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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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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与应用》分册收录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及关联法律规定。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典》总则编汇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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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潘环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常年专职从事法律图书出版,法规、实务、普法、学术文化、考试培训等领域图书品种研发。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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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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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3
第二条【调整范围】/ 4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
第四条【平等原则】/ 6
第五条【自愿原则】/ 7
第六条【公平原则】/ 9
第七条【诚信原则】/ 10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11
第九条【绿色原则】/ 14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15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17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18
第二章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19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9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20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22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23
第 十 八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
第 十 九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24
第 二 十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25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6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8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9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29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31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33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7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40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41
第 三 十 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42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43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46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47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48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50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52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59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61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6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条【宣告失踪】/ 62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63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64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65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66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67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67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69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70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70
第 五 十 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71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72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73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73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73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75
第五十六条【 “ 两户” 的债务承担】/ 76
第三章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77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78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79
第 六 十 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80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81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81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82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83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84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85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 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85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86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86
第 七 十 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90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92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92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94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94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96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98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98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98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100
第 八 十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100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101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102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103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05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106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106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107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108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108
第 九 十 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108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109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109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110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110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111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112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113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115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15
第 一 百 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16
百零一条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17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118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119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119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119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119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120
百零八条
第五章民事权利【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121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121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121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28
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129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130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130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132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133
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133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135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137
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137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138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139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139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142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142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142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43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144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45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146
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147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147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148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51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52
百三十六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53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54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56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57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157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158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16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61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62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62
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165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167
百四十八条【欺诈】/ 169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170
百五十条【胁迫】/ 171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173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175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77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180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192
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193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 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94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218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219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219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21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226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226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228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230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236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237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42
百八十七条
第九章诉讼时效【民事责任优先】/ 243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244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245
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24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
百九十二条起算】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246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248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249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250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251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254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255
百九十九条
第十章期间计算【除斥期间】/ 255
第 二 百 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255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255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256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256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256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59
(2022 年 2 月 24 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67
(2020 年 12 月 29 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71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实用附录
代理的类型/ 279
监护的类型/ 280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281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282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餐厅对教师、 学生就餐优惠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 7
02.中介合同中限制买房人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主达成协议的条款效力如何? / 8
03.保险人可以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吗? / 11
04.房屋属 “ 凶宅” 的, 能否按照民法上的 “ 善良风俗” 对不知情的购买者进行保护? / 12
05.业主是否有权在其产权车位上安装车辆充电桩? / 15
06.职工退休时对出生时间的认定, 应以身份证还是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 21
07.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 26
08.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 31
09.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居所? / 32
10.子女能否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而不支付赡养费用? / 32
1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何安排? / 38
12.离婚后, 一方是否还能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 40
13.监护责任能否委托转移? / 42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 50
15.使用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为其经营活动抵押担保, 效力如何? / 52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确立的法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哪几类? / 60
17.监护法律关系消灭, 有什么法律后果? / 62
18.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 64
19.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工伤核算计发基数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 70
20.宣告死亡应否得到保险理赔? / 72
21.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 74
22.与 “老字号” 具有历史渊源的主体, 将 “ 老字号”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74
23.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股东能否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 / 93
24.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 95
25.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 法院判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能否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96
26.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 是应向公司还是发起人主张权利? / 97
27.股东资格的确定是否以出资为前提条件? / 99
28.如何判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 104
29.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 能否对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一并保护, 并将合理的律师费纳入人格权损害赔偿范围? / 124
30.偷拍、 偷画他人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 124
31.明知合同标的物系非法获取的工具仍予以买卖的, 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128
32.自然人因婚姻、 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129
33.经营用房的承租人是否有资格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 相应补偿? / 134
34.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监护人追认的, 能否要求返还? / 144
35.物业公司能否依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拒绝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 / 147
36.利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 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是否构成诉讼权利滥用? / 148
37.打印遗嘱中补写手书未经授权, 录制视频中未出现见证人影像, 是否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 150
38.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借贷进行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 166
39.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标价错误出现低价商品, 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 168
40.隐瞒重大事故信息诱使买主基于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含重大事故的二 手机动车的, 是否构成欺诈? / 169
41.中介人为赚租金差价骗取出租人低价对外出租, 承租人高价承租的行为, 是否构成第三人欺诈? / 171
42.如何判断以租抵债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 175
43.将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 店的, 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 178
44.代理违法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209
45.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 214
46.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 215
47.行为人 ( 无权代理人) 的责任是什么? / 215
48.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引发民事责任的情形下, 如何判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217
49.网店售卖 “ 年检神器” 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年度检测, 是否需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 220
50.污染物排放的精确数量无法查明的, 行为人需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如何确定? / 225
51.细节考据、 观点争鸣等是否构成贬损、 曲解英烈事迹的侵权事由? / 238
52.房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的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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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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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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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表现。可以说,《民法典》总则编的全部规定都是围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民法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调整民事关系来实现的。调整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民法调整的仅仅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民法通过各种具体制度、规则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终的目的就是促进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生活秩序的和谐。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提高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的期望越来越高。编纂民法典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这种法治需求。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
关联参见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条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解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例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从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关联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3条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解读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兼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也受法律保护。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民法典》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无限制,是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关联参见
《宪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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