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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中的利益平衡

書城自編碼: 38375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董新凯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846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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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当将利益平衡作为基本准则,这既是缘于反垄断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涉及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实践表明,这种利益平衡是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无法回避的。反垄断法利益平衡的对象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及其相互间直接利益冲突和深层利益冲突等。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在运用反垄断法对标注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协调之前,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利益冲突的影响因素,探寻合理的进路和针对性较强的方案,还应当遵循对不同利益区别对待、注重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有效运用和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的思路。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基本路径是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运用,重要路径是反垄断法程序机制的运用。
關於作者:
董新凯,法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智库负责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智库联盟成员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国防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国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大讲堂宣讲家。作为主持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40多项;独立或者以第一作者名义出版专著、教材8部,在CSSCI来源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篇;曾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三等奖、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一等奖、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等各种科研、教学奖励10多项;曾经到美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多所大学进行交流和学习。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利益平衡——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反垄断法之利益平衡使命
一、法律之利益平衡本质
二、垄断行为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
三、反垄断法利益平衡之实践经验
第二节 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规制的现实看利益平衡之价值
一、对境内外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案件的考察
二、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规制中利益平衡的基本状况
三、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规制案件中利益平衡的重要价值
第三节 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中利益平衡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涉及的利益冲突的明确
二、相关利益冲突的影响因素的洞悉
三、基于利益平衡思路的反垄断规则的合理运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反垄断法利益平衡的对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利益冲突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利益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私人利益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公共利益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直接利益冲突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范围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人利益冲突的表现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深层利益冲突
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二、不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反垄断法利益平衡的基础——标准化背景下利益冲突影响因素的分析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的状况对于利益冲突的影响
一、相关技术标准的类型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二、标准必要专利自身的特性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第二节 标准之间的竞争对于利益冲突的影响
一、不同标准体系之间的竞争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二、同一标准体系内的竞争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三、标准的发展变化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主体的制约能力对于利益冲突的影响
一、标准化组织的监控管理能力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二、被许可人的对抗或者制约能力对利益冲突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反垄断法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时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不同利益的区别对待
一、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对待
二、不同公共利益冲突的差异化处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运用
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的反垄断法规则
二、运用反垄断法一般规则进行利益平衡的思路
第三节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特殊性的重视
一、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特殊性
二、约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的专门规则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基于利益平衡的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适用
第一节 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利益平衡
二、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的利益平衡
第二节 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体滥用行为认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利益平衡与拒绝许可的认定
二、利益平衡与垄断高价的认定
三、利益平衡与搭售的认定
四、利益平衡与差别待遇的认定
五、利益平衡与其他滥用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在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追究滥用行为责任时的利益平衡
一、在法律责任适用中的利益平衡
二、在责任豁免适用中的利益平衡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利益平衡思维下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程序构造
第一节 利益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程序机制
一、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利益平衡价值
二、利益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程序设计
第二节 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的参与机制
一、标准制定组织参与的利益平衡价值
二、标准制定组织参与的主要程序机制
第三节 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利益评估的程序机制
一、专家评估对于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
二、专家利益评估的主要程序机制
第四节 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和解机制
一、和解机制的利益平衡价值
二、当前实现沟通与和解的主要机制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在运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协调之前,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利益冲突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探寻合理的进路和针对性较强的方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利益冲突的形成和变化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状况,如技术标准类别或者性质的差异;二是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包括不同标准体系之间的竞争、同一标准体系内部的竞争以及技术标准升级发展的压力等;三是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主体(如标准化组织、标准必要专利的被许可人等)的制约能力等。
在把握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利益冲突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的利益平衡应当遵循合理的思路:一是对于不同利益的区别对待。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也不是反垄断法利益协调的对象。对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反垄断法应当秉持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予以倾斜并适当兼顾私人利益保护的态度。在自由竞争与其他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自由竞争应当是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核心公共利益,但并非完全不顾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自由竞争之外的其他平行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持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二是注重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有效运用。三是关注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并不意味着对标准必要专利特殊情况的忽视。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基本路径是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运用。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运用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在适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时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如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技术市场或者产品市场)时要协调好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特别是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和不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要以维护自由竞争为基调,并有助于在一些特殊环境下对其他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促进;在界定技术市场的地域范围时,为了保护特定的公共利益可以将某些因素作为重要依据,只要这种界定的结果没有在实质上消除或者明显削弱相关市场的竞争。在对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判定时,应当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条款所具有的模糊性,用作对不同利益目标的冲突进行协调的工具;在认定经营者的控制能力时,可以根据利益平衡的需要作一些有倾向性的解释。在适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时,如果有利益平衡的需要,应当注重对有抵消市场份额影响的因素或者有利于需要重点保护之公共利益的因素的考察。其次,在对具体滥用行为作出认定时进行利益平衡。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拒绝许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反垄断法对此类拒绝许可原则上应予以禁止;在认定拒绝许可、垄断高价、搭售、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滥用禁令救济等滥用行为时,都涉及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判断,这种判断应当将公共利益的保护或者促进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在涉及多种公共利益冲突时,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应当特别关注自由竞争是否受到明显促进或者严重损害。在认定具体的滥用行为时,专利权人是否遵守了FRAND规则往往是重要依据,而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被纳入专利权人遵守FRAND规则情况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在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追究滥用行为的责任时进行利益平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责任应当限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应当成为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重要的利益平衡工具;就民事责任而言,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协调的需要考虑,针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规定惩罚性赔偿也是必要的。豁免的根本价值就是利益平衡与协调,我国有必要考虑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这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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