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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自2007年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入这一协定的谈判工作。协定参加方在正式加入协定时应当确保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符合协定的要求,因此参加方在加入协定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对自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以及若有需要应如何调整。本书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第一,加入协定法律磋商的依据和形式、法律磋商与范围谈判的关系、法律磋商与法律调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第二,法律磋商的关注议题及协定的修订对法律调整的影响。第三,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目标与协定核心价值目标的适应性。第四,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与协定涵盖的范围的适应性。第五,我国政府采购程序与协定要求之间的符合性、适应性。第六,我国政府采购审查制度与协定要求之间的适应性。第七,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的相关制度及其与协定要求之间的适应性。本书在最后部分也总结了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背景下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和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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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曹富国
河南南阳市人,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兼任财政部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和PPP法修订项目专家组成员和中国政府代表团工作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能源法》等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PPP立法研究、“‘双碳’目标下深化中国-欧盟可持续政府采购理论法律政策研究与人文交流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法修订研究”等五十多项研究项目;在《中国法学》、SSCI/SCI/SCIE检索期刊及其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六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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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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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加入WTO—GPA法律改革的背景
1.1 加入GPA背景下法律改革之必要
1.2 《核查清单》与国内法律调整:几个基本问题
1.2.1 《核查清单》概述
1.2.2 《核查清单》与法律调整的关系
1.3 我国围绕《核查清单》所进行的磋商
1.3.1 围绕中国政府采购基本制度和法律框架的答复与澄清
1.3.2 围绕GPA涵盖采购的答复与澄清
1.3.3 围绕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歧视性政策和行为的磋商
1.3.4 围绕中国政府采购程序规则的磋商
1.3.5 围绕中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则的磋商
1.3.6 围绕中国国内审查程序的磋商
1.3.7 答复与澄清的时效性
1.4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发展与法律调整
1.4.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1.4.2 政府采购法律发展对加入GPA谈判和磋商的影响
1.5 GPA修订对我国法律调整之影响
1.5.1 适用范围规则的修订对参加方采购法律的影响
1.5.2 程序规则的修订对参加方采购法律的影响
1.5.3 国内审查规则的修订对参加方采购法律的影响
1.5.4 发展政策目标有关规则的修订对参加方采购法律的影响
1.5.5 采购统计数据新规对参加方采购法律的影响
1.5.6 小结
1.6 总结
2.GPA核心价值目标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目标之比较
2.1 GPA核心价值目标: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
2.2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立法目标与GPA目标之关系
2.2.1 《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主要目标
2.2.2 《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主要目标
2.2.3 GPA核心价值目标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之关系
2.3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政策目标与GPA核心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
2.3.1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发展政策目标
2.3.2 《招标投标法》与发展政策目标
2.3.3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政策目标与GPA核心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
2.4 总结
3.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适用范围与GPA涵盖范围之比较
3.1 GPA的适用范围
3.1.1 涵盖采购的范围
3.1.2 与涵盖范围有关的几个特别问题
3.1.3 与涵盖采购有关的“任何措施”
3.2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适用范围与GPA的符合性
3.2.1 “两法”关系及与GPA的符合性
3.2.2 国有企业采购规则及与GPA符合性
3.2.3 国防/军事采购的规制问题
3.2.4 PPP模式、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
4.我国政府采购程序规则与GPA之符合性与适应性
4.1 采购方式的选择与适用
4.1.1 GPA所认可的政府采购程序框架
4.1.2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上的采购方式与GPA采购方式之对应关系
4.1.3 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其与GPA的符合性
4.2 采购合同机会发布规则的符合性
4.2.1 发布采购公告
4.2.2 发布摘要公告
4.2.3 发布计划(意向)采购公告
4.3 资格条件规则与GPA的符合性
4.3.1 GPA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
4.3.2 资格条件规则与GPA的符合性
4.3.3 资格条件规则与GPA非歧视原则的符合性
4.4 供应商资格审查规则的适应性
4.4.1 一般要求
4.4.2 供应商登记制度
4.4.3 GPA选择性程序中的资格审查程序
4.4.4 常用供应商名单
4.4.5 适用于GPA附件2和附件3实体的常用供应商名单的特殊规则
4.4.6 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
4.5 技术规格规则的符合性
4.5.1 GPA有关确定技术规格的要求
4.5.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6 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澄清和修改规则的符合性
4.6.1 招标文件的编制
4.6.2 招标文件的发布
4.6.3 招标文件的澄清
4.6.4 招标文件的修改
4.7 期限设置规则的符合性
4.7.1 GPA有关期限设置的规则
4.7.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8 谈判规则的符合性
4.8.1 GPA采购程序中的谈判
4.8.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9 电子拍卖规则的符合性
4.9.1 GPA有关电子拍卖的规则
4.9.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10 投标书处理规则的符合性
4.10.1 GPA的要求
4.10.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11 合同授予规则的符合性
4.11.1 GPA有关合同授予的规则
4.11.2 我国规则的符合性
4.12 采购信息透明规则的符合性
4.12.1 GPA有关采购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4.12.2 我国规则及符合性
4.13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规则的符合性
4.13.1 GPA有限招标程序规则
4.13.2 我国单一来源采购法律的符合性
4.14 合同金额评估规则之适应性
4.14.1 GPA有关合同金额评估的要求
4.14.2 《政府采购法》有关合同金额评估的要求
4.15 小结
4.15.1 政府采购方法选择与适用:微调或重构
4.15.2 发布采购合同机会
4.15.3 资格条件
4.15.4 供应商资格审查
4.15.5 技术规格
4.15.6 招标文件的制订、发布、澄清和修改
4.15.7 期限设置
4.15.8 有关开展谈判的规则
4.15.9 对电子拍卖的规制
4.15.10 投标书的处理
4.15.11 合同授予
4.15.12 采购合同信息透明度
4.15.13 对实施有限招标的程序性要求
4.15.14 合同金额的评估
5.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与GPA规则的适应性
5.1 GPA的国家审查制度
5.1.1 一般要求
5.1.2 鼓励磋商
5.1.3 允许提交投诉的期限
5.1.4 处理投诉的机构
5.1.5 有关快速临时措施的规则
5.1.6 有关纠正措施或者补偿的规则
5.2 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与GPA的符合性
5.2.1 允许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范围
5.2.2 允许提出质疑投诉的事项
5.2.3 有关质疑投诉规则的形式要求和可及性要求
5.2.4 有关鼓励通过磋商解决争议问题的要求
5.2.5 提出质疑投诉的期限
5.2.6 处理投诉的机构
5.2.7 有关快速临时措施的规定
5.2.8 有关纠正措施或补偿的规定
5.3 小结
6.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的规则与GPA的适应性
6.1 GPA与可持续采购政策目标之间的兼容性
6.1.1 加入GPA承诺中的排除
6.1.2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6.1.3 在受规制的采购环节中实施政策目标
6.2 我国可持续采购政策与GPA的符合性
6.2.1 绿色政府采购政策与GPA的符合性
6.2.2 优先采购国货制度与GPA的符合性
6.2.3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与GPA的符合性
6.2.4 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制度与GPA的符合性
6.2.5 政府采购促进社会政策发展制度与GPA的符合性
6.3 小结
7.结论与建议
7.1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改革要满足加入GPA的需要,更要满足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7.2 基于我国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7.3 合同授予程序规则的符合性及法律改革建议
7.3.1 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与适用规则的改革
7.3.2 采购合同机会发布规则的改革
7.3.3 有关资格条件规则的调整
7.3.4 供应商资格审查规则的调整
7.3.5 有关技术规格的规则的改革
7.3.6 制订招标文件的规则的改革
7.3.7 对期限设置规则的改革
7.3.8 有关谈判规则的改革
7.3.9 对电子拍卖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统一规制
7.3.10 处理投标书规则的改革
7.3.11 合同授予环节规则的改革
7.3.12 采购合同信息透明度规则的改革
7.3.13 单一来源采购规则的改革
7.3.14 合同金额评估规则的改革
7.4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的改革
7.5 实现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7.5.1 进一步完善绿色政府采购制度
7.5.2 完善优先采购国货制度
7.5.3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7.5.4 推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制度的发展
7.5.5 政府采购促进社会政策的完善
附件1:GPA中可以适用有限招标的具体情形
附件2: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与GPA采购方式框架之对照
附件3:《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则与GPA“采购公告”规则之符合性
附件4:对应GPA选择性招标的我国资格审查程序之符合性
附件5:有关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询价通知书内容的规则之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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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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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国自2007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的进程,提交了首次出价,并履行了2001年加入WTO时做出的“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的承诺。此后的十多年间,我国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11月、2012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9年10月提交了6次修改出价。
GPA参加方在正式加入GPA时应当确保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符合GPA规则的要求。因此参加方在加入GPA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对自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中国加入GPA和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以及若有需要则应如何调整。
本书研究的问题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入GPA法律磋商的依据和形式、GPA法律磋商与GPA范围谈判的关系、法律磋商与法律调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第二,GPA法律磋商的关注议题及GPA修订对法律调整的影响。第三,GPA核心价值目标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目标之间的比较。这部分的分析揭示了GPA的核心价值目标与国家政府采购法律主要目标和发展政策目标之间冲突与协调的关系。第四,GPA涵盖的范围与中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之间的比较。该部分主要研究GPA规制范围的特征及中国加入GPA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在适用范围调整方面所面临的新问题。第五,我国政府采购程序与GPA要求之间的符合性、适应性。这部分主要从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与适用,采购合同机会发布,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审查,技术规格,招标文件的制订、发布、澄清和修改,期限设置,谈判,电子拍卖,投标书的处理,合同授予,采购合同信息透明度,有限招标的程序性要求,合同金额的评估等方面阐释了GPA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相关采购法律规则的符合性、适应性。第六,我国政府采购审查制度与GPA要求之间的适应性。该部分主要研究了GPA对成员方国内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以及供应商救济措施与GPA要求之间的适应性。第七,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的相关制度及其与GPA要求之间的适应性。该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为GPA与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之间的兼容性,以及对我国有关利用政府采购促进发展政策功能的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与GPA之适应性。
在最后部分,本书总结了在加入GPA背景下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和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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