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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

書城自編碼: 384908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主编 赵万一 执行主编 李文彬 龙柯宇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626251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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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书稿三大板块“学术正名,域外专论,案例研究”,从不同视角讨论与探讨了法学与医学、法学与科技(人工智能)、法学与伦理学等学科交叉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学术研究成果。预祝《交叉学科研究》首卷出版。
內容簡介: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主旨是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之挑战,是指法学与医学、法学与科技(人工智能)、法学与伦理学等交叉,法学(法律)在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中的法律关系如何调整、如何处置的问题。书稿作者从以上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述,给读者(研究者)提供了新的学术营养,是一部交叉研究方面水平较高的著作。第一卷主要涉及是法学与医学、伦理学的交叉研究,包括“学术争鸣”“域外专论”及“案例研究”三个部分。书稿有关于目前新冠疫情期间大数据背景下的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研究,有《民法典》颁布后,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解的研究,也有这几年比较热议的代孕问题和冷冻胚胎问题,书稿内容丰富,学术性强。适合法学、医学,伦理学,以及医事法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人员阅读。
關於作者:
赵万一 ,男,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医事法研究创新中心主任,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广东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青年联合会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教学与研究,医事法。李文彬,现任清华大学出版社编审,西南政法大学医事法研究创新中心人员,法学资深编辑,荣获中国出版政府图书第一届,第三届奖,国家图书奖等国家大奖,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医事法等。龙柯宇,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医事法研究创新中心人员,研究方向:公司法,商法,医事法。
目錄
学术争鸣
《民法典》医疗产品责任理解与适用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223条为中心/3 衡敬之
论公共卫生风险规制评估——科学不确定情形下的行动论证/18 苏玉菊
国家行为视域下的流行病学调查初论——兼谈《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建议/29汤啸天
中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研究/43
宋民宪 康 琪 宋浩伟 张海燕 杨 男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立法的价值定位及其进路研究/ 54 杨 芳
大数据背景下地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与完善 ——以大连市为研究样例/75 荣振华
域外专论
代孕母亲及代孕子女之人权保护/91
[日]伊藤弘子 著 石 雷 唐 雪 译
论争议中的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从索泼特试验中得到的教训/98[美]罗伯特 ·J.莫斯 罗宾·弗瑞特威尔·威尔逊 著 石 雷 袁 嫡 译
根据传染病法采取限制或禁止经营措施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补偿/125 [德]乌尔里希 ·罗梅方尔 著 李 海 译
大数据分析:什么地方可能出错/137[美]莎罗娜 ·霍夫曼 著 龙柯宇 刘梦祺 译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
保险领域的区块链运用及法律争议/155 [韩]孟守锡 著 李 杨 译
案例研究
医患纠纷中对抗性叙事的生成及其法治意义 ——解读大学教师彭×ד殴打”男护士案风波/173 冯 磊冷冻胚胎移植合同的法律规则及胚胎使用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 4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189 冉启玉日本医疗 ADR运行体制与思考——以东京三律师会 ADR为中心/203 晏 英后记/216 李文彬
CONTENTS
Academic Contending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medical product liability in the Civil Code: Taking Article 1223 of the Tort Liability Code as the center/17 Heng Jing-zhi
On the Evaluation of Public Health Risk Regulation—Action demonstration under Conditions of Scientific Uncertainty/28 Su Yu-ju
More Clear Legal Support Should be Given to Epidemiological Investigation/42 Tang Xiao-tian
Research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echnical secrets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nterprises/52 Song Min-xian Kang Qi Song Hao-wei Zhang Hai-yan Yang Nan
On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Approach of Human Gene Editing Legislation/74 Yang Fang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local public health security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egal system supply is insufficient and perfect—Taking Dalian city as an example/88 Rong Zhen-hua
Overseas Monograph
Human Rights of Surrogate Children and Surrogate Mothers/91 Hiroko Ito
Realizing Informed Consent in Times of Controversy: Lessons from the SUPPORT Study/98 Robert J. Morse and Robin Fretwell Wilson
Compensation for Financial Losses Due to Operational Restrictions/Closures As a Result of Measures under the Infection Protection Act/125 Ulrich Rommelfanger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
Big Data Analytics: What Can Go Wrong/137 Sharona Hoffman
Utilization of Blockchain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Legal Issues/155 Soo-Seok Maeng
Case Study
On the Adversarial Narrative in Medical Dispute and Its Value in Rule of Law: Interpretation of the Case about Professor Peng “Beating Up” the Male Nurse/187 Feng Lei
Legal Rules of Frozen Embryo Transplantation Service Contract & Risk Precau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42 Case Decisions/202 Ran Qi-yu
Operation system and thinking of medical ADR in Japan— Based on Tokyo 3 Bar Association/215 An Ying
Postscript/216 Li Wen-bin
內容試閱
赵万一 *
法律作为兼具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特质的复杂社会经验结晶体,从其产生伊始就以特定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作用对象。由于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无非是社会关系的抽象化、规范化和明晰化,因此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法律的最高境界乃在于最大限度地还原社会关系的真实状态。而法学作为以法律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将散乱复杂的法律进行体系化的归纳、整合和处理,在重述立法者立场和原则的同时,寻找立法者真实的立法目的和制度意旨,并借以完成立法指导思想的明晰和法律价值理念的统一,从而为法律调整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以要求所有的法学研究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基本素材,即以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理论和体系的建构基础,唯有此才能真正彰显法学本身的独特存在价值。另一方面要求法学研究又不能完全拘泥于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本身,而应超越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之外,既要探究法律之于社会的存在理由、存在价值及其生成机制,同时也要探讨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助、互动关系,并利用先进的思想和理念实现对立法活动的价值引领和具体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法学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既包括其本身概念体系的完整性和学科体系的科学性,更包括其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力和对新型法律制度生成的贡献度,而这些影响力和贡献度最终又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促进程度体现出来的。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学研究要想实现对社会发展的有效促进,既需要借助于日益细密化的部门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理论和方案,更需要依赖多元化综合性的法律视角回应复杂的现实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打破学科藩篱超然于部门法之外的交叉法学应运而生。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交叉法学的出现既是对传统部门法的超越,更是对法学服务于社会生活这一根本使命的有效践行。

交叉法学产生之必要,首先是缘于法律本身的目标旨趣及其功能定位。按照学界通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即法律既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但法律并非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医事法学创新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代法学》主编。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
是对杂乱社会生活的简单映射,而应是对社会生活的抽象、提炼和概括。一方面法律要透过社会生活的本质挖掘出社会运动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则要对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做出必要预测,并尽可能对未来社会发展的走向进行适当的矫正和引领。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有序调整的目标,现代各国大多采取通过体系化法律部门构造的方式,将众多法律划分为若干壁垒清晰的法学学科,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法律部门越来越精细化,而且法学学科之间的鸿沟愈加深广。不仅如此,不同法学学科基于其学科本位主义思想,因此就其本质来说有一种天然的学科优越感和强烈的扩张冲动偏好,其结果不但导致不同法律对同一社会关系进行重复调整现象屡禁不止,而且导致无效立法问题突出,法律调整效率低下情况明显。基于以上原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精准调整,许多国家的法律开始采取价值取向单一和功能纯化的指导思想,即通过尽量强化其某一个方面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方式,使特定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促进作用发挥到极致,典型的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由此带来的另一个缺陷是,由于单个法律过分强调其个别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其他价值目标的关注,甚至会以牺牲其他立法价值目标为代价而寻求立法价值的实现。因此就其实施效果来说,虽然单个法律可能实现了其立法目的,但从法律整体来说,彼此抵牾的立法价值也可能会削弱法律的整体运用效果。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关系中为数不多的直接以促进财富增加为目标的制度设计,保证公司营利目的实现无疑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优选价值目标,因此效益导向型的公司法不仅成为各国公司法的首选目标,而且是否为公司行为创造了足够的自由空间也成为评价公司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其结果不但使效益吞噬了公平,人格屈服于财富,而且助长了资本对道德的污染,利益对正义的侵蚀,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的无序扩张从表面看是因为法律的约束不力所致,但从深层来说则应是法律部门区分下具体法律部门价值实现的必然结果。不仅如此,由于受法律部门划分的掣肘,公司法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私法,因此在相关内容设计上对属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内容的法律规范通常会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通过转移立法的方式,交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对某一具体公司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的法律做出判断,并按照其所秉持的不同价值取向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其结果不但使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行为完全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评价,而且彼此隔绝的制度设计极大削弱其他法律的作用效果。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学者抱怨,许多被刑法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从商法的视角来看应该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如不规范融资行为;而许多从商法视角来看属于非常恶劣应予严惩的行为,在刑法角度可能并没被认为是重罪,典型的如各种以故意为条件的欺诈类犯罪行为,譬如欺诈证券发行犯罪。
在理论供给方面,由于受制于规范性,技术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法学研究的方式渐趋程式化,研究内容渐趋碎片化,由此导致相关的研究结论看似对许多个别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实则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并未给出真正的解决方案,盲
学科交叉之于法学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代序言)
人摸象,一叶障目的现象非常突出。实际上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学,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纯粹社会关系的反映。由于法学就其本质来说应当是为了解决复杂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而设计的制度供给,因此只有那些能够有效满足社会现实需要的综合性规则才能真正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也只有那些具有多功能多面向的综合性规则,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协同效用和溢出效用。
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来临,不但使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使各种不确定性越来越明显。基于人工智能发展而出现的人机交融不但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和社会生活方式,而且颠覆了对人的本体属性的很多基本认知;基于医学发展而出现的辅助生殖、器官移植、基因编辑和克隆技术不但使人类繁衍生产的自然生态链条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外在干预,而且使人的生存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生存价值得到根本性重构。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单纯缘于,更多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并非是通过学科内部的自我约束和净化就能完成,而必须接受外在的严苛评价和协同作用才能实现。在这方面现行立法已经给我们做出了表率,典型的如在我国《民法典》第 1009条规定,就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除明确要求其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之外,尚必须满足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诸项要求。可以肯定地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技术问题需要纳入综合社会规范规制的视野,典型的如刚刚兴起的作为与现实世界映射交互的虚拟时空集合体的元宇宙系统(世界),由于其可以将现实社交关系链映射在数字世界的移转和重组,因此不但会虚拟化裂变化我们的身份,而且会重构整个社会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此不仅需要众多的法学部门对其进行诠释、引导和规制,而且更需要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组织学等多学科的全方位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对其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不仅如此,许多传统的研究领域也只有借助于跨部门的多维度调整才能实现其预设目标,典型的如只有将公司治理纳入到综合社会治理的宏大视野下,才能真正明了公司治理之真谛,也才能真正发挥公司制度有效增进社会福祉的正向作用。可以说,随着世界范围内社会联系的进一步加深,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将会进一步凸显,学科交叉的需求愈益强烈,交叉学科的作用空间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拓展。

对学科交叉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观察和定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科交叉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复合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从狭义层面来说,法学学科交叉主要表现为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这种学科交叉既包括最狭义层面的同一法学学科内部的交叉,如民商法学科项下的民法与商法的交叉,商法与婚姻家庭法的交叉,
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如何应对新技术挑战(第一卷)
婚姻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交叉,以及更细项下的公司法与物权法的交叉,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叉,继承法与公司法的交叉等;也包括法学一级学科项下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如刑法与商法的交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交叉、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从中观层面来说,学科交叉主要表现为非法律部门意义上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交叉,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公法与私法的交叉。从宏观层面来说学科交叉主要表现为跨学科视域下的不同法律制度间的交汇与互动,典型的如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的交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交叉。
从广义层面来说,法学学科交叉主要表现为法学与其他非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这种交叉按其与法学学科之间关系的疏密程度又可分为:(1)法学与法学门类下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如法学与政治学,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等。(2)法学与法学以外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交叉。如法学与伦理学,法学与会计学,法学与管理学等,基于这种交叉目前已衍生出一系列新的交叉学科,如基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而产生的法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学科,基于法学与哲学的交叉而产生的法哲学学科等。(3)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这种交叉同样产生了一批新的学科门类,如基于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而产生的偏重于医学学科的法医学学科,基于法学与医学交叉而产生的偏重于法学学科的医事法学,基于法学与物理学、化学的交叉而产生的司法鉴定学,基于法学与信息科学交叉而产生了计算法学或信息法学。
按其进行交叉的方式,交叉法学又可分为:基于法学与其他单一学科的交叉而产生的简单交叉学科,如基于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所产生的法政治学,基于法学与社会学交叉而产生的法社会学。基于法学与两个以上其他学科交叉所产生的复杂性交叉法学,如基于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管理学、社会学、社会行为学等学科进行交叉所产生的人工智能法学,元宇宙法学,基于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交叉所产生的国家安全(法)学,基于法学与政治学、民族学、人类学、经济学、社会学相交叉所产生的人权法学,基于法学与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交叉所产生的犯罪学学科。这种复杂交叉或多重交叉不但发生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而且有时还要涉及众多法学内部学科,如最近为多学科法律部门所关注的企业合规法学,从外部来说就涉及管理学(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学,在法学学科内部既涉及具体确定合规要求或合规标准的实体法制度设计,而这些制度设计则需要由公司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经济法),反商业贿赂法等提供制度供给,同时也涉及合规要求的具体实现机制和对合规要求的具体评判机制,而这些机制则需要相关的程序机制加以保障,典型的如对合规遵守所引致的相关责任豁免就不但需要具体的刑法制度予以衔接,而且还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通过设定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实现。由此可见,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通过单一的部门法律制度设计无法达到其预设的调整目的,而且在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同一社会现象进行调整时如不能整合制度资源,统一价值
学科交叉之于法学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代序言)
目标,那么相关的调整效果也肯定无法遂人所愿。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强调学科交叉并不意味着否定现有学科分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不是将现有的学科推倒重来,或者是重新回到以泯灭不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为特征的诸法合体、多学科杂糅的初级法时代,而是在充分承认现有学科划分具有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打通阻塞学科交流的“任”“督”二脉,实现对现有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的重组、更新和升华。

交叉法学的使命主要在于冲破传统部门法学的藩篱,适当增强法律制度的兼容性。本刊致力于对交叉学科的发掘、探讨和培育,力图在传统法学学科之外,打造一批能够满足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的需要,并能有效回应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新兴法律学科或新兴法律部门。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是交叉法学,那么就其本质来说这些学科还应当是属于法学的范畴,因此应该遵循法学的发展规律和要求,并使用法学的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对相关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当然作为交叉法学又应当与传统法学有所不同,不但在调整对象上应当凸显其复合型,而且更应当在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上强调其借鉴性和创新性,唯有此才能不落窠臼,才能真正发挥交叉法学对法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和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当然,既然定位为对新兴交叉学科的探讨,我们就应当允许其观点的不成熟,论证尚的不充分,甚至概念上的不规范。我们坚信,正是在一些观点上的“离经叛道”,在具体论证上的标新立异和在概念使用上的不合时宜,才有可能真正催生出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交叉学科,因为在成熟、规范、保守、封闭的窠臼下,是孵不出卓尔不群的金凤凰的。让我们齐心协力,怀利国济世之初心,秉务实创新之壮志,上下求索,砥砺前行,共同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法学而努力奋斗!
2023年 1月 12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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