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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际投资行为与国际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冲突和其解决方案日益为国际法领域所关注,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是中国崛起于世界之林道路上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为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国际投资中实现绿色发展,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充分发挥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积极作用,探讨投资国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环境污染方面的预防义务和发生环境损害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完善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之环境条款、海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和中国境外投资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同时,应关注私人投资者各类国际投资行为国家归责的要素分析,明确核电、航天、石油等特定行业中国际投资环境之国家责任问题,完善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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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贾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方向,师从林灿铃教授。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和保险,兼任“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和秘书长,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秘书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财富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贾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和对外投资委员会委员;商务部国际投资律事务入库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和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钱伯斯和The Legal 500入榜律师。出版《三思而后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你违规了吗?保险机构合规手册》等专业图书,并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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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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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节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第二节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二、投资国(地区)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三、东道国(地区)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第三节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节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第二节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国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四节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节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第二节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节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第三节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二、不可抗力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节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二节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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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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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际投资行为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其解决方案为国际法领域所关注。如何在保证国际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保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是我们所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应用到国际投资领域,就要求国际投资行为所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不因为当代人对资源和环境的过度攫取而对后代人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国际投资和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英国伦敦大学的Philippe Sands教授在其著写的《国际环境法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中就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问题,更多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和保护东道国环境二者平衡的角度出发,指出近期国际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投资保护协定中针对征用和其他禁止性行为的保护措施如何在环境(或社会)保护目的情况下应用,包括根据国际环境保护义务采取的相关措施。然而,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发展,仅强调东道国的责任,要求其处理好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环境之间的平衡,已经不能全面解决国际投资行为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对于国际环境和人类环境权的保护。在国际法领域,有必要充分发挥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积极作用,从投资国的责任角度探讨投资国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环境污染方面的预防义务和发生环境损害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这一课题对于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大国的中国而言,也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作为第二大世界经济体,伴随“走出去”对外投资活动的增加,也产生了很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风险事件和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因此,针对中国的对外投资,了解和明确中国政府有哪些环境污染方面的预防义务,如何通过国内立法和监管行为落实这些预防义务,在发生环境损害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关系到中国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是否成功。
解决国际投资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要秉承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国际投资环境损害,需重视国家所肩负的预防义务。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投资国有必要确保其所管辖的投资企业了解和遵守东道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做到合规经营,并在相关国际投资活动可能对东道国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及时进行国家间信息交流、通知和协商等程序。在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的金融方面,国家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实现绿色金融。投资国应加强“走出去”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自我管制,并运用公众参与等多种监督机制,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管制,落实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约定与投资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来规范国家之间有关投资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防范责任方面,也要相应地完善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之环境条款、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和中国境外投资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活动大多是由以企业为主的私人投资者进行的,而非国家机构。目前,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国家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对于私人投资者国际投资活动引发的国家责任问题尚不清晰,应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投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冲突,明确私人投资者各类国际投资行为国家归责的要素分析。对于企业个体行为完成的国际投资行为,应区分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以区别国家对不同投资主体所实施管理和控制程度的不同。对于国有企业,也应关注其是否依据市场规则独立作出商业投资决策,关注国家在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所起的作用。
当发生与国际投资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区分哪些情况下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哪些情况下国家应可以免责。国家可以主张特定情形下对国际投资环境损害所导致的国家责任的免责。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环境损害损失分担问题,当处于首要赔偿序位的民事责任人和次位赔偿义务人的总体赔偿不足时,起源国也应当参与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方面,有必要相应地完善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法律制度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对于特定领域,如核电、航天、石油等行业,应关注这些特定领域的特殊国际法规定,明晰针对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导致国家责任的特殊规则和情形。在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面,有必要相应地完善中国核电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法律制度、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法律制度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法律制度。
世界的发展推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和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发展也推动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感谢林灿铃导师的悉心指导,希望本书能为中国海外投资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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