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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全面阐述了中国碳交易的时代背景,介绍了国外碳交易实践及立法经验,翔实阐述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地方立法,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实践及立法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系统梳理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政策法律,揭示了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重点,提出了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若干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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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谭柏平,男,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专家库首批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生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自愿者,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领域:环境资源法、经济法。主要学术成果:《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专著)、《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学》(主编)、《中国能源法学》(合著)、《房地产法入门笔记》(主编)等,撰写了四十余篇学术论文在《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Natural Resources Forum》《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此外,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信访局等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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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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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碳交易的时代背景
第一节 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与中国大气污染治理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现状与防治措施——以京津冀区域为例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
第二章 国外碳交易立法经验
第一节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实践
第二节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及实践
第三节 日本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及实践
第四节 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实践
第五节 国外碳排放交易立法经验与启示
第三章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地方立法
第一节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地方立法概况
第二节 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及立法
第三节 非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定
第四节 跨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及实践——以京津冀区域为例
第五节 试点省市碳交易基本要素比较
第四章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实践及立法
第一节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概述
第二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政策与法规梳理
第五章 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政策法律
第一节 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展望
第二节 中央层面碳交易法规政策梳理
第六章 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重点
第一节 跨区域碳交易面临的法律困境
第二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存在的不足
第三节 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
第七章 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碳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的法治引领
第二节 跨区域碳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以京津冀区域为重点
第三节 建立健全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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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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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碳交易作为联合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并实现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切实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使碳交易的范围从一国内部扩展到国家之间,标志着碳交易时代的到来。在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市场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将碳交易市场建设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11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拉开帷幕,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之后七省市碳交易市场建设迅速开展,成为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试验田。通过碳交易试点,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企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双降,碳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良好效果初步显现,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7年12月,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制定了稳妥的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扎实开展碳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完成了相关系统建设和运行测试任务,并组织开展能力建设,提升了能力水平,构建了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体系。2020年9月,中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立足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健全对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运行,中国碳市场一跃成为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可以预见,即便在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之后,我国地方的各区域碳市场也有其生存发展空间,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将同时并存、相辅相成,最终形成地方碳市场突出地域行业特点、全国碳市场“抓大放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然而,由于地方碳市场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同,控排企业的纳入标准不一致,企业减排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各地的碳交易市场存在区域差异性。另一方面,从地方碳交易过渡到跨区域碳交易,再到建立全国统一的、比较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框架和交易体系,在碳交易实践和法学理论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既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国情,寻求理论支持与制度破解。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碳交易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排放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国际排放贸易机制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均属于碳配额交易,带有强制性属性;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京都议定书》中的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中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则属于这一碳交易类型,具有补充性和自愿性特点。
本书作者长期关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与制度建设,研究内容涉猎碳交易的两种类型,致力于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先后承担了北京市教*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编号:14FXB036)、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7]C40)和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科研项目(编号:202024),本书即为上述科研课题的内容萃取与研究心得。作者全面阐述了中国碳交易的时代背景,介绍了国外碳交易实践及立法经验,翔实阐述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地方立法,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实践及立法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系统梳理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政策法律,揭示了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重点,提出了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若干完善建议。在学术思想和学术观点方面,作者均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例如,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作者针对争议中的碳排放权这一概念,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作者认为,碳排放权不应该属于法律权利讨论的范畴,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仅仅是一种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获得碳排放配额不是源于自然法,所谓的碳排放权更不是一种自然权,碳排放权不能也无法从自然权这个“人权矿藏”中“提炼”出来而转化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且,在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市场行使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政府部门,其本身的职权也是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部门并不享有“给人民创设一种权利”的权力。碳排放配额的基础源自排污许可,从法理上讲,行政许可与资源分配的行政行为不能创设一种新的法律权利。因此,作者认为“碳排放权”这一名词应该称为“碳排放配额”更合适。“碳排放配额”仅仅是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商品,它的存在也是暂时的。未来,随着生态文明的推进与美丽中国的建设,碳排放配额交易这一市场现象,也许会逐渐消失。再如,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方式的研究方面,作者在学术思想上贯彻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以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指引,围绕“放管服”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探索构建长效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保障体系。尤其值得称道的是,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作者认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并建议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宜将过去的“行政备案”模式调整为“公示+登记”的行政确认模式,优化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流程,将监管重心后移,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之,本书对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独到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现阶段由于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初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事项自2017年3月暂停之后至今仍未重启,新的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碳交易市场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本书的出版适逢其时,我愿意向碳减排学界和实务界推荐该著作,希望它能够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构建有所助益,并能促进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有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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