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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聚焦刑事合规,强调刑事法律规范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图书专题研究和讲解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理论与实务,帮助广大的市场主体与相关法律从业者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新动向的来龙去脉与实际运作,掌握合规经营的理论、技能和经验。同时,本书梳理并总结了当前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理论缺陷、实践问题,为我国刑事合规改革从试点到推开、从初阶到高阶提供了作者的观点,并全面展示刑事合规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案例文书模板及成果,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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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晓明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相关资格与荣誉:
全国优秀律师(2021年度司法部评选)
北京市优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经验
刘晓明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五年,代理了大量非诉讼和诉讼案件,著作有《理性市场经济与中国民间资本保护》(法律出版社)、《商事合同风险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房地产工程律师事务》(法律出版社)、《公民诉讼指引》(法律出版社)等。在《新华文摘》、《法学文摘》、《商法》、《学习与探索》、《学术交流》等期刊发表了多篇法学文章。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商事诉讼、境内外投资并购及金融法律实务和研究,积累了丰厚的法律实践经验。长期研究国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民间资本的法律地位及保护,担任数十家央企、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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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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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合规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事合规的概念
一、合规的来源
二、合规的概念
三、刑事合规的概念
四、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
五、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第二节 刑事合规的适用背景
一、依法治国
二、反腐倡廉
三、经济犯罪
四、保护民营企业家
第三节 刑事合规涉及的案件类型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
二、民营企业刑事合规
三、外资企业刑事合规
第四节 刑事合规犯罪主体
一、公司主体
二、自然人主体
第五节 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的条件
一、涉案企业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合规承诺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二章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概述
第一节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概念
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四、第三方组织的性质
五、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原则
六、第三方组织的解散
第二节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织形式与议事机制
一、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设立背景及设立依据
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议事规则
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四、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节 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概述
一、第三方组织设立的背景及其性质与意义
二、第三方组织工作原则
三、第三方组织具体工作内容
四、第三方组织的启动条件、方式
五、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流程
第四节 关于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实务的流程调研
一、启动审查
二、合规计划审查
三、监督
四、评估与考核
五、巡回检查
六、解散
七、回头看
第五节 关于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的效果与其意义
一、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的效果
二、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的意义
第三章 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 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实务
一、开展合规培训
二、刑事合规调查
三、刑事合规整改
四、刑事合规监督
五、刑事合规评估
第二节 刑事合规改革的案例与实践流程
一、刑事合规改革案例
二、刑事合规改革经验启示
第四章 关于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实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刑事合规推广的重要性
一、刑事合规和企业制度补救
二、刑事合规与岗位职责
三、刑事合规与组织架构
四、刑事合规与内部治理结构
五、刑事合规与人员管理
六、刑事合规与业务规范
第二节 刑事合规推广的可行性
一、刑事合规与依法治国
二、刑事合规与经济形势
三、世界企业合规趋势
四、企业效益与合规
第五章 关于第三方组织开展刑事合规实务的建议与意见
第一节 刑事合规实务的建议
一、专家人选
二、刑事合规开展流程标准化及注意事项
三、企业建立合规体系
四、企业形成合规文化
五、企业合规常态化
第二节 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的要点
一、保守客户隐私、秘密及案件相关国家秘密
二、预防腐败与滥用职权
三、撰写合规计划的注意事项
四、撰写考察评估报告的注意事项
第六章 刑事合规的前端——商事合规
第一节 商事合规管理概述
一、商事合规的产生与发展
二、商事合规的相关概念
三、商事合规管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商事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商事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商事合规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
二、商事合规组织的成员
三、商事合规组织的常见形式
四、商事合规组织的搭建规则
五、商事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
第三节 商事合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部分)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部分)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部分)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部分)
第七章 刑事合规不起诉最高检试点北京西检首案首例、湖南某地先行试点案例文书模板及成果展示
一、《合规整改承诺书》
二、《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
三、《自查报告》
四、《承诺书》
五、《×××有限公司合规计划的补充修订》
六、《停止违规行为承诺》
七、《合规整改计划》
八、《合规管理办法》
九、《企业员工合规行为准则》
十、涉案企业《自查报告》与《合规计划》初审意见
十一、关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一步工作建议
十二、《合规监督评估考察报告》
十三、《招投标管理制度》
十四、《员工行为准则》
十五、《财税管理制度》
十六、《合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十七、《合规访谈记录》
十八、《合同管理制度》
十九、《×××××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
二十、完整版《×××××有限公司合规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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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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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不要为了合规而束缚创新的梦想
《刑事合规不起诉理论与实务》这本书经历了近一年的写作终于可以面世了,对于我们这些实践工作在一线的律师们来说真的很不容易。合规律师们一方面是要办好案件,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同时要将办理的合规案件和项目进行梳理和提炼,使之上升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虽然非常辛苦,但却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对合规工作进行及时总结,而且可以将一些有意义的经验分享给法律同人以及对合规感兴趣的朋友们,供大家探讨和研究,也非常期待大家能够对本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企业合规分为商事合规与刑事合规,商事合规主要是侧重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结合国家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各个部门、各岗位职责、各个流程与环节,结合自身行业、产品、服务方式等特点进行合规设计,搭建合规体系,进行合规培训,使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运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建立企业合规文化。
商事合规所指的主体是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既不是企业及其员工自身,也不是企业及其员工的非经营管理行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既包括采购行为、投资行为、营销行为,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税管理、信息管理、反商业贿赂、知识产权管理、招投标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应处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的约束之下。“合规”中的“合”是指“符合”,就是要把特定的操作行为与既定的标准进行对比,“使之符合”。要达到“使之符合”的效果,必须运用管理控制。具体到企业活动中,这种管理控制包括激励、约束、监督、问责等方式。
而企业刑事合规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将其脱离于传统合规独自运行、自成话题,而是强调刑事法律规范在企业合规管理设计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学者对刑事合规的主要代表性观点有三种,分别称之为“工具说”“标准说”和“核心要素说”。(1)“工具说”。陈瑞华教授认为刑事合规是国家以《刑法》为工具,为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建立的督促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2)“标准说”。指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形势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3)“核心要素说”。认为刑事合规两个核心要素分别为内部控制机制和刑事法手段。只要与上述两个核心要素相关联,借助刑事法手段,构罪或者是量刑,以推动组织体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是刑事合规所涵盖的范畴。
企业商事合规与刑事合规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各自不同,但并非相互对立与矛盾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结合的关系。企业商事合规侧重于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而刑事合规则侧重于防范企业触犯刑事法律、法规,产生刑事责任。
说了这么多合规,大家可能感觉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束缚,但是如果从企业产生纠纷和刑事责任将会面临的巨大困难和动荡角度来看,企业的事前合规防范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合规并非要限制企业的创新能力与梦想,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创新环境,增加和提升企业的创新激情。
合规与创新就好像硬币的两面:既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有相互的矛盾与统一,彰显了事物的两个方面。合规与创新,又好比跷跷板的两头在不断博弈中达到平衡。
合规并非静态的,而应当是一种动态合规,是在发展创新的动态过程中合规,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经营创新的需求。每一件事务都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况且法律规定也需要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及时进行调整。因此,合规审查应当充分考虑事务的特性,不应当死板地、“一刀切”式地合规审查。
英国作家丹尼尔·汉南在其著作《自由的基因》中指出,英国脱欧并非完全因为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欧盟的立法者们试图将所有的商业行为和经济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这不仅违背了英国判例法的传统和原则,更重要的是束缚了人们思想的空间和生活的自由。英国判例法的原则是国家不提前制定成文法,判例法不禁止的则为合法,使人们享有充分的生活和经营的自由,以激发人们创新的思想。作者毫不掩饰地宣称,英国将自己与一个政治文化迥异、僵硬的欧洲联系在一起是个“灾难性的”错误。在支持英国脱欧者的眼里,欧盟由于其过度立法性思维,已经使得整个社会显得脱离实际生活,过于僵硬而缺乏所应当具有的生机与情趣。整个社会在过度立法的思维主导下,正像自己编织的一张大网将自己的手脚捆住。而英国自从《大宪章》时起就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原则的社会文化,个人自由、法律之治、注重合同与契约、议会制度,其中自由是政治及文化价值的第一追求。如此追求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英国文化与立法主义为主导、事事都需要法律规制、批文主义盛行的欧盟文化,确实显得格格不入。
因此,不要为了合规而束缚我们创新的手脚!要用动态的合规来保障我们创新的激情与自由。
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这一文件中所提到的:对于合规部门的定位不应当停留在静态的角度,而应当从动态中寻找合规部门的设置与创新的平衡点。
1.合规与创新应当相互独立,企业在创新时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2.对创新所取得的初步成果,应当给予合规建议和风险提示,据此完善创新成果,以符合合规的要求。
强化合规的同时,不应当抑制我们思维的创新,而应当以动态合规的心态去迎合和辅助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所谓的“规”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宏观层面,泛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微观则可以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业惯例等。可以看出我们所要合的这个“规”的范围实在是太广泛了,大到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因此“合规”必须要有一个范围,否则什么“规”都要符合,那只能是给自己套上了一个“合规”的枷锁!更何况法亦分善法与恶法,在法以下的各类“规”就更加显得复杂而参差不齐。所以,我们在“合规”之前首先要对所合之“规”做一个筛选和界定,什么样的“规”我们必须要合,哪些“规”我们关注即可,甚至可以忽略。例如,与上位法相抵触和相矛盾的“规”就可以忽略;针对同样的问题我们仅需要符合层级高的法规即可,对于层级低的“规”即可忽略;对于上位法规没有涉及而下位“规”有相关规定的,我们应当同时符合上位与下位的“规”。
不要让过度的“合规”捆绑住了亚当·斯密《国富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正是我们的灵感所在,祂开启我们的智慧、指引我们的方向、引领社会前进的步伐。让我们用一颗自由的心跟随这只“上帝之手”,用祂赐给我们的智慧去发现那些早已存在的秘密!
“合规”只是我们发现真理的拐杖,帮助我们在前行的路上不至于跌倒。我们要用好这根拐杖,千万不要过度依赖它,让它绊倒我们。当我们发现了真理,这根“合规”的拐杖也就失去了它工具的价值,我们必然丢掉它,用双手去拥抱真理。
不要为了合规而束缚我们创新的梦想与激情!
最后,祝愿我们的企业具有更多的创新能力,使大家能够开启思想的源泉、碰撞出智慧的火花。也祝愿我们的企业和商业越来越合规!
感谢大家!
刘晓明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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