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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与诉讼实践讲义

書城自編碼: 384801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张杜超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517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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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复杂晦涩的法律文本出发指导实践,再自实践回归法律制度本身进行重构与解读,便于读者认识破产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清楚其在现实层面是如何解决债务问题,又是如何产生争议并通过诉讼之手调节,展现了各方博弈、补正、更新的全过程,解读在破产一线的法律人正在做什么以及为何如此作为。
關於作者:
张杜超
  中国红圈律所合伙人,破产重组专家,国际破产协会成员,专注于破产重组及衍生诉讼等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危机企业纾困、庭外重组、司法重整、特殊机会投资、不良资产处置及跨境破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作者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管理人成员或投资人顾问,参与了众多境内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并购的大型交易,其中部分交易在交易结构、债务规模或主体数量等方面开创了市场先河,部分案例入选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破产重整及清算典型案例,著有《债务重组》《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纠纷实务焦点问题案例精析》等专业著作。
目錄
第一章破产实践的宏观体系
一、法律规定的体系构成
二、企业破产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联系
三、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第二章破产世界的重要主体
一、破产世界的主要参与者
二、特殊主体的破产程序
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启动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
二、破产程序的申请人
三、破产申请书和证据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五、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
七、不受理和受理后的驳回
八、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九、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十、个别清偿无效
十一、对管理人的交付
十二、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十三、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十四、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的中止
十五、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四章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
一、管理人的指定、更换和报酬
二、管理人的报告义务
三、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四、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五、管理人决定权的限制
六、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七、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人报酬
八、管理人辞职的限制
第五章破产程序推进的物质保证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二、可撤销的欺诈转让行为
三、个别清偿行为
四、无效的欺诈行为
五、管理人的追回权
六、出资人补缴出资
七、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八、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九、一般取回权
十、出卖人取回权
十一、破产抵销权
第六章破产程序进行的必要开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七章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开端
一、债权申报期限
二、未到期、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三、待确定债权的申报
四、债权申报的对象及职工债权的申报
五、职工债权的特别清偿安排
六、债权申报的说明与举证义务
七、连带债权的申报
八、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申报
九、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十、因待履行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十一、受托人债权申报
十二、付款人债权申报
十三、延迟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十四、债权表的编制和查阅
十五、债权表的核查与异议
第八章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机关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成员权利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与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五、通知债权人
六、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
七、决议事项的司法介入
八、法院裁定的复议规则
九、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十、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十一、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第九章破产重整的涅槃作用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受理及重整裁定
三、重整期间
四、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五、管理人管理模式及其聘任权
六、担保物自动冻结和新担保借款
七、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八、投资权益分配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九、重整程序的请求终止
十、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十一、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
十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十四、重整计划中的社会保险费用
十五、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
十六、出资人列席及其表决权
十七、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十八、再表决和强行批准
十九、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二十、重整计划执行人
二十一、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二十二、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和监督期延长
二十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二十四、重整计划执行终止及程序转换
二十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免除
第十章破产和解的威力渐显
一、和解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
四、和解协议的认可
五、和解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六、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七、破产和解不影响连带债务
八、和解协议的履行
九、和解协议无效情形
十、和解协议执行不能
十一、自行和解
十二、债务人相对免责
第十一章破产清算的另类作用
一、破产宣告的裁定
二、破产原因的消除
三、别除权的行使
四、未能依别除权优先受偿的债权
五、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分配方案的执行
十一、附条件债权的破产分配
十二、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十三、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破产分配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十五、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十六、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十七、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十八、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
第十二章各类主体的责任问题
一、经营者责任
二、企业管理层的破产责任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提交、移交义务的法律责任
五、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擅离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七、管理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破产犯罪
內容試閱

  经济社会是杠杆社会,也是债务社会。杠杆制造债务,不加控制的债务引发金融风险,摧毁市场信心。中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发展向高质增长的关键时期,经济引擎不论以何种平滑的方式完成切换,仍会有企业在动能转换过程中遭遇各种债务问题。其中,陈旧、落后与过剩的产能,面临着更新迭代与市场出清;同样,当下被资本热烈追捧的明星企业,未来也可能被市场冷落抛弃。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不同的行业或企业遭遇债务问题。解决债务问题,除需投入更多的资本、更少的杠杆或者提供更加丰沛的流动性等增量资源外,还应从处置存量债务上找出路,如重塑资产负债表,降低短期负债规模,缩减财务费用支出等。
  事实证明,政府调控与市场之手的有效结合,有利于阻止债务风险蔓延与发酵。破产制度作为一种强调市场、行政与司法之间相互联动的特殊机制,成为提振各方信心的有效手段。《企业破产法》是中国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保障。鉴于其在解决存量债务问题的巨大作用,现已成为政策工具箱的标配。
  破产制度解放了债务企业被诉讼追债手段锁定的生产资料,让堵塞的经济要素重新流动起来。一方面,破产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下的府院联动机制,重视行政力量在破产重组中的引导作用,推动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引导激活市场活力。正因如此,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破产制度的完备性作为衡量与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充分认可其在促进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方面的实践价值。
  破产制度解决了很多问题,也衍生出新问题。早期,企业家们看待破产有一种道德上的羞耻感,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接受破产。随着破产实践的发展,企业虽逐步开始接受“破产并不可耻”的观念,但有些“矫枉过正”:市场出现了从忌讳破产转为滥用破产的潜在倾向或风险,部分主体主动利用破产程序,凭借其在信息、专业、资金与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从破产企业相关主体中抢夺资源,将破产程序变成强盗式工具。因此,中国尽快塑造一个鼓励创新,但同时强调创新与责任相互匹配的破产实践运行体系,既重要又紧迫。
  本书作者是战斗在债务重组一线的律师,是部分重大案件的亲历者与问题解决者。在本书的撰写中,作者通过叙事化的语言,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将晦涩的破产法律条文,以日常交流的方式加以解释。为便于读者知悉该条文在具体情境下的不同理解与运用,作者同步将诉讼争议与法律条文进行了充分地结合与列举。这种结合更有利于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读者能够快速地读取、理解与运用。作者从复杂晦涩的法律文本出发进而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回归法律制度本身进行重构与解读,便于读者认识破产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清楚其在现实层面是如何解决问题,产生矛盾,以及博弈、补正、更新的全过程,解读了破产一线的法律人正在做什么以及为何如此作为。实际上,通过诉讼程序对破产实践加以规制,也是尽快塑造良好的创新与责任相互匹配的破产实践运行体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这本书的出版,在当下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希望以作者为代表的债务重组者们,在债务重组实践中继续前行,用实践智慧打造更为理想的债务解决样本,给出一个更为完备、更能适应这个时代的“实践讲义”。
  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姚景源
  2023年1月28日
  自 序
  在中国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大型律所常将破产重组与诉讼仲裁两项业务笼统归口于争议解决部门,但这两项业务差异明显,业务技能与人员配置基本独立。当下回顾,我们早年从事破产重整业务时,有时会对具体问题持有“单向”理解,习惯从《企业破产法》出发,基于破产实践的角度与经验看待债权人、投资人与出资人等利益群体提出的诉求或问题并做出回应。
  就执业流程、风险和效率等狭义的破产律师视角而言,上述单向认识和操作是正确与安全的。但实际上,在我们从事破产重组业务的许多年间,亲历了无数的事情与案件,遇见了形形色色的冲突,积累了源源不断的经验后,我们的观点一直在发生着难以察觉的变化。关于这些冲突,我们经常重新思考、复盘很久之前或不止一次讨论过的案件或问题,现今反而对这些冲突产生了更多的好奇。这些盖棺定论的事实和案件中,很多在《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实践视角下理所当然的“常规”“一般”“通行”的观点或认识,衍生出了新鲜观点与感悟。
  我们有意识地强迫自己暂时放下一切既往的破产重组的经验与认识,完全从商事诉讼、从相对方的角度思考。在部分问题上,破产与诉讼从法律依据、起始逻辑、推演过程到意见结论,有着巨大的分野。虽然结论截然相反,但双方皆是有法可依、逻辑自洽的,或者说都具备正确且合理的部分。这也是创作本书的初衷之一,即将从事破产重组与商事诉讼等法律领域的专业与经验壁垒打通,从实践的角度,探寻破产重组律师与商事诉讼律师在处理交叉类型案件中,每个环节的外在与内生逻辑。因此,我们继《债务重组》宏观地介绍最新的破产实践之后,再次以更加微观的视角,观察推演二者在领域交互、争议触发与风险解决等层面的不同过程和结果。
  另外,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前所未有的危机席卷全球,摧毁了大量企业,并导致破产重整企业的数量激增。目前,市场不断积累着破产权利滥用的风险和倾向。我们也一直警惕破产案件流程的同质化,以及利益主体诉求和保护程度的尖锐对抗化,亦在《债务重组》、相关文章以及研讨等场合中表达了忧虑。破产案件的增多,以及破产权利被滥用引发的纠纷案件比例的提升,也为我们创作本书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和视野。尤其是诉讼仲裁案件的增多,为诉讼程序规制无序破产,进而促进破产重组更加规范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以,本书希望重新思考破产重组的运行机制与权责边界,以及诉讼仲裁对破产重组的积极作用,即从实用主义出发,回溯《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原旨,解决在促进破产制度创新的同时,如何以诉讼之手规制破产重组的无序之害,从而将分化的主体利益重新统一,以图接近实质性的公平等问题提供建议与思路。
  是为序。
  张杜超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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