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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承包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并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全面论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本书全面分析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与法律内涵,就“三权分置”中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 “放活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全面深入解读,对于正确理解“三权分置”政策具有指导意义;第二,本书针对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对于解决实务难题具有借鉴意义;第三,本书针对“三权分置”的制度核心——“放活土地经营权”,从实现路径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方案,对于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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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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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机制的理论创新
章农地“三权分置”的伟大创举
节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然性
一、农地“两权分离”中蕴含“三权分置”的萌芽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对实践的客观反映
三、农地“三权分置”是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制度创新
第二节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渊源和演变过程
一、党的十八大前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二、党的十八大后农地“三权分置”的演变过程
第二章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基石——“落实集体所有权”
节“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律解读
一、“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内涵
二、集体所有权通过明确和界定农民集体成员权加以实现
第二节从归属到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语境与意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语境
二、所有权以利用为中心的正当性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从分离到整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
一、所有权归属与支配的分离
二、支配所有权权能的整体性
第四节从身份到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释放
一、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效果
三、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意义
第三章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前提——“稳定农户承包权”
节“稳定农户承包权”的法律解读
一、“稳定农户承包权”与长久不变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
三、“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关键在于制度保障
第二节农户承包权的权利边界
一、农户承包权性质的学说争议
二、农户承包权与集体成员权的权利边界
三、农户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边界
第四章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核心——“放活土地经营权”
节“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解读
一、“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意蕴
二、“放活土地经营权”亟须法律制度创新
第二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一、土地经营权法律属性的学说分歧
二、土地经营权定性诸学说评析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法律属性的定位
四、土地经营权的应有定性
第三节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一、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三、土地经营权取得过程中的备案、登记与监管
第二编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机制的制度落实
第五章农户家庭成员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节农户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承包方:承包关系中“农户”的主体地位
二、同居家庭:“农户家庭”外延的应有扩展
三、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与户外家庭成员
四、承包方:户内家庭成员的应有承包权益
五、继承人:承包人死亡后的承包权益继承
第二节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处理规则的法理检视
二、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处理规则的生成根源
三、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处理规则的实现进路
第六章承包地调整与收回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节承包地调整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承包地调整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
二、承包地调整的基本逻辑
三、承包地调整的规范解释与适用
第二节承包地收回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收回承包地的内涵、政策基调与立法现状
二、收回承包地的理论争辩
三、收回承包地制度的理念与法理基础
第七章征收关系与继承关系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节征收关系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土地征收标的之确立模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权利人在征收补偿中的地位
三、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分配主体
第二节继承关系中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运行现状及学术争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理念更新和视角转变
三、财产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分析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制度重构
第三编土地经营权益实现机制的路径选择
第八章土地经营权投资入社和入股
节土地经营权投资入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定位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股权化的主要方式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规则
三、土地经营权投资入社实践中需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土地经营权投资入股
一、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选择与土地经营权的股权对价适格性
二、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规则限制与调适
第九章土地经营权的信托与抵押
节土地经营权信托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
第二节土地经营权抵押
一、土地经营权担保形式的界定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的要件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章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发包方终止权
节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再流转
一、再流转的客体: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中“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规范效力
三、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直接适用与参照适用
四、“登记”对土地经营权之权利变动的影响
第二节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终止权
一、发包方终止权的赋权基础
二、发包方终止权的权利性质
三、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条件
四、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程序
五、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后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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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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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典的时代价值(代序)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民法的新纪元,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未来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民法典》在坚持守成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与现实需要,在体例、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若干创新。其中,《民法典》增设土地经营权就是一个重要的创新点,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后纳入《民法典》的历史跨越,充分显示了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土地经营权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一、土地经营权入典优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如何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土地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终归宿。因此,土地改革成败的关键是要看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得到了有效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对此,我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实行“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革成果。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式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现了承包地撂荒、碎片化经营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切实“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可见,“三权分置”改革的根本在于土地所有权,基础在于土地承包权,而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农民集体则由农民个体所组成。因此,农民集体及个体能否享有充分的土地权利并得到切实的实现,是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否有效实现的关键,而判断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否有效实现的标准是农民集体及个体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收益。也即只有农民集体及个体从集体土地中获得了收益,扩大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才能谓之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有效实现。例如,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具体方式;但从以往实践情况来看,权利人从承包地、宅基地获取收益的空间十分有限。这也是导致承包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党和国家先后提出了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三权分置”充分发挥承包地、宅基地的效用,使权利人能够利用承包地、宅基地获得更多的收益。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使承包地上并存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丰富了农地权利体系。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使承包户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取了更大的收益,也就优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二、土地经营权入典释放了土地生产要素的活力
在现代社会,土地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充分发挥土地生产要素的功能之重要手段就是要让土地流动起来,即让土地进入流通市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土地不能进入流通市场。但是,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而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例如,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完全市场化,权利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以及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353条)。但设立在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实行市场化或没有完全市场化,农村土地生产要素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就生产要素而言,农村土地只有实行市场化,才能把土地生产要素流动起来,也才能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而进一步释放农村生产力。而农村土地实行市场化,就需要设置能够流转的土地权利。我国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其核心问题就是赋予相关权利人以能够流转的土地权利,土地经营权就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权利。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土地经营权在如下三个方面可以更好地释放土地生产要素的活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民法典》第339条)。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可以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将导致转让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不仅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充分进入流通市场,而且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利用流转的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民法典》第340条),从而更好发挥土地的效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此外,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集中,有助于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也有助于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新型经营主体。
第二,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民法典》在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了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这表明,耕地的使用权进入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因而不仅土地经营权人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这就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的融资功能,进而可以使权利人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破除了身份的限制。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尽管法律也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承包地,但受到的限制较多。例如,承包方只能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这些限制使流转范围过于狭小,进而也会使流转价格受到影响,通过土地流转而释放土地生产要素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流转土地经营权则打破了上述限制:受让方不再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受让方,而且也无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不仅可以增加流转收益,而且可以使土地流转给的受让方,从而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用。
三、土地经营权入典丰富了民事权利体系
我国《物权法》创立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这个用益物权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在经济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用益物权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例如,《民法典》基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需求,就增加了具有人役权性质的居住权,从而使我国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展于建筑物。而且我们也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法未来还将承认新的用益物权类型。从《民法典》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规定来看,其仅列举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并没有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单独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在这种规定模式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呢?是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还是看作一项独立的权利?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是物权还是债权?
尽管《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规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且表述方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这种土地经营权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能”,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因为该土地经营权的享有主体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是流转的受让第三方,是第三方独立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以期限划分为两种,即流转期限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和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其性质如何,理论上一直存在物权与债权的争议。《民法典》并没有将上述两类土地经营权全部入典,而是仅规定了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从立法定位来看,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应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而流转期限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应为债权性质的权利。但是,无论是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还是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其均从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概念,对于丰富民事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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