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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法·保险合同专章实务指引

書城自編碼: 384228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朱利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537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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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来自执业十余年一线律师的心得,有条文解读、有实务分享,有实践吐槽、有美好憧憬,是一本有“体感”的专业读物。
  本书直接从《保险法》法条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依照法条顺序,对涉及的保险术语、保险领域各权利的构成要件、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梳理与分析。同时,本书以实务中热点、高发、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导向,结合作者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保险法》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常见的误区、争议焦点展开详细的论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书可作保险从业者的提升阅读,亦可作法律职业者的案头工具书。
關於作者:
朱利军
  浙江江山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深耕保险行业。现为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普惠保险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以及十余家保险公司的宁波分支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目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 商业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保险法》空间效力
第四条 保险活动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保险境内投保
第八条 分业经营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性质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形式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解除权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格式条款提供、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受益人与保险金额的概念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提供资料的义务,保险人资料补充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核定期间、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期间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之索赔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时保险人的解除权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规则的细化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险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情形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处分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费(宽限期、保费逾期时保险人的催告义务、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三十八条 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催讨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确定规则
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不得追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后,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判定时间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
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保费减少的两种法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情形下保费退还规则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施救减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计算方式、承担方式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残值的归属问题
第六十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六十二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 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承担规则
附件一 常用法律规范
附件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及解除后的处理规则
致 谢
內容試閱
自 序
  《民法典》出台后,我开始组织团队的小伙伴们在每周例会上集中学习法条。起初的模式是每人轮流朗读法条,遇到有心得的法条即兴分享。后来为提高学习绩效,将《民法典》内容分配到每个团队成员学习,再由小伙伴们整理成文档在例会上分享学习心得。
  2022年2月,团队增加新的成员后,小伙伴们提议每日学习一个法条。为了鼓励大家,我开始以“法条 学习笔记”的形式把自己当日的学习内容发到团队微信群里。考虑到《保险法》是自己最熟悉的部门法,法条学习就从这里开始。转眼两个月过去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部分已经学习完毕,经过团队的复核后也 “有模有样”。
  这些年我的执业体会之一是每一次阅读/适用法条都会有新的体验,且常读常新。于是趁机把这部分学习记录整理成册,一来整理过程是再学习的过程,二来把自己的学习过程固定下来留作纪念,可谓一举两得。
  是为序。
  朱利军
  2022年5月31日于宁波来福士
  序言一
  朱律师,我的大学益友,熟悉他的人都称他“老朱”。朱律师的“老”,既有他出生于衢州山区,穷苦孩子早当家的“老成”,更多的是对他有智慧、讲仁义、爱助人似有“长者之范”的尊称。
  我与老朱相识已有十九个年头,每每相聚,他总改不了针砭时弊、仗义执言的性情,他似乎生来就要从事匡扶正义的职业。想必做律师,就是他要行的“率性之道”。朱律师的正义感,在我看来如孟子所说的“吾善养吾浩然之气”。老朱如何养他的“浩然之气”?从我的观察来看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爱读书。看他人的朋友圈多是饮食男女,老朱的则是书、书评、读书活动。读书成了老朱生活的必修课。回忆起大学时,老朱有两年在书店兼职,工资常常是用书来代替,毕业时满屋的书成了他最大的个人资产。二是善交友。老朱交友只要意诚心正者,从来是多多益善。他的朋友圈有贩夫走卒、商家老板,也有鸿儒白丁、官员笔吏。交友的广泛,让老朱拥有了更多阅历,谋事止纷上也多了份理解和认同。三是有担当。担当即责任,对己方面,他自我要求严苛,做事无不要求“克明峻德”,无处不追求完善完美;对他方面,他总能贤其贤而亲其亲,推己及人,乐于分享所思所得,乐于帮助困苦之人。
  以上是我二十来年对老朱的自然印象,今日作序以褒,属纯粹记录其在我们朋友同学中“精神导师”形象。读者们在知老朱其人后,再读他的《保险法·保险合同专章实务指引》,是不是能感受到字里行间的“浩然之气”呢。
  林宝辉
  2022年8月28日于温州
  序言二
  好友朱利军律师邀我给他的新书作序,我得知后先是一惊,因为朱利军作为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平日里不仅案件繁多,且需处理律所的很多公共事务,竟然还有时间与精力著书!但转念想想朱利军的才华和行事风格,这又是意料之中的事。
  朱利军是我本科同学,也是感情最深的同学之一。因他年纪比我大,我多叫他“老朱”,以表对兄长之敬意。本科期间,老朱就展现出深深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求知欲。他在校期间曾担任宁波大学细菌战调查会会长,协助原“中国细菌战受害者对日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女士对宁波、衢州、义乌、金华等地遭受日本细菌武器侵害的受害人展开实地调查。当时,那些细菌战受害者多已是耄耋之年,调查会的行动为我们保留下了那些逐渐逝去的珍贵资料。从事律师职业后,老朱也热心家乡衢州的教育,为学生提供奖学金等支持,造福桑梓。凡此种种,令人钦佩!
  老朱是我本科期间认识的同学中阅读最广泛,也最爱讨论和写作的同学之一。我们常一起去学校附近的书店“淘书”。或许是因为常去书店淘书看书,又对书的品质有较独到的见解,老朱在大学毕业前就被书店老板“看中”,邀请他加入书店,成为当时宁波大学校内一家书店的店长。当时正是校园BBS兴起,个人博客流行的年代,老朱常与“泡”在BBS与网上的志同道合者交流看法,也将自己的点滴想法发表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此次“保险法实务指引”的形成,我想也是老朱长久以来思考和写作习惯的自然产物。
  保险法律问题是老朱最专长的业务领域。他从事律师工作后接触的最早和最多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有着丰富的保险实务经验。这本《保险法·保险合同专章实务指引》是他对保险法多年思考的结晶。读者诸君可明显感受到,本书对保险法条文的解读有着强烈的问题导向色彩,对理论关注较多但对实务影响不大的问题,较少着墨;但对纠纷解决和司法裁判有影响的问题,则作了详细说明。本书可作为保险实务工作者的案头书,在工作涉及保险法某一法条时,可查阅本书相关条文的“实务指引”作参考。当然,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者而言,本书也有助于了解有关保险实务的情况,因为老朱是根据自身律师经验对保险法条文作解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本书的观点视为是对保险纠纷司法裁判“通说”的总结,将本书观点与理论通说加以对照,相信对理论研究感兴趣的读者也会有所启发。
  感谢老朱让我有机会对本书“先睹为快”!我期待并大胆预测,老朱及其带领的团队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作品出版,让我们拭目以待!
  徐 伟
  2022年8月1日于宁波大学
  序言三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眨眼间,从大学入学到现在已经十九个年头,但往事并不如烟。回首宁波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生涯,让自己一直坚守在法律工作者的道路上,不仅因为法律为我打开了解读世界的另一扇门,更重要的是,有一群有着同样追求和志向的可爱的朋友们一起在为梦追寻,而朱兄正是这一群人中的领头雁。超越同龄人的睿智、对时事视角独特的见解、更有他那骨子里桀骜不驯的意气,与他的相识相知,都是人生中的幸事,在他的身上,你可以汲取到书本上学不到的养分,也是和他的相识,让我们走进了法律的世界,直到现在。
  朱兄自大学毕业后即涉足保险领域,拥有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更有其独到的见解,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也常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交流,不知不觉,这样的交流让我们的思考更加务实,也更有启发。
  繁忙的工作没有改变我们的法律信仰,朱兄更是在日常繁杂的工作间隙将自己对保险法的理解和思考用文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字里行间的体会无不体现其对法律的精准理解,也给有志从事保险法实务的同仁们提供启发。
  这一份实务指引,以简短精练的语言,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作了深刻的思考,并为法律同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重要的是,字里行间的记录标注了我们在法律道路上的每一份印记,是我们的共同选择,也是我们为此而奋斗的方向。
  陈泳滨
  2022年7月27日于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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