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风靡全球。2021年3月,艺术家Beeple将他的作品《Everyday: the First 5000 Days》铸造成为NFT数字艺术品,并以6900万美元高价拍卖给了区块链投资者Metakovan。[1]截至2022年1月,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销售的无聊猿NFT数字艺术品已经超过10亿美元。[2]2021年5月20日,淘宝旗下阿里拍卖聚好玩推出NFT数字艺术品公益拍卖专场。同年8月2日,腾讯旗下NFT交易软件幻核正式上线。随后,国内NFT数字艺术品(或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22年7月,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经超过700家。[3]
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兴起,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互联网技术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数字商品进入市场之日起,财产权利的概念和规则就悄然发生了改变。数字经济核心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认为,在数字时代,消费者即便购买了数字商品,也不拥有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4]有论者将这一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终结”。[5]在这样的背景下,倘若存在一种机制可以使消费者真正取得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该机制肯定会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于是,基于区块链系统的非同质化通证即NFT应运而生。NFT的推广者希望NFT可以使所有权在数字环境中重生。NFT的一端链接数字内容,另一端则标示持有人的身份,似乎在持有人与数字内容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固联系,使持有人取得了数字内容的所有权,而NFT则成为数字内容的所有权凭证。[6]
然而,近几年我国境内的NFT市场发展情况表明,所有权并未真正在数字环境中得到重生。尤其是2022年7月20日,腾讯即将关闭幻核平台的消息传开后,消费者发现,按照幻核平台的用户协议,随着幻核平台终止服务,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数字藏品也将一并消失。[7]消费者充其量只能选择退款,或者在应用程序中保留数字藏品,不过该数字藏品无法向他人 转让,也无法在平台外的其他应用场景中使用。[8]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并没有如购买动产、不动产那样,真正取得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这种情形下,当消费者购买NFT数字艺术品时,他们究竟是在买什么呢?经济学家登姆塞茨(Demsetz)曾经指出:“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9]想要理解NFT数字艺术品市场与交易行为,就不得不深入研究NFT数字艺术品上的财产权利。
同样,在研究清楚NFT数字艺术品上的财产权利之后,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风险与规制也就容易理解了。一方面,NFT数字艺术品的市场风险主要源自财产权利的模糊。由于消费者没有全面理解其所购买的数字商品的权利属性,因而可能对其抱着极大的期待,终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不过是另一种形式发布的“图片”罢了。若果真如此,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完全可能随着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财产权利的认知逐渐清晰,终归于沉寂乃至逐渐消灭。另一方面,由于NFT数字艺术品与区块链紧密关联,故此,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就担心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终演变为新一轮的虚拟货币炒作行为。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NFT”字样逐渐消失于各个平台的网页或者移动应用端,取而代之的是“数字藏品”的概念。然而,概念转换并不能真正防范金融风险。目前,购买NFT数字艺术品的消费者都在等待二级市场的开放,但是,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可能具有的金融风险使得二级市场始终无法真正开放。特别是,在腾讯宣布即将关闭幻核平台之后,不少人甚至认为,国内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已经走向没落了。[10]
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发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只有一些行业协会发布的倡导性的行业自律规范。2022年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局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讨论。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指出NFT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5月20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要求福建省内所有交易场所不参与、不背书、不批准关于NFT的发行、交易活动。6月30日,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倡议内容包括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7月6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业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发布《数字藏品应用参考》,该参考提出了NFT数字艺术品行业的合规应用参考。上面提到的这些“倡议”“提示函”或者“应用参考”仅仅具有指导、号召或宣示的作用,并非法律规范,没有强制效力。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故此,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始终充斥着不确定性,不管是NFT平台还是消费者,都期待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的早日出台。
NFT数字艺术品从兴起到冷静,消费者从热盼到不安,这些都充分展示了法律规则与数字经济内生而紧密的联系。法律作为外在制度,承载着引导和协调数量众多的、不特定的陌生人的集体行动的功能。通过促进可预见性,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制度建立起信任,并使人们作出可信赖的契约承诺,从而使市场成为可能。[11]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时代,没有明确稳定、具有可预期性的法律规则,数字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NFT数字艺术品市场正是例证。
本书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特征、权利属性、发行、转让、法律风险和监管对策以及实践中的NFT交易平台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本书章“NFT数字艺术品概览”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原理进行了研究和介绍,重点分析了建立在以太坊(Ethereum)上的非同质化通证如何在技术上实现“权利凭证”的功能。第二章“NFT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属性”通过阐述判断数字资产能否成为私人财产的检验标准等数字财产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区块链上的虚拟货币与通证(包括NFT)完全可以成为持有人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明确了NFT通过统一资源标识符所指涉的数字内容并非持有人的私人财产。第三章“NFT交易平台与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主要对NFT交易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尤其是其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逐一展开分析研究。第四章“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是对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合同中的当事人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的分析,特别是就NFT数字艺术品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五章“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风险”重点讨论了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金融风险、内容管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等。第六章“NFT数字艺术品的监管”则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讨论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对策。该章指出,传统的结果监管模式可能并不合适,就NFT数字艺术品市场而言,风险监管模式将行政监管措施与自我管理规范相结合,或许更具可行性。第七章也是本书后一章,主要是对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一些实证性研究,该章分别介绍了国内的鲸探、艺术、NFTCN、网易星球、幻核等平台,以及国外的CryptoKitties、OpenSea、Magic Eden等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模式和法律关系,以供读者参考。
[1] Scott Reyburn, JPG File Sells for $ 69 Millions, as ‘NFT Mania’ Gathers Pace, N.Y.Times (Mar 11, 2021), https://www.nytimes.com/2021/03/11/arts/design/nft-auction-christies-beeple.html,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
[2] Isabelle Lee, Sales of Bored Ape Yacht Club NFTs Jump Past $1 Billion amid Interest from Celebrity Collectors (Jan. 4, 2022), 资料来自互联网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za/bored-ape-yacht-club-nft-sales-1-billion-opensea-bayc-2022-1, 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
[3]参见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业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数字藏品应用参考》,载微信公众号“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22年7月6日。
[4] See A T Fairfield, Owned: Property, Privacy, and the New Digital Serf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at 16.
[5] [美]亚伦·普赞诺斯基、杰森·舒尔茨:《所有权的终结》,赵精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
[6] See Devin Finzer, 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Jan. 10, 2020), 资料来自互联网: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 2022年8月1日后一次访问;另参见《幻核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第2.1条:“您购买藏品后,作为购买者,您的相关信息将写入该藏品的元数据中,作为您拥有该藏品所有权的凭证。”
[7] 《幻核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第2.4条:“您知晓并同意,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如出现技术升级、服务体系升级、经营略调整或配合国家重大技术、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腾讯可能会根据需要更新或调整本软件和/或本服务的内容,甚至中止、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上述行为不视为腾讯违约,您无权要求腾讯承担任何责任。”
[8]参见《腾讯幻核宣布停售数字藏品 4个月近10款产品停止运营》,载微信公众号“IT时代网”,2022年8月16日。
[9] [美]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罗纳德·H.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
[10]参见NFT践行者:《幻核即将关闭?数字藏品还有未来吗?》,资料来自互联网:https://blog.csdn.net/xiaozhupeiqi321/article/details/125931596,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
[11] [澳]柯武刚等著:《制度经济学:财产、竞争、政策》(修订版),柏克等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