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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主要章节按《数据安全法》编排体例进行条文解释,方便监管机构、行业组织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数据安全法》,也为研究人员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意图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本书也是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监管和合规工作的重要工具手册,对涉及法律适用、监管执法和合规操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指引参考、分类标识和针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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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1年6月10日,我国正式通过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是对当前数据安全内外部形势的回应,是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创新时代中国数据安全治理新局面。《数据安全法》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明确预防、控制和消除数据安全风险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提升国家整体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本书纵观国际和国内数据安全大局。观察欧盟、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安全相关立法政策,把握我国国家数据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对数据安全立法态势和趋势进行全面剖析。同时,聚焦国家安全、产业发展和数据保护,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案例生动展示和分析我国数据安全法治若干重要制度及核心问题,为监管机构深化数据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企事业单位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化解数据安全风险提供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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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道丽,研究员,三级警监,现任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从事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业务实践和交叉学科研究近二十年,主持国家科技部项目1项,公安部、上海市科委、中国工程院等省部级课题项目10余项,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内第一部大数据安全立法《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和条例》起草工作,主编《中国网络安全法治40年》等著作、教材10余部,在中文核心、知名期刊和中国人大网、人民网、中国网信网等权威媒体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得党政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次。兼任公安部法制局特邀专家,上海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组专家,上海市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科普专家库专家,浙江省网络治理法律顾问,江苏省网信办专家委员,苏州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库专家,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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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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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风险
第一节 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节 数据安全本质
第二章 数据安全的国际观察
第一节 数字经济成国际竞争新领域
第二节 国际数据安全治理立法进程
第三节 国际数据安全立法关注重点
第四节 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合作实践
第三章 数据安全的中国解决方案
第一节 数据安全法治演进
第二节 国家数据主权维护
第四章 国家数据安全制度
第一节 数据分类分级制度
第二节 重要数据保护制度
第三节 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管理
第五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一节 一般保护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节 重要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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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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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席卷全球,数据及其利用技术推动的科技浪潮到达顶峰,对传统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革命性、颠覆性影响。数据资源成为人类社会的生产要素和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则成为改变全球经济结构和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是我国新时代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的新任务。中央网信办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显示, 2017年到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7.2万亿增至45.5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 第 二, 占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从 32.9% 提 升 至39.8%,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这一成就的取得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素价值密不可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要素市 场 化 配 置 和 制 度 建 设。 为 落 实 这 一 重 要 部署,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见》首次将数据定位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要求加 快 培 育 数 据 要 素 市 场, 全 面 提 升 数 据 要 素 价值。 2021年3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要激活数据要素 潜 能, 充 分 发 挥 海 量 数 据 和 丰 富 应 用 场 景 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正如任何技术的“增量发展”均具有潜在的伴生风险一样,数据和数据利用活动也不例外。随着网络跨界融合趋势日益明显,数据生产和收集的急剧增长以及应用场景日趋多元,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元宇宙等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为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如何有效应对数据、数据技术和数据利用活动的伴随风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时代命题。......
2015年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 “实现网络和
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直接将数据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2016年 《网络安全法》将数
据安全纳入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为数据安全的落实提供重要支撑。为规范公安
机关互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维 护 网 络 安 全,2018 年 公 安 部 发 布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
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内容和程序。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继
发布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
法 (征求意见稿)》等多个 《网络安全法》配套文件。2020年,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下简称 《民法典》),从民事权益角度明确对 “个人信息” “数据” “虚
拟财产”的保护,为数据的民事保护提供基础法律依据。地方层面围绕
数据出境、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数据权等问题先试先行,为国家
层面的数据安全立法积累前期经验,典型如 《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暂行)》《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
行业层面也积极探索数据安全规范路径。例如针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问题,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这一时期,《网络安全法》以保护数据的静态安全为主,呈现 “重
收集、轻处理”的特点,构建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保护、数据本地化与出境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成为当时
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据。随着国内外数据安全形势的变化,数据安全
问题从安全保障走向战略博弈,既有法律规定在国际博弈方面应对乏
力,在立法主动性和成熟度两方面面临考验,也难以满足数据动态利
用、数据跨境、数据汇聚和融合等引发的安全保障需求。2.《数据安全法》时期
2020年7月,《数据安全法 (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并征求公
众意见。此次草案的出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背景,是我国对当
前数据安全内外部形势的回应。在我国数据安全形势严峻、数据安全立
法尚不健全的背景下, 《数据安全法》承载着解决我国数据安全内外部
风险、构建数据安全核心制度框架,进而保障个人、公共、国家在大数
据时代安全利益的重要使命和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草案起草说明
中将 《数据安全法》定位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
信息保护”,这是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
告。这一年是 “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数据安全产业蓬勃发展, 《数据
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相继出台并施行,强化数据安全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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