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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是对《海牙证券公约》及其实施的权威和全面的解释。其包括两部分:概述(部分)和《海牙证券公约》条款评述(第二部分)。部分是对《海牙证券公约》的简介,包括谈判过程和核心特征。第二部分全面逐条评述《海牙证券公约》文本,附有多个实例,更有效地说明条款的实施。
關於作者:
梁雯雯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副教授。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国际法。出版专著Title and Title Conflicts in respect of Intermediated Securities under English Law (Cambridge ScholarPublishing,2013)。
目錄 :
部分 概 述
一、关于经由中介持有的证券的海牙项目的历程
二、《海牙证券公约》的基本目标:更新和统一冲突法原则,以反映证券持有市场现实
(一)商业行为的发展
(二)法律制度的区别
(三)为贷记证券账户的证券提供适当的冲突规范
(四)例子
(五)冲突法分析
三、《海牙证券公约》的主要特征
第二部分 《海牙证券公约》条款评述
章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第1条第1款
(一)“证券”
(二)“证券账户”
(三)“中介”
(四)“账户持有人”
(五)“账户协议”
(六)“经由中介持有的证券”
(七)“相关中介”
(八)“处分”
(九)“完善”
(十)“营业所”
(十一)“破产程序”
(十二)“破产管理人”
(十三)“多单元国家”
(十四)“书面”
二、其他定义性条款
(一)处分——第1条第2款
(二)中介——第1条第3款至第5款
三、解释报告中的其他用语
第2条 本公约和适用法律的范围
一、概述
二、第2条第1款:《海牙证券公约》确定的适用法律支配的事项——详细规定
(一)事项清单性质
(二)清单内容
三、第2条第2款:账户持有人的权益是对中介的合同请求权时,处分证券或证券权益的适用法律
四、第2条第3款第1项和第2项:受制于第2条第2款规定,《海牙证券公约》不支配账户协议或处分的当事人之间纯粹合同或其他纯粹对人权利的适用法律
五、第2条第3款第3项
第3条 国际性
一、简介
二、《海牙证券公约》适用性的说明
三、适用性——时间
四、多单元国家内部不同领土单元之间的冲突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4条 主要规则
一、简介
二、主要规则:第4条第1款句
三、合格营业所要求:第4条第1款第二句及第4条第2款
(一)简介
(二)详细条文
四、第4条第3款
五、从一个证券账户到另一证券账户的转让,包括经过中介链条的转让
第5条 备用规则
一、简介
二、备用规则:第5条第1款
三、第二备用规则:第5条第2款
四、第三备用规则:第5条第3款
五、修改账户协议
第6条 不予考虑的因素
第7条 适用法律变更时的权利保护
一、简介
二、第7条第1款:条款适用范围
三、第7条第2款:“旧法”和“新法”的定义
四、第7条第3款——一般规则:“新法”的适用
五、第7条第4款——例外:“旧法”适用
六、第7条第5款——顺位问题
第8条 破产
一、简介
二、第8条关于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第8条第1款:承认破产程序之前取得的权利
四、第8条第2款:之前取得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9条 公约的普遍适用
第10条 排除法律选择规范(反致)
第11条 公共政策与国际强制性规则
一、简介
二、第11条第1款:公共政策例外
三、第11条第2款:法院地的国际强制性规则
四、第11条第3款:重要限制
第12条 为多单元国家确定适用法律
一、简介
二、第12条第1款:《海牙证券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主要规则对多单元国家的适用
三、第12条第2款第1项:“多单元国家领土单元的生效法律”
四、第12条第2款第2项:保留关于通过备案、记录、登记完善的内部冲突规范
五、第12条第3款:多单元国家声明在第5条情况下保留内部冲突规范的可能性
六、第12条第4款:多单元国家可选择施加更严格的地域条件
第13条 一致解释
第14条 审议本公约的实际实施
第四章 过渡性规定
第15条 前公约权益和后公约权益的顺位
第16条 前公约账户协议及证券账户
一、简介
二、第16条第1款
三、第16条第2款
(一)为第16条第3款和第4款的适用提供指引
(二)声明机制
四、第16条第3款
(一)解释规则
(二)声明机制
五、第16条第4款
六、按照第16条第3款或第4款无法确定适用法律
第五章 后条款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18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19条 生效
一、简介
二、《海牙证券公约》在国际上生效(第19条第1款)
三、《海牙证券公约》对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领土单元生效
(一)对导致《海牙证券公约》生效的国家生效(第19条第1款)
(二)对之后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19条第2款)
第20条 多单元国家
第21条 保留
第22条 声明
第23条 退出
第24条 保存机关的通知
第三部分 附 件
附件一 《关于经由中介持有的证券的若干权利的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
附件二 《海牙证券公约》谈判年表
附件三 《海牙证券公约》谈判中产生的全部准备文件清单(略)
附件四 2002年12月2~13日外交会议的所有参会专家名单(略)
主题索引
內容試閱 :
前 言
2006年7月5日《关于经由中介持有的证券的若干权利的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证券公约》)生效之际,我很荣幸推出这本重新设计的第二版解释报告。
《海牙证券公约》反映了务实的方法,基于现实需要,旨在实现中介化证券跨境持有转让中重大实际问题的适用法律的事先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海牙证券公约》明显提高了全球证券市场的跨境交易效率,降低了系统性风险,便利了跨境融资。
需要统一冲突规范,以符合证券持有转让(以无纸化和固定化证券的证券账户的电子簿记的借记和贷记)的现状。近几十年,技术进步导致跨境证券的交易价值、数量和速度剧增。转让完善、顺位和其他效力的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日常交易成本,严重妨碍了降低借贷和流动性风险。无担保借贷风险的增加,放大了系统性风险和破产扩散。因此,国际法律和金融界长期强调中介化证券交易需要统一的冲突规范。
《海牙证券公约》在2006年海牙会议第十九届大会期间一致通过后,一直得到核心行业组织支持,包括30人集团(Group of Thirty,G30)一贯的坚决支持,其建议《海牙证券公约》“尽快被尽可能多的国家批准”。《海牙证券公约》的复杂主题似乎导致缔约国数量在短期内增长有限。但加入《海牙证券公约》的国家(毛里求斯、瑞士和美国)大多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并已开始从《海牙证券公约》提供的确定性中受益。这正凸显出《海牙证券公约》的重要性,而《海牙证券公约》生效也必将吸引更多国家加入。
《〈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由罗伊·古德(Roy Goode)教授(英国)、神田秀树(Hideki Kanda)教授(日本)、卡尔·克鲁泽(Karl Kreuzer)教授(德国)完成,我很荣幸地协助了这个过程。我还想借此机会再次对三位报告员在整个谈判中的杰出贡献、宝贵的起草工作以及对《海牙证券公约》的持续支持致以诚挚的感谢。
需要指出,《〈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文本无实质变更。第二版是适时庆祝《海牙证券公约》生效,并主要为实际需要而推出,因版已脱销。该版的新设计和编排以及本前言,使《〈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与海牙会议其他出版物一致。
《〈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是对《海牙证券公约》及其实施的权威和全面的解释。其包括两部分:概述(部分)和《海牙证券公约》条款评述(第二部分)。部分是对《海牙证券公约》的简介,包括谈判过程和核心特征。第二部分全面逐条评述《海牙证券公约》文本,附有多个实例,更有效地说明条款的实施。
《海牙证券公约》于2017年4月1日生效,在此我衷心希望《〈海牙证券公约〉解释报告》继续对缔约国和《海牙证券公约》评价人,包括全球中介化证券市场参与者和律师等有所帮助。这些人员将从《海牙证券公约》提供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受益。
秘书长
克里斯托夫·贝纳斯科尼(Christophe Bernasconi)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