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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宪法的精神旨归和终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立法具体化,使得宪法基本权利具化为普通法律权利,宪法基本权利亦由此衍生为法律权利群系,宪法基本权利之保障也进一步落实为具体法律保障。因此,基本权利立法是“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拱顶石,能够让每一个人在生活中“将权利带回家”,使得宪法真正成为人民的生活之法。本书从本体、关联、实践、成就、价值、方法等角度对基本权利立法的基础理论、影响主体、实践逻辑、历史性成就和完善方略进行了系统研究,力图建构起一个基本权利立法的理论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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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彭超,男,汉族,1986年1月出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与武汉大学共建的“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秘书长;发表学术论文15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主持教育BU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等十余项;获得湖南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北省人大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青年论文奖”二等奖、全国第四届“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博士论文奖”等学术奖励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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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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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研究问题的背景
二 研究目的:基本权利保障法治化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 研究的内容、难点与创新点
五 研究的方法
六 研究的价值
第一章 基本权利立法之基础理论
第一节 基本权利立法之意涵
一 基本权利立法之实质
二 基本权利立法之性质
三 基本权利立法之规范类型
四 基本权利立法之效果
第二节 基本权利立法之理据
一 基本权利立法之权利法理逻辑
二 基本权利立法之宪法文本依据
三 基本权利立法之人权公约要求
第三节 基本权利立法之原则
一 综括性立法原则
二 确权性立法原则
三 限权性立法原则
第二章 中国基本权利立法之影响主体
第一节 政党:政治国家中立法的首要决策者
一 执政党领导立法: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
二 民主党派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三 人民政协辅助立法决策: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职业立法工作者:立法机关中隐性而实质的立法者
一 立法机关中的职业立法工作者
二 立法职业化:中国立法过程的实践面貌
三 立法权位移下沉:立法职业化的制度成因
四 立法职业化应当遵循民主立法原则
第三节 利益群体:市民社会中立法的重要影响者
一 中国利益群体产生形成条件
二 中国利益群体对立法的影响
三 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综合评价
第三章 中国基本权利立法之实践逻辑
第一节 立法理路:经济建设为中心、秩序建构为侧重和权利保障为核心
一 立法应为经济之发展服务
二 法治应该注重秩序之建构
三 权利保障为核心:立法理路改变之缘由依据
第二节 立法决策:立法决策主体、决策价值取向和立法决策方法
一 立法决策主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决策
二 决策价值取向:以人权保障统合民主科学秩序诸价值
三 立法决策方法:以基本权利统率功利决策和经验决策
第三节 立法程序:立法提案、立法辩论和公众参与
一 立法提案程序:敞开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律权利的程序之门
二 立法辩论程序:垒筑利益协商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博弈平台
三 公众参与程序:扎牢多数人理性限制少数偏好的制度之笼
第四章 中国基本权利立法之历史性成就
第一节 公民政治权利条款立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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