  二、现状检视:“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普遍存在且影响裁判公正
  三、原因剖析:举证责任分配法定要素界定失当
  四、解决路径:宏观、中观及微观层面协同推进
 第八节 结 语
第七章 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论述
 节 基本事实的认定标准
  一、对原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二、确定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的事实
 第二节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类型
  一、缺乏基本证据
  二、认定的事实未达到“证明标准”
  三、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四、以虚假的自认作出的裁判
 第三节 结 语
第八章 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论述
 节 超出诉讼请求辨析
  一、超出诉讼请求类型
  二、超出诉讼请求界定
 第二节 遗漏诉讼请求辨析
  一、遗漏诉讼请求类型
  二、遗漏诉讼请求处理思路
 第三节 预备诉讼请求审视
  一、理论阐述:预备性诉讼请求之构成要件
  二、呈现模式:主动提出与释明后追加
  三、司法实践:预备诉讼请求得到实证检验
  四、再审视角:超出或遗漏诉请之界定
 第四节 结 语
第九章 其他程序性事由论述
 节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未依法回避
 第二节 非本人原因未能参加诉讼
 第三节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第四节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第五节 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第六节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弊、枉
 第七节 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第八节 未质证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第九节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
 第十节 结 语
下  篇
第十章 债务加入论述
 节 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第二节 债务加入与追偿权
 第三节 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
 第四节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第五节 结 语
第十一章 公司对外担保论述
 节 相对人善意认定
 第二节 公司的过错界定
 第三节 相对人过错识别
 第四节 结 语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权论述
 节 解除权行使主体
  一、法定解除权行使主体
  二、违约方可司法解除
  三、双方违约综合判断
 第二节 合同解除事由
  一、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
 第三节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合同解除期限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第四节 合同解除异议
 第五节 任意解除权抛弃
 第六节 合同解除:违约金与溯及力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第七节 结 语
第十三章 合同无效论述
 节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第二节 违反公序良俗之原则
 第三节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逃债型恶意串通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
  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四、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五、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为多重转让
  六、与对方具有职权的职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节 虚假的意思表示
  一、相对人具有受领的意思表示
  二、表意人所做意思表示不属于内心真意
  三、以虚假法律行为掩盖其他法律行为
  四、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第五节 结 语
第十四章 可得利益论述
 节 可得利益概念
 第二节 可得利益损失调整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
  二、过失相抵规则
  三、减轻损失规则
  四、损益相抵规则
 第三节 可得利益损失范围
  一、生产利润损失
  二、经营利润损失
  三、转售利润损失
 第四节 可得利益计算方法
  一、约定法
  二、估算法
  三、差额法
  四、类比法
  五、综合裁量法
  六、委托鉴定法
 第五节 可得利益损失限制
  一、可得利益损失仅限于合同领域,侵权领域不适用
  二、可得利益损失受到合同效力的限制
  三、可得利益损失受限于“客观确定性”
  四、可得利益损失受限于“违约事实”
  五、可得利益损失受限于当事人事先约定
  六、可得利益损失受限于违约方之合法利益
 第六节 结 语
第十五章 民刑交叉论述
 节 民刑交叉界定标准
  一、界定标准:同一事实
  二、司法实践:认定路径
 第二节 民刑并举
  一、因债务人犯罪,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型
  二、行为人犯罪,追究法人民事责任型
  三、因负责人职务犯罪,追究法人民事责任型
  四、侵权人犯罪,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型
  五、施害人犯罪,请求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型
  六、无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型
  七、出借人起诉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非同一型
  八、出借人起诉款项未纳入犯罪金额型
 第三节 先刑后民
  一、在办刑事案件与民事程序衔接
  二、违反先刑后民,应在再审中撤销
  三、法院在办民事案件继续进行的前提
 第四节 先民后刑
  一、刑事案件暂无进展,已核实违法行为可先民后刑
  二、权属确认型民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三、商业秘密等知产民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第五节 民刑交叉与合同效力
  一、涉诈骗类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合同效力存有争议
 第六节 刑事追赃与民事再审
  一、刑事判决追缴具体明确的,不予受理型
  二、刑事判决追缴不明确具体的,应予受理型
  三、刑事追缴不能弥补损失,追究其他主体民事责任型
  四、刑事追缴与民事诉讼并行型
 第七节 结 语
第十六章 约定违约金调整论述
 节 违约金性质
 第二节 违约金调整总论
  一、申请调整主体为当事人
  二、有权调整主体为司法机构
  三、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时间
  四、违约金调整及请求方式
  五、违约金调整与证明责任
  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效力
 第三节 违约金调整原则
  一、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二、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
  三、结果上应符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非借贷的金钱给付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
 第六节 结 语
第十七章 表见代理论述
 节 表见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对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
  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三、客观上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表象
  四、相对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该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关于是否需以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为要件存有争议
 第三节 容忍型表见代理
 第四节 结 语
第十八章 情势变更原则论述
 节 概念辨析
 第二节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发生客观情势的重大异常变更
  二、无法定或约定风险的归属
  三、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四、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
  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六、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七、受不利影响当事方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
  八、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十、该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第三节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一、引起原因不同
  二、导致结果不同
  三、法律责任不同
  四、法律性质不同
 第四节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一、是否具有意外属性不同
  二、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不同
  三、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不同
  四、履行后果不同
 第五节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
  一、法定事由不同
  二、启动主体不同
  三、产生时间不同
  四、产生原因不同
  五、法律性质不同
 第六节 结 语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论述
 节 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一、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
  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
  四、实际施工人
  五、工程款债权受让人
  六、工程总承包人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一、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二、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或承诺支付的补偿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不得就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工程质保金可优先受偿
 第三节 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一、催告函
  二、协议将建设工程优先抵债或折价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承包人等权利人直接在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一、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从约定
  三、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结算,工程价款不确定型
  四、破产案件受理日为工程加快应付日
 第五节 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无效说
  二、有效说
  三、法观点
 第六节 合同效力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历史沿革:合同效力与优先受偿权
  二、现行规定:优先受偿权仅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
  三、司法实践:来自法案例
 第七节 结 语
第二十章 可撤销合同论述
 节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才享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撤销权
  五、当事人必须以一定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二、受欺诈订立合同
  三、受胁迫订立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节 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结 语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论述
 节 不可抗力的特征
  一、须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
  二、结果上不能抗拒
  三、免除事由与其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第二节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责任免除
  二、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
 第三节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异常事件
  三、政府行为
 第四节 不可抗力之约定
 第五节 结 语
参考书目
附录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  言
  提笔落墨,我的脑海浮现一宗十几年前代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当事人是早进入深圳的基建工程兵,当时参与修建了罗湖区建设路的南洋大厦等,为深圳的发展做过贡献。该案当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申请再审期限还有2个月,我就答应先接收材料,过一周再答复是否正式接受委托代理此案。经过一周的分析,我发现该案有再审成功的可能。
  本着客户至上原则,我接受委托后,调查案情、收集资料、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再审立案,案无大小,事无巨细,处处均全力以赴。现在再审立案比较便利,在当时却极为不易。法院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近1年未正式立案,主审法官电话告知该案件中我方当事人的确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初步分析立不了案。我据理力争,当即表示本案与是否借款无关,当事人是否购买了保证保险才是本案代位求偿纠纷的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而本案我方当事人未购买保证保险,本案保险代位求偿的基础不成立。我连夜草拟了一份长达3000多字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再审立案之法律意见》,并于次日向法院提交,法院方再审立案。后经两次开庭,法院终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该案终也以对方当事人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执行款而了结。
  此后,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再审时,在申请检察监督时,在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做志愿律师时,我坚持从理论到案例,从案例到本案,代理、分析、研判再审案件,做好类案化研究,进行精细型总结。多年来,积累了经验,得到了教训。
  为将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教训与读者诸君分享,以人民法院鲜活、真实的再审案例为分析样本,探究再审程序、法定事由及要点之疑难实务,归纳、剖析再审实务之差异,便有了2018年出版的《通向再审之路: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疑难实务》(以下简称第1版书)这一拙著。该书一经出版,受到读者朋友们高度关注、肯定,有读者通过邮件交流反馈阅读心得、探讨实务中疑难问题,有非律师读者阅后依例推研案情亲办案件。能对读者有所帮助,我颇感欣慰。2018年12月,该书被评为“深圳律师改革开放40周年暨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专著”。
  2020年以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颁行,《民事诉讼法》也几经修改,审判实践更是日新月异。代理申请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我勤于实践潜心研究,获益良多,2021年6月2日,获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荣誉称号。为汲取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成果,呈现民商事再审领域的变化、更高视野、更宽思维,增补、修正原稿实有必要。虽力“研阅以穷照”赖资质愚钝,又需兼顾工作,着笔钟情清晨,伏案总在假日。多年来,我反复校阅资料,苦研案例,终成拙稿。
  依据2021年10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内容,根据新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我对第1版书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章“当事人申请再审论述”和第四章“再审审理程序论述”进行了大量修正、补充,对未上诉是否具有再审利益,再审后发回重审能否申请再审等争议问题处加以论证,对再审、审判监督和依职权再审的数据及规律进行了重新审视;依照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第二章“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论述”进行了必要调整、全面补充;对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刑事文书与新证据”;经与审判实践相验证,对第六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论述”第七节进行重大增补;对第八章“超过或遗漏诉讼请求论述”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使之更具有实务参考性,并增补了第三节“预备性诉讼请求审视”;权衡实务参考价值,已对第十章“管辖错误再审论述”忍痛割爱;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优先受偿权论述”章节进行了重大调整、修改,多维度归纳分析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等。
  此外,结合《民法典》及人民法院之审判实践,对民商事再审实务中高频词汇“表见代理(含容忍型表见代理)、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得利益、民刑交叉、情势变更”等诸多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全面修正、诠释。另新增了公司对外担保、债务加入以及再审之法律原则适用等内容。
  本书与其他有关民商事再审书籍相比,具有如下鲜明特色:(1)对再审启动主体、启动方式、法定事由及再审程序中常见的12个实体疑难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案例解析式研究,研究较为全面;(2)对国内民诉法学者、民商事领域知名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动态予以呈现,理论和审判结论较为新颖;(3)绝大部分案例均为人民法院终局性案例,尤其是再审案例,所援引案例权威且具稳定性;(4)全面呈现了国内学术界、审判实务界对民商事再审程序与实体主要疑难问题的观点差异,有助于读者多视角解读。因此,本书对从事民商事再审理论、程序和实务领域的有关人士的研究、学习、代理乃至实务均具有参考价值,是一本民商事再审领域的工具书,相信读者朋友一定会开卷有益。
  囿于学疏识浅,纰漏在所难免,敬请诸君不吝赐教,将在后续再版中一并改进。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来自实践,正如明朝刘基所言:“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为了法治的进步,让我们在实践中携手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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